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正文
中國民事訴訟法原則之一。指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轄區內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迴流動,選擇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民眾的地點開庭審理民事案件。(見彩圖)
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優越性 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對人民民眾行使訴訟權和依法應訴都很方便,節省時間、費用。這種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和民眾相結合的好形式,便於法院了解情況,蒐集證據,及時地正確地受理案件。就地辦案深入民眾,可以得到基層組織和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協助。還可以加強法制宣傳,使民眾受到法制教育,取得預防訴訟、減少糾紛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