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證據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如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基本信息

證據簡介

證據證據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制度在中國訴訟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五章、《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行政訴訟法》第五章,都對證據的種類、收集、保全和判斷等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

證據種類

證據的種類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鑑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人意見、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

證據分類

證據證據
證據的分類不同於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分類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對證據所作的劃分,標準不同分類也就不同。證據可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反證
1、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是很多國家在法律上或學理上採用的一種基本的證據分類。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我國訴訟證據中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和鑑定結論。所謂實物證據,是以實物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包括我國訴訟法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有體物品,都是看得見摸得著或者感覺得到的東西。
2、根據證據的來源,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如契約原件、購物發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是指經過一定的中間環節、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的照片、契約複印件、轉述的證言等,它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而來的證據,是第二手的證據材料。不難看出,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程度更高、證明力更強。
3、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可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收據、發貨單、契約等;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甲主張乙造成其人身傷害,要求損害賠償,乙提供一份甲受傷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發票。在這裡,乙提供的住宿發票就是間接證據。可以看出,直接證據運用起來更為方便,證明力也更強。
4、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可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種。本證就是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就是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證據。
證據分類有別於法定的證據種類。(1)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對證據的一種分類,是立法者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對證據所作法律上的劃分;而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2)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3)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
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1)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深入地研究,不僅把證據理論研究不斷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對指導公安司法人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有著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刑事證據的分類和掌握其規則,使辦案人員少走彎路,自覺地按照規律辦案,使辦案人員及時排除假證。因此,它對保證案件的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2)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的運用規則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走向規範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

證據收集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必須依靠民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官員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官員、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證據保全

指對證據採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證據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滅失真難以取得,如證人將要出國或因病可能死亡,現場腳印會模糊甚至消失,物證可能會腐爛、變質或變形等。因此,為了有效利用證據認定案情,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必須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保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對被告人的訊問和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採用筆錄;對勘驗現場,檢查人身,檢查、扣押物證、書證,採用筆錄、照相、繪圖、複製模型、錄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可由訴訟參加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主動採取。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證據保全,應由公證機關進行。當事人在起訴後,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式而確定的證據,以後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採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有證據保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據保全程式的規定更為具體。

證據判斷

司法機關審查和確定證據的真偽,並對案情事實作出結論。中國的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是否確實,一方面要進行個別審查,即從證據的本身進行審查,如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結論所根據的資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它們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個別審查和綜合審查,既有區別,又有聯繫,通常是同時進行的。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確實,即不僅每個證據是確實的,而且在數量上要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偵查、審理中,如果最後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以無罪論處。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各種證據,必須綜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斷辨別它的真偽,審查確定它的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確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資本主義國家訴訟中的證據判斷,一般都採取自由心證原則,即由法官根據審理案件過程中所建立的內心確信來進行判斷。就證據的證明要求來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中沒有區別,都要求達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在民事案件中,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證據的證明要求與刑事證據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只要一方所提出證據的證明力超過對方,即可認定前者所主張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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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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