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葉集試驗區

安徽省葉集試驗區

葉集位於安徽西部與河南省交界處,南依大別山、北臨淮北平原,素有“安徽西大門”、“大別山門戶”之稱。1993年,省委、省政府在原葉集鎮實施綜合改革試點,並實行地區計畫單列,1995年,葉集又被國家建設部、原國家體改委等11部委批准為全國綜合改革試點鎮,199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在試點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批准設立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管轄範圍擴大到孫崗、三元兩鄉,行使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享受國家綜合改革試點縣的有關政策待遇,直屬六安市委、市政府領導。全區現轄葉集鎮和孫崗、三元兩鄉和一個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面積320平方公里,總人口15.4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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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名稱:葉集試驗區
人口:80萬
位置: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人民政府
電話:0564-6495440
郵編:237003
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ahyeji.gov.cn/xwzx/spdb_view.php?ID=11

葉集地理位置

葉集位於東經116°、北緯32°,地處豫皖兩省金寨、霍邱、固始三縣交界部,南依大別山、與金寨相連;北連江淮平源、與霍邱相鄰;東向連省市中心城市六安、合肥;西向接河南省信陽,素有“大別山門戶”、“安徽西大門”之稱。

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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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集位於安徽西部與河南省交界處,南依大別山、北臨淮北平原,素有“安徽西大門”、“大別山門戶”之稱。1993年,省委、省政府在原葉集鎮實施綜合改革試點,並實行地區計畫單列,1995年,葉集又被國家建設部、原國家體改委等11部委批准為全國綜合改革試點鎮,199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在試點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批准設立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管轄範圍擴大到孫崗、三元兩鄉,行使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享受國家綜合改革試點縣的有關政策待遇,直屬六安市委、市政府領導。全區現轄葉集鎮和孫崗、三元兩鄉和一個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面積320平方公里,總人口15.4萬人。
葉集區位獨特,交通便捷。地處皖西、豫東結合部,遠離大中城市,經濟集散空間較大。境內有已建成的312國道、寧西鐵路和正在建設中的寧西高速、合武高速、商景高速、滬漢蓉高速鐵路等,在以葉集為中心的方圓30公里範圍內形成了一個東進西出的快速通道。這裡也是大別山及沿淮地區重要的農副產品集散地,農資、商品、木材、農副產品等專業市場齊全。木竹加工業集群化發展,產品達十大門類二十多個系列;製鞋、食品、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業茁壯成長,發展配套協作產業空間廣闊。
葉集體制優越,機制靈活。早在1993年就率先進行了市場取向的綜合改革,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綜合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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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精簡辦事程式和環節,健全一站式服務體系,初步形成了“高效率,快節奏,低成本”的運行機制和“小政府,大服務”的管理體制。為進一步發揮試點、試驗優勢,葉集試驗區分別被國家發改委、省政府批准為全國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區,省政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鎮。2002年8月,省政府再次批准在葉集設立省級葉集經濟開發區。
葉集城鎮功能健全,設施配套。按照規劃高起點、建設高質量、管理高平的思路,推行城鎮建設市場化運作。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入13.9億元,基本建設投入4.6億元,先後建成了110千伏變電所,2萬噸自來水廠,新增水泥路面近20萬平方米,加快了城鎮規模擴張和品位提升。目前,葉集城區骨幹路網完善,城鎮功能分區明確,基礎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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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配套完善。城鎮建成區面積由1.5平方公里擴大到現在的5.5平方公里,建成區人口由1.8萬人增加到5.0萬人,城化水平達35%,初步形成了三縱四橫城市框架,建成了沿崗工業園區、木竹產業園區、商貿物流園區和行政文化中心。各功能區布局合理,設施完善,城鎮給排水、供電、通訊等綜合功能配套,綠化、美化、亮化、淨化整體推進,實現了工業進園區、住宅進小區、商貿進市場、農業進基地的城市開發建設構想。
改革、試點、試驗加快了試驗區的跨越式發展,綜合經濟實力明顯增強,城鄉面貌煥然一新,初步探索出一條貧困地區依靠體制創新加快發展的新路子。2005年,全區共完成地區生產總值8.65億元,較2000年(下同)年均增長13.6%,實現財政收入5018萬元,按可比口徑年均增長10.7%。葉集以其優越的綜合投資環境優勢,正在成為皖西經濟新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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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大別山沿淮地區區域性經濟中心。
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試驗區工委、管委確立了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改革創新為先導,以招商引資和項目為抓手,加快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戰略,奮力打造木竹加工、輕紡食品和商貿物流三大支柱產業,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努力把葉集建成豫皖邊際上的新興城市。在“十一五”期間,我們堅持工業化、城鎮化主戰略,堅持招商引資不動搖,力爭在木竹加工、輕紡食品等重大項目上取得突破,實現“五五”目標,即:建設五大專業市場;培育50家超5000萬元產值的工業企業;完成工業總產值50億元,其中木竹加工產值20億元,輕紡製鞋工業產值15億元,食品工業產值5億元,其他工業產值10億元;開發商品住房面積50萬平方米,實現農民人均純收入5000元。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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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葉集是區鎮所在地,1992年撤區並鄉後成立葉集鎮。1949年以來,葉集是、鎮(社)的政府所在地。1984年區鎮合一,成為霍邱縣西南重鎮,又是與鄰省、縣交往的紐帶。1992年撤區並鄉後,葉集鎮兼轄柳樹、平崗兩,總面積99平方公里,人口7.4。1993年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實施綜合改革試點,並實行地區計畫單列,此後又成為國家級綜合改革試點鎮。1998年,省委、省政府,六安地委、行署批准設立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行使縣級管理許可權,管轄範圍擴大到孫崗、三元兩鄉,總面積320平方公里,總人口15.1萬人。

