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

徐明良

徐明良律師,男,浙江大學畢業,法律、文秘雙專業,專職律師,執業證號:13301199810542950,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會員,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主編出版《審案的邏輯藝術》(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先後榮登相關媒體主辦的2009年度中國百強律師榜單和2010年度中國百強大律師榜單。

和恩師劉培育研究員在杭州和恩師劉培育研究員在杭州

徐明良律師,男,浙江大學畢業,法律、文秘雙專業,專職律師,執業證號:13301199810542950,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會員,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主編出版《審案的邏輯藝術》(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先後榮登相關媒體主辦的2009年度中國百強律師榜單和2010年度中國百強大律師榜單。

正文

徐明良律師1994年通過全國律考,1995年2月起即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從業近二十年來,成功辦理了大量有影響的刑事、經濟和民事等各類疑難複雜案件,擔任了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等數十家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應邀在《杭州日報》、《錢江晚報》、《今日早報(原《經濟生活報》)》等多家媒體的“法制時空”、“法苑”等欄目上發表文章近百篇,所涉的法律專業知識面廣,見解獨到,語言運用規範、嚴謹,法律邏輯性強;就法律熱點問題,多次接受媒體採訪並予以報導。

徐明良律師善於以獨特的視角,結合具體案情,嫻熟運用擅長的法律邏輯藝術,使得案件出奇制勝。執業以來,已辦理刑事案數百件,其中:多起死刑(立即執行)案被改判為“死緩”;陳某故意殺人案、章某受賄案、王某販毒案、李某等五人持槍搶劫案(若持槍搶劫成立,則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徐明良律師提出了搶劫罪不能成立的獨特辯護意見和理由,得到法院採納;最後,李某以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等數十起案件的罪名不成立;中學生江某故意傷害致死)抗訴等數十起案件獲得成功改判;數十起案件得以取保候審或者被判處緩刑
報紙電視台媒體曾予以報導的杭州著名的普洱茶特大集資詐欺案,安徽打工妹狀告工商銀行案,患者許某夫婦狀告某著名醫院醫療糾紛案,王某要求撤銷公證案,某知名企業千萬擔保經濟糾紛案等許多疑難複雜民事經濟案件,以及浙江省首例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案件的辯護,都取得圓滿成效。

主要記事

2006年7月,徐明良律師作為全國唯一專職律師會員代表,出席了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第十四屆全國學術討論會,向會議呈送的兩篇學術論文亦已被中國知網一同收進了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數據庫。
2009年11月,徐明良律師先後應邀在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浙江總隊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作《契約法與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和《刑辯律師的實務操作及其邏輯藝術的套用》的專題講座,廣受好評
2009年11月12日,公訴機關以戴某(搶劫3次、尋釁滋事1次)等六名被告人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月19日,六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辯護律師均參加了法庭審理,被告人戴某的辯護人徐明良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了別具一格的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不能成立(若3次搶劫罪成立,則有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0年3月9日,法院宣判:戴某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構成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同時,其他被告人也相應得到較輕處罰。這是又一次成功辯護的經典案例。
2009年,徐明良律師和山東大學副教授張傳新博士主編的《審案的邏輯藝術》正式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2010年,徐明良律師經辦的案例《五名被告人搶劫罪(持槍)的罪名不能成立》入編《大義精誠·中國當代律師經典案例》(北京台海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徐明良律師經辦的《“5·29”搶劫案》入編《中國律師年鑑2010》(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
2010年2月,徐明良律師入選法易網、IT商業新聞網媒體主辦評選的2009年度中國百強律師。
2011年3月,徐明良律師入選中國大律師網與中國傳媒大學國際金融報每日經濟新聞、《才智攻略》雜誌社等眾多媒體共同主辦評選的2010年度中國百強大律師。
2013年12月,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2013年年會在杭州召開,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徐明良、虞沖作為律師界代表出席本次會議。

