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規

宋代法規

北宋(960~1126)和南宋 (1127~1279)時期的法規。宋代是中國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一步發展的時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襲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為隨時損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頒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接著又制定編4卷,106條,與《宋刑統》並行。其後編不斷增多,除全國普遍適用的編外,還是適用於一定地區的所謂“一司、一路、一州、一縣”,逐漸取代律的地位,成為當時重要的法規。除《宋刑統》外還有編、條法事類、斷例、指揮、申明、看詳。

宋代法規簡介

宋神宗(1067~1085在位)以前,宋代法規的四種主要形式為律、令、格、式。宋神宗認為“律不足以周事情”,規定“凡律所不載者,不斷以”,並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為“敕、令、格、式”。為了便於區分,宋神宗曾下過這樣的定義:“禁於已然之謂,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據《宋史·刑法志》的解釋:凡屬有關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叫做,有關約束禁止方面的規定叫做令,有關吏民等級及論等行賞方面的規定叫做格,有關體制楷模方面的規定叫做式。四種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刑統

編敕

敕是皇帝發布的指示或決定。令日多,為了便於保存和官吏檢引,需要彙編成冊,這就是編。宋代編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數次編活動。據南宋王應麟所輯《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書記載,宋代編主要有:《建隆編敕》4卷;《太平興國編敕》15卷;《淳化編敕》25卷,後來因“其間賞罰條目頗有重者,難於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許驤等刊定為30卷;《鹹平編敕》12卷;《景德編敕》15卷;《大中祥符編敕》20卷;《天聖編敕》12卷;《景編敕》44卷;《慶曆編敕》(卷數不詳);《嘉編敕》18卷。上述編都早已散失。元豐(1078~1085)以後,單獨的編敕幾乎不見,往往與令、格、式編纂在一起。

條法事類

《宋史·刑法志》記載: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初,因、令、格、式合編在一起,內容龐雜,不便於官吏檢引,令“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共420卷,總門33,別門420。宋寧宗(1194~1224在位)時,又編成《慶元條法事類》一書,據《玉海》卷六六記載,共437卷。此書現存,但有殘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時又編有《淳祐條法事類》。按《宋史·刑法志》,淳祐十一年(1251)又根據慶元法與淳熙法對新書進行修訂,修改了140條,創入400條,增加50條,刪去17條,共430卷。這是宋代最後一次規模較大的法規編纂活動。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後無所更動。

斷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規定,“法所不載,然後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補法之不足,但在實際審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過法令。《宋史·刑法志》說,“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據宋朱熹輯《宋名臣言行錄·後集》卷1《韓忠獻王行狀》說,當時官吏多引例斷獄,為了貪圖財賄,“唯意所去取”。宋王朝為了杜絕弊端,崇寧元年(1102)曾對斷例進行編纂。將與法令牴觸的內容刪去。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據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議,將紹興(1131~1162)以來的斷例分類匯集成書,名曰《乾道新編特旨斷例》。該書收例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衛禁1卷,職制3卷,戶婚1卷,廄庫2卷,擅興1卷,賊盜10卷,斗訟19卷,詐偽4卷,雜例4卷,捕亡10卷,斷獄6卷(《宋會要輯稿·刑法一》)。宋代斷例現在都已亡失。

指揮

原是中央官署對某事臨時所作的指示或決定。一經有過指揮,此後對同類事件就具有約束力,往往與、令並行。《宋史·刑法志》記載,紹興十年(1140)秦檜專權,“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至與成法並立”。後來雖然申明“一時指揮,不可為永法”,實際上往往仍為處理同類事件的標準。

申明

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解釋刑統的,稱“申明刑統”;解釋的,稱“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淵閣書目》卷14有《宋申明刑統》一部。

看詳

中央和上級主管官署,根據過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決定。據《宋會要輯稿·刑法一》記載,《申明刑統》曾解釋:僧道在父母喪內犯,要加凡人四等,後經“大理寺再看詳,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門所作的看詳,也可以作為以後處理同類事件的依據。《宋會要輯稿·刑法一》記載,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條貫及看詳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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