歷史沿革

葉集始建於春秋,古稱雞父邑,明永樂年間(1403—1424年),一葉姓徽商在此構築市井,立埠經產,集散交易大別山及沿淮土特產品,據此得名葉家集清乾隆二年,開順鎮汛遷到葉家集,改稱葉集巡檢司,清乾隆、道光年間(公元1736—1850年),葉集市井繁華,盛極一時,南北街道及各港口分布著河南、山西湖北、陝西、江西、安徽六家商務會館和600餘家貨行、商店、手工作坊,常住人口3000餘人,縣誌載“邑中舟車之集,商賈所輳,以葉家集為最”。此後,葉集一直為豫皖邊際一個重要經濟政治中心。

地理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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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集試驗區處於亞熱帶北部,居江淮之間,屬亞熱帶季風性氣候,季風明顯,四季分明,氣候溫和,雨量適中,多變,秋高氣爽,梅雨顯著,夏雨集中。全年平均氣溫為15.43℃,無霜期年平均222天,年平均降水1170毫米。
葉集試驗區南依大別山,北連江淮平原,境內河流縱橫,林茂糧豐,史河、灃河澄澈如練,大別山植物園、孫崗國外松基地鬱鬱蔥蔥,水稻、油菜、蔬菜、山羊、白鵝、麻黃雞、鰱魚等物產馳名四方。葉集羊肉、沙錐魚等地方美食享譽省內外,全區林木覆蓋率27%,城區森林覆蓋率43%,基本消除荒山荒坡。
葉集位於大別山余脈處,史河中游東岸,地貌類型可分丘陵、沉積台地、沙灣地三種。丘陵主要分布於東北部,面積131.32平方公里,海拔一般在38.5—110米之間,丘陵周圍常常剝蝕堆積台地存在,兩丘之間的沖地大部分為梯形水田;沉積台地主要分布於北部,面積約為102.54平方公里,台地土層深厚,由洪水沖積形成,地表由於受流水的沖刷影響,成高差為10—40米的崗地;沙灣地主要分布在西部與南部,總面積27.855平方公里,土壤系史河上游沖瀉下來的泥沙和東部丘陵地帶崩瀉而來泥土長期淤積而成,肥沃鬆軟,被稱為“夜潮土”。
葉集試驗區境內主要有史河、馬道河、石龍河、油坊河、灃河等自然河流,有人工開挖的沿崗河,史河總乾渠、灃西乾渠、灃東乾渠穿境而過,崗區水源偏少,灣區水資源豐富。