2009年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

2009年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心聲心聲

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2009年年會暨“轉型期的司法問題”學術研討會於2009年12月5日至6日在浙江德清縣榮盛山莊舉行。本次學術研討會由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承辦,主題是“社會轉型期的司法問題”。
基於社會轉型期法治發展的客觀需要,我國正在醞釀新一波的司法改革。為了在總結審判經驗和轉型期司法發展規律的基礎上,通過制度創新,消除司法體制與司法過程中的諸多弊端,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年會決定把研討會的主題分為四個具體方向:(1)轉型期司法的特點與基本規律;(2)轉型期司法體制與司法機制改革;(3)經濟先發地區的司法審判經驗;(4)先發地區先行法治化的理論與實踐。
浙江率先開始的對轉型期法治問題的研究,已逐漸成為我國法理法史研究的一大焦點。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會長、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孫笑俠教授介紹,研究會自2004年成立以來,一直把轉型期社會的法治與司法問題作為自己的研究重點,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研究成果。孫笑俠教授說,歷史眼光、文化評判、時代考察、本土經驗是本屆年會的一大特色,也是研究會今後繼續前行的努力方向。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童兆洪副院長、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張雪櫵副檢察長、浙江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等有關領導發表了講話,並愉快地和與會者合影留念。
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是一個主要由法院檢察院等機構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和高校教師組成的學術團體,有會員100多人。來自浙江省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70餘人參加了研討會,德清縣人民法院趙震院長致歡迎辭。
研討會共收到學術論文68篇,其中,徐明良律師的《必要合取藝術在刑辯和審案中的邏輯套用》等20篇論文入編本次會議的《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鞠海亭主任,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李永紅教授,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徐明良律師,全國十佳公訴人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鮑鍵處長等12名專家學者在會上作了論文專題發言,內容涉及司法的職業性與人民性、被動性與主動性、獨立性與統籌性,寬嚴論與規則論等多重關係。
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副會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林沛副院長,《法制日報浙江記者站陳東升站長,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葉向陽副庭長,浙江省法理與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王曉副教授等多名專家學者對上述專題論文發言作了簡要而精闢的點評。

《審案的邏輯藝術》正式出版

審案的邏輯藝術審案的邏輯藝術

審案的邏輯藝術》(主編:徐明良、張傳新,2009年11月第1版),已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
法庭是控、辯、審三方的智力角逐場。本書從審判實踐中大量真實的典型案例入手,以審判藝術和邏輯藝術相結合的視角,系統展現了法官審理曲折複雜的行政、刑事、民商案件的高超智慧全面展示了法官在庭審質證、法庭調查、法庭問話、駕馭庭辯、審慎裁決、公正宣判及巧妙調解等各個工作環節的思維技藝,不僅讓人感受法庭緊張而有序的氣氛,而且讓人體驗套用邏輯解決法庭問題的快樂,使人受到濃濃的法律邏輯薰陶。
邏輯藝術的恰當運用,在很多場合,對於律師而言是案件訴訟的制勝法寶;對於長期戰鬥在審判第一線的法官等審判工作者而言,更是司法審判得以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一把利器或鑰匙。
本書作為《系列邏輯藝術叢書(政法篇)》中的一本,它是法官律師邏輯工作者愛好者、需要維權的當事人乃至其他的法律工作者廣大公民都需要的具有套用價值的參考書。它不但介紹了司法審判邏輯學的基本知識,而且從審判實踐中大量真實的典型案例入手,以審判藝術和邏輯藝術相結合的角度,深入淺出地對案件審理工作的內容、方法、經驗和技能等進行了系統的、詳盡的分析和闡述。這對我國的司法審判藝術、邏輯套用藝術和公民維權藝術的實踐與理論、教學與研究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本書從大量的判例中,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要求,精選出彰顯法官法律人邏輯能力的例子,並進行深刻的分析,既讓讀者看到法庭上邏輯藝術的“狡黠”,又讓讀者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己的思維判斷能力。
本書主編: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徐明良律師、山東大學副教授張傳新博士
本書特約的審判藝術指導:四川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胡建萍副院長;
主審:中國政法大學王洪教授;
副主審:西南政法大學金承光副教授。
經銷:新華書店。

金岳霖誕辰115周年暨金岳霖學術獎頒獎會

金岳霖學術會議金岳霖學術會議

紀念金岳霖先生誕辰115周年學術研討會暨第五屆金岳霖學術獎頒獎會於2010年10月16日至17日在浙江諸暨市隆重舉行。本次會議由中國金岳霖學術基金會中國邏輯學會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和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

金岳霖(1895-1984),我國現代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教育家,祖籍浙江諸暨,生於湖南。他是最早把現代邏輯系統地介紹到中國來的邏輯學家之一。他把西方哲學中國哲學相結合,建立了獨特的哲學體系,著有《論道》和《知識論》等著作。

由中國金岳霖學術基金會設立的“金岳霖學術獎”旨在推動我國的邏輯學研究,展示邏輯專業研究生教育的成果。第一屆“金岳霖學術獎”於1990年頒發,此次是第五屆“金岳霖學術獎”的頒獎會。

會議由華東師範大學終身教授馮棉先生主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研究員、東方文化研究中心常任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玄奘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金岳霖學術基金會秘書長劉培育先生宣讀了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中國金岳霖學術基金會會長邢賁思先生和中國馬哲史學會名譽會長黃楠森先生的賀信。

