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

《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元典章·聖政一·肅台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致軍民困苦,或寃滯不為審理。”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裘文達公行述》:“甲申塗次,命往 福建 審理,復署倉場侍郎。” 郭沫若 《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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