區域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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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藝術

柏樹廟·柏樹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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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樹廟”原名“東嶽廟”,系供奉東嶽王爺的新廟,因廟內有一棵參天蒼柏,故又名為柏樹廟。該廟位於葉集鎮彭台村,始建於隋朝,千餘年來香火連綿不絕,至清中葉盛極一時,當時擁有產田百餘畝,後因戰亂,遂遭破壞。清道光年間,本地支、孟、杜三大家族曾集資對廟宇進行重建,有主持僧等十餘人。民國十九年,殿宇再次遭破壞。新中國建立後,柏樹廟改名為柏樹中學。1996年春,經政府批准,學校遷址重建柏樹廟。廟內供奉東嶽之神和十殿宮真君,1997年,該廟所在地葉集鎮彭台村將廟內外修繕一新,改名為“柏樹公園”,並於2002年至2004年,對原廟建築重新維修,新建大雄寶殿一座,成為一個集宗教、旅遊休閒於一體的旅遊景點。
隨著柏樹廟影響的日趨擴大,每年農曆三月二十八日,傳說為東嶽王降生之日,方圓百里的近萬名善男信女們都來此廟祭祀燒香許願,逐漸形成每年一次的柏樹廟會。廟會這天,善男信女紛至沓來,燒香還願、求籤問卜、祭祀祖先、尋根問祖、求子掛紅者絡繹不絕。據傳說,在這裡燒香許願十分靈驗,心誠則靈,有求必應,因此,每年都有大量許願與還願者前來燒香、掛紅,人數逐年遞增。久而久之,在柏樹廟附近形成了一年一度的廟會,在廟會上,集中了雜技、木偶戲、花鼓、猴戲等民間藝術和民間交易活動,成為鄂豫皖三省邊際的一個民俗活動集中地和民間土特產市場,吸引了大批外來遊客參觀遊覽。
江西商務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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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代永樂年間立埠經商以來,由於水陸交通便利,葉集商貿經濟一直十分繁榮活躍,大別山的絲綢棉麻和外來的日用消費品在這裡流通集散,日益成為輻射方圓百里的重要商品集散地,素有“中原商貿重鎮”之稱。明清以來,先後有江西、湖北、河南、陝西、河北和安徽六省在此建立商務會館。目前,保存較完好的是江西商務會館。
該會館始建於明萬曆年間(1573—1620),現坐落在葉集鎮北街,又名真主廟,系江西省旅葉商賈為江西商客商務辦公之所建,。原建築有大殿一座,中拜殿三間,花廳禪堂各三間,東西兩廊建配殿、偏殿各三間,門前戲樓三間,戲樓兩旁廂房各三間,整個建築呈一派徽式風格,挑角畫梁,滾龍抱柱,磚木雕精美。從其建築設計、風格可見當時葉集商貿文化之興盛。民國二年曾遭火災燒毀,民國十一年三元鄉黨林寺主持僧如壽監工重修,解放前,曾遭戰火破壞。解放後,曾用於當時政府辦公,後一直用作百貨公司倉庫,原建築面貌損毀嚴重,僅剩主大殿和東廂房。2001年9月,葉集試驗區劃定為區(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12月在省、市文物部門及專家指導下,本著修舊如舊的文物維修原則進行了全面重修,歷時7個月,至2003年6月底,維修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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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民居——葉集老街
葉集在春秋時稱雞父邑,至明永樂年間開始立埠興商,清代中葉《霍邱縣誌》記載:“邑中舟車之集,商賈所湊以葉家集為最”之說。當時,葉集鎮上有會館、廟宇多達20多處,商貿街一條長為五里,也就是現在保存下來的葉集老街。因葉集在明清時期商貿就繁華於中原一帶,所以這條老街的建築多是明清時期的老建築,磚瓦木結構舊式樓房住宅沿街櫛比,各種貨行、店鋪、手工作坊遍布大街小巷。現在葉集商貿多在新區,老街只有一些手工作坊或居住用房。
葉集老街分南街和北街兩條街,寬約10米,兩邊建築多為灰磚青瓦木結構,門多為鋪板木門、沿街房屋為閣樓式樣,下層經營,上層堆貨。後面建成廂房和客廳,老商鋪門牌字號還依稀可見。建築上多見一些青磚雕刻。當年由魯迅先生創辦的未名社,共有六名成員,其中葉集籍的韋素園、李霽野、臺靜農、韋叢蕪均出生於這條老街,如今他們的故居還散見於老街的裡面。進入新世紀,在葉集如火如荼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中,在葉集新姿中,老街猶如一條安靜的青龍臥於史河之畔,呈一卷明清之風,留一派商貿文化之餘韻。
未 名 廣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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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集區未名廣場位於城區中心部位的觀山中路與南海路交叉口,由安徽省規劃設計院規劃設計,占地面積101,總投資1400萬元,2001年7月正式建成開放。未名廣場取名寓意有二:一是為了紀念魯迅所創辦的未名社中四名葉集籍的主要成員台靜、李霽野、韋叢蕪、韋素園;二是未名諧音“為民”,意為以民為本,服務民眾。
根據動、靜功能分區要求,未名廣場整體規劃分兩大功能區:靜區——北部休閒區,結合現有水面形成園林景觀效果,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動區——南部主體硬地廣場。廣場兩大功能區依規劃分為外圍林蔭帶區、沿塘休閒草坪區、中心硬地廣場、沿街觀賞草坪、文化休閒區、水上娛樂區等六個功能區。未名廣場的興建進一步改善了葉集人民的生活質量,豐富了居民的夜晚生活,提高了葉集文化品位和知名度。為市民提供了休閒、觀賞、娛樂、集會且具有時代感和文化內涵的城市空間,成為點綴城鎮景觀、美化城鎮環境、創建文明、開放城市的閃光點。