中國金岳霖學術基金會秘書長劉培育先生、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所長鞠實兒教授、北京大學哲學系劉壯虎教授、南京大學現代邏輯與邏輯套用研究所所長張建軍教授等國內知名邏輯學專家作了精彩紛呈的主題演講。

本次第五屆“金岳霖獎”頒獎儀式,頒發了首屆金岳霖研究生論文獎。本次評獎共評選出優秀博士論文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6名,提名獎15名;優秀碩士論文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5名,提名獎4名。

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山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南開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西南大學華南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光明日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等眾多全國高校或科研機構媒體的70多名專家學者參加了研討會,中共浙江諸暨市委常委統戰部長楊元清同志致歡迎辭。

研討會共收到學術論文30餘篇。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徐明良律師中國第一位農民哲學家邏輯學家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學術委員會學部委員全國人文科學優秀專家學者陳馳山出席會議,並向會議提交了論文。

全體與會代表愉快地合影留念,並遊覽了國家四A級風景名勝區五泄景區,參觀了金岳霖先生在諸暨市大唐鎮金家村的祖居老宅。學者們紛紛在祖居合影留念,緬懷這位中國的哲學泰斗、邏輯學之父。

2013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

浙江省法學會法理法史研究會2013年年會.jpg浙江省法學會法理法史研究會2013年年會

2013年12月14日,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2013年年會在浙江省委黨校舉行。本次會議由浙江省法學會法理法史研究會主辦,中共浙江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協辦,會議主題為“社會轉型與法律發展”,收到論文18篇。省法學會、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委黨校法學部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西湖區人民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湖州師範學院浙江警察學院、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法律專家和學者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師生共40餘人出席了本次會議。
在年會開幕式上,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首先提出了轉型時期中國司法面臨的“異制與異法”、“法里與法外”、“訴訟與非訴”三種矛盾,引發了與會專家的思考。接著,年會在省委黨校法學部林學飛教授、褚國建副教授的主持下,就三個議題進行熱烈討論,理論界、實務界的各位專家學者對轉型期我國法治建設相關問題提出了諸多獨到的見解。
在年會第一階段的“轉型、法治與產權”議題中,省法理法史學研究會會長夏立安教授以《轉型期的法治建設》為題,提出我國轉型時期法治進程具有“倒逼”的突出特徵,強化司法公信力改革是被信訪逼出來的,重視環境保護是被GDP逼出來的,人權司法是被冤案逼出來的,等等。這種“倒逼”法治,具有法律實用主義的優點,但也有被動性和短期性的特點,值得研究。同時夏立安教授還介紹了自己團隊在“反思舊制度與法國大革命”和“土地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師封安波博士及碩士研究生何洋同學也做了相關主題演講,並得到了法理法史學會秘書長石畢凡副教授、德清縣法院沈芳君副院長及浙江警察學院唐長國教授的精彩點評。
在年會第二階段,會議就“轉型與社會權利保障”議題進行了深入探討,省委黨校王曉傑副教授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生徐逍影同學做了主題演講,對當前的政府保障體制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建議。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季濤老師及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方建中老師對此進行了細緻點評,並認為完善社會保障應將制度層面及實際政策層面結合權利作全方位的社會學考察。
在年會的第三階段,就“轉型與司法”議題展開了廣泛討論,國家法官學院浙江分院吳道富院長、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兼公訴處處長陶建軍就當下司法改革面臨的實際問題進行了細緻分析,提出了司法管理體制、人員分類及審批組織改革的建議。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理學研究生范佳洋同學就“中國式能動司法的邊界”做了主題演講。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葉向陽、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鄧楚開、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徐明良律師、杭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桑濤對主題發言進行了精彩點評,他們結合自身的實務經驗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系統剖析現行司法體制改革面臨的困境,提出權力相互制約要優位於權力的單向集中與轉移,對未來中國司法改革做了頗具針對性的分析與展望。本時段主持人袁繼紅教授最後做了總結髮言。
法理法史年會為理論及實務界法律專家學者提供了良好的而充分的交流平台,法學理論研究完全能夠與法律實務部門的操作密切結合,年會取得了可喜的學術交流成果。

經典案例

案情介紹

史某是個網路賭球迷,為了在網路上賭球,他到處借債,先後向陶某等借債16.7萬元。陶某等人一方面逼史某還債,一方面也認為胡某的女友孫某作為中介人對該債務負有責任。為了索要債務,他們精心策劃了一次犯罪行動。

