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所謂的法律[一種社會規則]職業,是指以長期全職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法律職業人員是指長期全職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律從事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等。廣義的法律職業人員還包括仲裁人、調解人、公證人、司法鑑定人員等。在我國目前的稱謂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法律工作者。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法務部於2000年頒布的法務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出明確規定。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人員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在我國的稱謂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法律工作者。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法務部於2000年頒布的法務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出明確規定。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人員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法務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一樣均可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防止不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大意義。法律工作者的代理不一定比律師水平差, 根據案情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可顯示出律師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水品!

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法務部於2000年頒布的法務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法務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部門為: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75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業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有以下業務:

(一)擔任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諮詢;

(六)代寫法律文書;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