民風民俗

葉集試驗區總人口15.1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2萬人,占總人口的13%。境內少數民族主要為回族,4600人,多數聚居在鎮區花園村。

特產

葉集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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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集羊肉火鍋,是皖西名餚。
羊肉富有營養,具有暖中補氣、滋養、禦寒、生肌、健力等功效;《本草備要》更有“人參補氣,羊肉補形”的說法。皖西吃羊肉的人很多,尤以霍邱、壽縣、六安等地為甚,以隆冬時節吃得最火。
一方水土養一方人。葉集的羊肉四季好吃,首先是得益於葉集的水好。葉集屬史河沖積平原,沙灣地。其主要河流——史河發源於大別山的北麓,水質清洌,無污染,富含多種對人體有益的礦物質。因此,人們從葉集買了羊肉,往往還順便捎帶一罐水回去燒煮。其次是選料嚴格。用的是“葉集灣羊”。這是當地飼養的一種山羊,其肉肥瘦適中,綿軟細嫩。三是調料地道。用辣椒、生薑、蔥白、大料、小茴香之類作料去膻保鮮,使其色如桃汁,味道鮮美。當然最關鍵的還是葉集的廚藝精湛。最典型的燒法是“紅燒羊肉”:選羊腿,去蹄洗淨,切剁成小塊,將肥油煉出並放少許豬油和乾辣椒,再放入羊肉,翻炒至水乾出油且有香味溢出之時,倒入適量黃酒、陳醋,以及醬油,爆炒至羊肉發紅為止,然後加水淹沒羊肉。數分鐘後,蓋鍋小火細燜,並加入薑絲、八角、茴香、精鹽、,約40分鐘後,待湯呈黃乳狀而羊肉離骨之時,撤火保溫待用,亦可再放入蘿蔔、豆腐、冬粉、饊子、芫荽等配菜,此時,色、香、味俱佳,實為一道佳肴。葉集還出一種當街炭火烤制的“吊爐饃”,表面呈焦黃,極其鬆軟爽口。以羊肉湯泡吊爐饃,更是葉集人平時貫食的一種美食!
葉集人食羊肉與皖西各地不同,這裡流行一首民謠:“葉家集,三大怪:麻秸牆,樁在外,鮮活的炕了賣,一年四季羊肉菜。”三怪之一就是一年四季都吃羊肉。所謂“夏吃瀝汗,冬吃暖身,四季鹹宜”。進一步豐富了“羊肉暖身”的說法。”
葉集羊肉的名震遐邇,與這裡聚居的大量的回民有關。葉集地處我國東南溝通中原的要衝,西臨流入淮河的寬闊的史河,自明朝末年開始,回族開始遷入葉集。葉集附近的花園村,便是回族聚居村,有回民3000多人。葉集周圍是灣區,青沙淤地,林茂糧豐,宜於養殖,也為吃羊肉、講廚藝提供了民俗基礎。(圖片)
葉 集 沙 錐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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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小河魚十分有名,頭小體窄,長約二三寸,因其產在清澈的深山溪水中,加之捕魚方法特別,往往不用漁網和釣鉤,而是手持木棒,棰擊怪石之間的水面,震暈小河魚,故其味鮮美可口,回味悠長。小河魚中的極品,就是在豫皖交界處的葉集。因為頭尖,喜歡鑽沙,葉集人稱之為“沙錐魚”。