2008年5月27日,為找到胡某及其女友孫某,陶某找來了張某;張某又糾集了朱某某,並叫其準備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某糾集並指使李某、朱某前往事先已經聯繫好的吳某(另案處理)處取得一支手槍和兩把砍刀。

次日凌晨,張某等五人在杭州市河東路附近,以送胡某的朋友王某回家為由,騙其坐上了陶某駕駛的本田車,並將車開往浙江省湖州市。路上,張某亮出了手槍,並以帶王某去湖北永不回杭州相威脅,逼迫其用電話約請胡某見面。
當王某與胡某見面之後,張某等人又將胡某與王某一起騙上車,並前往杭州市文暉橋附近的胖子火鍋店包廂內吃晚飯。
在吃晚飯期間,張某等人亮出手槍、砍刀等兇器,威脅並逼迫胡某支付27萬元,其中包括所謂的10餘萬元的討債費用。胡某一看這架勢,哪敢不同意,立即將被索要的金額等情況告知了其女友孫某。

第三天,2008年5月29日中午,胡某的親屬來到杭州市文源賓館內,與張某商定為胡某分期付款24萬元。張某剛與來者協商好,公安民警就立即出現,在該賓館內將還未拿到首期款的張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抓獲歸案,並將王某和胡某解救出來,還扣押了一支手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自製槍枝,具有殺傷力)及三把管制刀具。

2008年8月20日,公訴機關以“搶劫”為案由,對被告人張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2008年9月1日,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五名被告人以及四名被告人張某、陶某、朱某某、李某的辯護律師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中,如果五名被告人因有“持槍”因素而以搶劫罪論處,則對其量刑均可能在十年以上,否則就有可能十年以下。所以,本案被告是否構成搶劫罪成為庭審的焦點。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徐明良律師明確指出,搶劫罪是以“當場性”為特徵的,這個“當場性”包括並存的“兩個當場”,是犯罪嫌疑人構成搶劫罪的必要條件。“兩個當場”的具體意義是:第一,被告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當場使用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第二,當場搶走財物或當場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只有被告人具有“兩個當場”的“當場性”行為,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爭議焦點

在我國刑法中,將暴力、脅迫或類似的行為方式與獲取財產的目的加以結合而進行的犯罪往往會涉及到幾個罪名的比較與認定,如搶劫罪、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陶某等人採取了通過威脅手段達到取得財物的目的的方式,具有搶劫罪的特徵;由於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是當場實現的,又具有敲詐勒索罪的特點。那么,本案的被告人構成的究竟是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也就成為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針對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的指控進行的法庭調查結果表明,各被告人並無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當場性”的構成特徵,故該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陶某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張某﹑朱某某﹑李某和朱某均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並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為七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三年。

經典評析

犯罪構成是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及其程度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體,它不僅具有行為是否觸犯刑事法律這一實質判斷的過濾功能,同時還是區分此罪與比罪的堅壁屏障,因此,對於如何把握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區別,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兩種犯罪之間各自的犯罪構成。

(一)搶劫罪的概念及特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將財物搶走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要要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具有雙重性質;在犯罪客體上所以出現雙重性的特點,主要源於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前後銜接的兩個危害行為,且該二行為針對的法益是不同的。搶劫罪是一個典型的復行為犯,理論上要求必須實施該二行為,犯罪才可能達到既遂狀態。本罪對“脅迫”內容十分特定,專指以暴力為內容的精神強制;行為實施的時空方面,無論是強制行為,還是取財行為,都需要具有“當場”實施的性質,既“兩個當場”。

(二)敲詐勒索罪的概念及特徵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也是複雜客體,在實行行為的外觀上也有兩部分組成,即對被害人威脅或者精神強制行為,以及將被害人基於精神受到強制而交付的財產非法占有的行為。本罪中威脅、要挾的內容和形式多種多樣,但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式。

(三)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一個顯著的特點是行為人財物的取得是通過實施威脅或者要挾行為達到的,在這一點上,與通過採取脅迫方式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搶劫罪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但兩者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
首先,搶劫罪與使用暴力威脅的方式下的敲詐勒索罪極易混淆,其區別要點在於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表現。“兩個當場”是構成搶劫罪的必要條件,而敲詐勒索罪不具備“兩個當場”。而本案被告的行為並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被告的行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客觀上必須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是被害人處於不知道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從而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是通過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和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雖然兩者都可以採用威脅的方式,但威脅的內容和方式有所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來看,敲詐勒索的威脅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親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過他人提出;而搶劫罪的威脅只能通過犯罪分子親自口頭提出。

2、從威脅的內容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通過宣揚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他財物等方式相要挾,而且敲詐勒索罪一般是通過宣揚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他財物等方式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而搶劫罪的威脅內容一般情況下是暴力。

