斷手

斷手

斷手在有的朝代被列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罰,晉初,劉頌為廷尉時,上書給晉武帝司馬炎,建議恢復肉刑,他認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為要懲罰犯罪必須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絕本”,比如對於逃亡的罪犯要處以刖足之刑,對於偷盜的罪犯要處以斷手之刑,對於強姦的罪犯要處以宮刑,並說“除惡塞源,莫善於此。”但劉頌的主張是否實行,晉時未見案例。

基本信息

由來

斷手斷手

戰國末期,燕太子丹為了實現到秦國行刺秦王嬴政的計畫,用各種手段籠絡武藝高強的刺客荊軻,金錢美女,飽其所欲。荊軻無意中說了句千里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殺了自己心愛的坐騎。有一天,太子丹在華陽之台設宴,讓一名美女彈琴助飲,那女子彈得婉轉悠揚、悅耳動聽,荊軻情不自禁地稱讚說:“好手!”太子就立即表示,要把此女送給她,荊軻說:“我不是迷戀美色,而是愛她的那雙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砍下來,用一隻玉盤盛著,端上宴席,擺在荊軻面前。

人的手長在臂上,和身體連在一起,與各部分器官共同組成一個活生生的女子,這手才能產生賞心悅目的美感。把手割下來,它就失去了活體的柔潤與光澤,失去了生命的靈動與技巧,因而也失去了對於人的美感與價值。荊軻讚美女子的雙手,本意是讚美她“彈得一手好琴”的意思,或者是由對異性身體的愛悅,進而喜愛這位長有一雙好手的女子,哪裡是僅僅要這兩隻手?太子丹的做法,真是太荒唐了。他的意圖無非是向荊軻表示“你喜歡什麼我就給你什麼”,以此固結荊軻的心,讓荊軻無條件地為自己效力,因而竟然不惜殘害了一位無辜的女子。

發展

斷手斷手
燕太子丹或許沒有想到,他的這種斷人之手的做法被後世效法,成為一種對人予以懲罰的酷刑。

漢初呂后專政時,曾將劉邦戚夫人砍斷雙手和雙腳,扔到廁所里,說是“人彘”,這是歷史上人們比較熟悉的一個悲慘事件。

然而無獨有偶,唐初武則天擅寵時,讓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蕭淑妃廢為庶人,囚禁在別院,高宗不忘舊情,有時去看看她們,武則天知道了,就指使親信把王、蕭二女各杖一百,截去雙手,又把她們裝在酒甕中,對人說:“讓這兩個老太婆骨頭都醉了吧!”武則天的殘酷又超過呂后。1

北宋

北宋時,宋太宗趙炅詔令,犯有貪贓罪的官吏被判處死刑者,斬首之間要先斷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糧秣的胥吏因侵奪漕軍的口糧,就被砍斷手腕,綁在河邊示眾三天,然後才斬首

蒙古

蒙古興起之初仿效宋朝法規,也有斷手的刑罰。太宗窩闊台死後,皇后乃馬真稱制,寵信富商出身而執掌了朝政的奧都剌合蠻,下詔說,凡是奧都剌合蠻的提議,令史如果不如實記錄在案,就要斷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啟奏道:“國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給老臣辦理,與令史有何相干?奧都剌合蠻說的如果合理,自然應當照辦,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決不躲避,斷手又有什麼可怕的?”這個事例說明,斷手的刑罰在那時候確曾實行過。到了元朝滅南宋以後,情況有所變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稱,某管倉庫的官吏侵盜錢糧,請依照宋代法規把他黥面並斷腕。元世祖忽必烈說,斷手是“回回法”,因而沒有準許。所謂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規。歷史上,回紇(回鶻)的刑法曾規定犯盜竊罪者要處以斷手或剁指的酷刑,直到現代,一些信仰伊斯蘭教的國家的法典上還有這樣的條文。

北魏

有些朝代雖然沒有正式規定使用斷手之刑,但斷手的作法時有所見。北魏時的著名酷吏於洛侯就曾將人斷手,他治下的百姓有個名叫富熾的,犯了偷盜的小罪,於洛候就把他鞭打一百並且截斷右腕。

又有一位百姓名叫王隴客,刺殺了兩條人命,依律只應判為死刑,但於洛侯下令將王隴客拔掉舌頭,刺傷胸腹二十餘處,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後砍斷手和腳,最後才斬首。遼代穆宗耶律璟殘忍成性,所使用過的各種酷刑中就有斷手截足等等。

明代

明代酷刑名目繁多,《大誥》中正式規定有去指、剁指、斷手等刑罰。洪武二十三年(1380)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詔令對下棋和打雙陸的要斷手。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役占領南京之後,建文帝的刑部尚書暴昭被擒獲,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齒,然後截斷他的手和腳,暴昭仍然罵聲不絕,直到砍斷脖頸才死去。天順元年(1457)英宗復辟,兵部尚書于謙等人被斬首之前,也被先砍斷手和腳。(參見《刖足》)明代對犯有謀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處決時,常先施用斷手指之刑。萬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稱南京擒獲叛亂者四十九人,關押在應天獄中,為首的一人名叫劉天敘,他就是被先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蓋骨、然後才凌遲處死的。

現狀

在中國境內的另一些少數民族,歷史上也有曾慣用斷手的刑罰懲治那些犯盜竊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個傳統的刑罰名為“牛皮包手”,施行時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劃破不少血道,然後在掌心放上鹽巴,用手握住,然後用一塊生牛皮把手包住,用不線繩縫牢。手上的傷痕被鹽巴浸漬,犯人痛得死去活來,過了一段時間打開包手的牛皮,那手肌肉全部壞死,只剩一把白骨。這種刑罰雖沒有把手砍下來,但它給人造成的痛苦比斷手還要厲害。

酷刑

凌遲 | 車裂 | 斬首 | 腰斬 | 剝皮 | 炮烙 | 烹煮 | 剖腹 | 抽腸 | 射殺 | 絞縊 | 鴆毒 | 挖眼 | 截舌 | 刖足 | 宮刑 | 幽閉 | 廷杖 | 鞭撲 | 人食 | 獸咬 | 拷訊 | 雜刑 | 梳洗 | 灌鉛 | 斷椎 | 棍刑 | 活埋 | 插針 | 俱五刑 | 服毒 | 騎木馬 | 絞刑 | 溺刑 | 穿刺 | 笞杖 | 沉河 | 斷手 | 枷項 | 黥面 | 鑿顛 | 投擲刑 | 木樁刑 | 箭刑 | 貫穿刑 | 車輪刑 | 電椅 | 割喉刑 | 餓刑 | 十字架刑 | 肢解 | 碎身刑 | 夾棍刑 | 火刑 | 烤刑 | 炙刑 | 鋸刑 | 毒刑 | 吊刑 | 鞭刑 | 磔刑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