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

大律師

大律師就是訟務律師(Barrister),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亞、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抗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

基本信息

概述

律師形象律師形象
大律師使用源自英國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大利亞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抗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訟務律師被稱為Advocate

在香港,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於2007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機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發表的報告中就已建議讓執業足夠5年,兼有足夠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打破這個老舊的規定。這種規定在英國本土已經逐漸被廢止,1990年後有不少事務律師獲準可以作為訟務律師在較高級別的法庭發言,稱之為Solicitor Advocate。

但是按嚴格的法律原則說,訟務律師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不過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幫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託人。訟務律師也一般必須以個人身份行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而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要求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06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不少人選擇先成為事務律師從業幾年,獲得經濟保障後,再放棄事務律師身份進入訟務律師行業實習。
此稱呼在部分地區(如中國台灣地區),亦含有對律師的恭維之意。

區分

律師分兩類:一類是做民商事業務的,一類是做刑事辯護的。在北京和上海,賺大錢的都是民商事律師,比如做涉外業務的、做收購兼併的、資本市場的,這些高端業務門檻高,這個領域的也確實大多為精英;另一部分是做刑事辯護的,水平參差不齊,業務收入也差距很大,但總體來說,做刑事辯護的律師比做涉外或資本市場業務的律師收入低多了。但是,只有做刑事辯護的律師,才稱得上是“大律師”。而做民商事業務的,收入再高,也難有“大律師”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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