3、從實現威脅的現實可能性來看,敲詐勒索的暴力威脅表現為如果被害人不答應交出財物,就要對其實施暴力,但一般情況下這種暴力威脅不具有當場實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一般沒有當場實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圖通過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產生恐懼,從而交出財物;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實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財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對其實施暴力。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來看,敲詐勒索罪取得財物的時間,一般情況下與實施暴力威脅行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敲詐勒索取得財物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發出威脅、要挾後一定期限內取得財物;而搶劫罪一般情況則是當場取得財物。

其次,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還存在著其他明顯的區別。

1、在暴力程度上,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有區別。一般認為,搶劫罪的暴力程度高,捆綁、暴力脅迫,甚至殺害行為都包含於搶劫罪的暴力中,被害人陷於無援境地,除當場交付財物外,別無選擇;而敲詐勒索罪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或者以暴力、揭發被害人的隱毀壞其他財產等相威脅、要挾,逼迫被害人當場“自願”交付財物或者“自願”答應日後交付財物,這主要是對被害人實施心理威脅,有的也直接採取輕微暴力手段。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對被害人採取的手段主要是使被害人產生心理威脅,更符合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內容。

2、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財務的行為。其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當場“自願”交付財物或者“自願”答應日後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行為人當場取得財物或者日後取得財物)。而搶劫罪的中,被害人不具備基於恐懼心理,而“自願”交付財物的法律特徵。

3、敲詐勒索罪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徵,這個“因”可以未必是合法的或者真實的。在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編造一些藉口或理由,來對受害人進行敲詐,以獲取財物。而在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不需要編造任何理由或者藉口,直接劫取財物。本案中,被告人是以索要賭債為由找被害人索要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法律特徵。

4、敲詐勒索罪有數額的限制,也就是說行為人通過敲詐勒索取得的財物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而搶劫罪沒有財產數額的限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為,至於搶的財物的多少在所不問。

(四)刑事辯護中邏輯藝術的套用

針對以上焦點,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徐明良律師根據刑法對搶劫罪構成要件的規定,明確構建了一個必然為真的必要條件假言判斷,即:只有被告人具有“兩個當場”的行為,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這是公訴案件案由方面套用邏輯藝術的案例。

必要條件假言推理由前件和後件構成,根據其邏輯性質,前件是後件必不可少的條件。假如前件由並列並存的兩個條件構成(即邏輯上的合取),那么只要有一個條件不存在,後件的結果就不會出現。將這一性質運用到實踐中,就是“必要合取”的邏輯藝術。

刑事公訴案件案由的審查,關係到被告人構成的是此罪還是彼罪﹑輕罪還是重罪以及如何對其量刑等,有時還可能涉及到管轄級別(審級)或有關程式等問題。

本案中,根據《刑法》對搶劫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可以明確構建一個前件為兩個條件合取的必要條件假言判斷。
這樣,以上述所構建的必要條件假言判斷為大前提,同時,以否定前件之一的“一個當場”為小前提,就可以得出否定後件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的結論:

只有被告人具有“兩個當場”的行為,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不具有當場搶走財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一個當場;

所以,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公訴機關以“持槍”因素起訴被告搶劫,實質是以“一個當場”存在(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的前件,肯定後件的存在。這是不合理,不合邏輯的。而以“一個當場”的不存在作為前件,得出否定後件的結果則是合乎邏輯的,因此,搞清“合取”的邏輯意義,搞清“必要條件”的邏輯性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正因為如此,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而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的意見不予採納,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了正確的判決。
可見,從本案被告人李某原來的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到一審被判處三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徐明良律師嫻熟、恰當而又巧妙地運用了邏輯藝術,使得紛繁複雜的反駁公訴人指控罪名的理由既充足而又簡捷、明了,這種辯護的方法無疑是十分成功的。

本案中,陶某等人的行為的複雜性加之我國刑法對於兩個犯罪構成規定的相互交叉重疊性,決定了本案認定的突破點在於對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加以嚴格區分。運用邏輯藝術,對兩者加以區分,無論是對刑法理論還是對司法實踐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導意義。(原載於《中國律師年鑑·2010》,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

死刑改判“死緩”

誤為搶劫犯案隨想:陳某與原同事侯有糾紛,侯帶曹等多人追陳;曹叫“抓搶劫犯”,路人夏某勇追,後陳致夏犧牲;夏被追認為英雄,陳被溫州中院判死刑。二審辯護我提出重要卻往往被忽視的概念:間接正犯。類似案中,可惜的是夏、陳;可恨的是往往得不到懲罰的間接正犯曹等。二審陳終於被改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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