葉集沙錐魚在小河魚中體格最大,長約三寸,小頭胖身,非常肥碩。吃這種魚多是紅燒,它的最大特點是肉嫩、刺軟。一口咬下,滿口流香,魚體自然裂成兩半,吐出的是完整的魚刺。沙錐魚為何刺軟呢?一說是,史河上游多石灰石、石墨等礦藏,其中含有的碳酸鈣流入河中,對魚刺起了軟化的作用;二說是,史河及其上游諸條支流中怪石密布,魚兒自小便在石縫中曲身穿行長大,在大自然中形成了綿軟之體。
據考證,皖豫兩省霍邱、金寨、固始三縣交界處的名餚“長江河貢魚”,指的也是這種魚。長江河發源於安徽金寨和河南商城交界處的金剛台東麓,全長60餘公里,在葉集南面流入史河。這條河中的沙錐魚,曾被地方官獻給南下私訪的清朝乾隆皇帝,乾隆吃後大悅,諭為珍品。從此,這種魚被列為“貢魚”,每年都要送一批到京城供皇帝品嘗。乾隆皇帝為了保護這一珍貴的魚種,特地下了一道聖旨:“只準網打鉤釣,不準錘擊藥鬧”。地方官將其勒了碑石。此碑高1.5米、寬1米、厚約20厘米,至今仍立於長江河中游的石門口。(圖片)
葉集編織
葉集地屬灣區,草、柳、竹豐美,這就為民間編織日用品提供了較好的原材料。其傳統的編織有柳編、草編、竹編等民間工藝。
柳編:柳編的主要原料是杞柳,又名笆斗柳,柳編工藝原流傳民間民眾家中一項家庭類副業產品。自1998年至今葉集區政府組織本地柳編能手,吸收了外地的柳編先進技術,同當地民間保留的柳編技巧相結合,擴大了產品類別。創造設計四個種類(即麵包籃、洗衣籃、寵物籃、水果籃)316個新品種。大多在花色、造型上進行創新。草編:草編的原料主要是玉米皮、筍葉殼、席草、黃草、茅草、蒲草等。這些原料在葉集較盛產,多屬野生植物,一般民間在冬季農閒無事時,手巧的農人隨意用來編織一些生活次用品如:草雨衣、草墊、草鞋、草簾等。大多數農家都用這些草當柴燒掉。葉集工藝廠建立後,將這些不值錢被農民亂砍亂拋的草類,變廢為寶,加工編成精緻實用的各色各樣的生產、生活用品,同當地刺繡產品一齊出口國外,銷路不錯。目前,葉集草編產品主要有:果盤、餐具盤、果盒、首飾盒、背包、提包、地毯、餐具墊、椅墊、茶具墊、花籃、蔬菜籃工藝籃等近70個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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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編:竹編主要原料是毛竹和園竹,葉集最為盛產園竹,幾乎家家戶戶的莊前莊後都種竹子,葉集又是大別山區第一大竹木市場,所以毛竹也較多。當地民眾用竹子編制一些生產生活必用品,所以竹編工藝在葉集具有幾百年的歷史。幾乎每個當地家庭都有會竹編手藝的人。葉集人竹,生活在青翠的竹林中,生活用具離不開自己編制的竹製品,當地的民間竹編水平較高,品種較全。目前,本地竹編有二十多個種類,如:竹筐、竹籃、竹蓆、竹簾、竹玩具、竹花瓶、竹椅、竹桌等。
柳編、草編、竹編這三種工藝,在葉集具有悠久歷史,地方特色濃厚,特別是改革開放後,本地傳統工藝在吸收先進的手法後,提高了水平,擴大了種類,形成了一定生產規模,出口海外,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外匯收入,又解決了當地人員就業,增加家庭收入,更主要的是推動了這三樣本地傳統編織工藝向前發展。(圖片)

歷史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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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大別山,清清史河水,孕育出一批又一批文人武將。這裡湧現了原中國海軍副司令、東海艦隊司令——陶勇以及桂紹忠、王奎先、徐體山等一批共和國的將軍,孕育出魯迅所創辦“未名社”中的主要成員臺靜農、李霽野、韋叢蕪、韋素園等一批優秀文人。
(一)文學流派
未名社·未名四傑 特指魯迅所創辦的未名文學社的四位葉集籍作家。“未名社”——1925年8月30日在北京成立,1931年5月停止活動,歷時六年,是魯迅先生領導的文學社團。成員有魯迅、曹靖華、韋素園、李霽野、臺靜農、韋叢蕪,其中,韋素園、李霽野、臺靜農、韋叢蕪四人都是葉集人。魯迅在《且介亭雜文》里解釋“未名社”時說:“……連社名也叫了‘未名’,——但並非‘沒有名目’的意思,是‘還沒有名目’的意思,恰如孩子的‘還未成丁’似的”。六年內,未名社除出版《莽原》、《未名》兩個半月刊共72期外,還先後出版了魯迅譯著的《出了象芽之塔》、《蚊》、《小約翰》和《朝花夕拾》,韋素園譯著的《黃華集》和《外套》,李霽野譯著《影》、《望星中》、《黑假面人》、《不幸的一群》,臺靜農的《地之子》、《建塔者》,韋叢蕪譯著的《君山》、《窮人》、《冰塊》、《罪與罰》、《格里佛遊記》、《拜倫時代》,曹靖華譯的《白榮》、《蠢貨》、《菸袋》和《第四十一》等共20多種書。對傳播進步思想、推動中國新文化運動和文學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魯迅稱讚未名社“是一個實地勞作,不尚叫囂的小團體”、“……未名社的譯作,在文苑裡卻至今沒有枯死的”,不少著作“是相當可看的作品。”未名社的成績,還在於它掩護了象王青士、王冶秋、李何林等共產黨員的革命活動,還對著名學者范文瀾的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二)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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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靜農 原名台傳嚴,字伯簡,筆名青曲、青辰、孔嘉等。為著名教授、作家、書法家。1903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1917年於葉集民強國小畢業後考入漢口大華中學,1920年夏去北京大學中文系旁聽。1921年加入林如稷倡辦的文學團體“明天社”,後畢業於北大國學研究所。二十年代就有小說集《地之子》、《建塔者》問世,是魯迅指導下的未名四驍將之一,深得魯迅欣賞並贊其“貢獻了文藝”。曾編輯《歌謠》周刊。1925年8月加入“未名社”。魯迅先生編選的《中國新文學大系·小說二集》里選了他的《天二哥》、《紅燈》、《新墳》、《蚯蚓們》等四篇。1930年秋加入“北方左翼作家聯盟”並選為常務委員。1928年至1934年曾因“共黨嫌疑”三次入獄。1929年至1946年先後在北平輔仁大學、福建夏門大學、山東大學、長沙女子師範、台灣大學任國文教授,1973年於台灣大學退休。
臺靜農一生從事教育、文學創作,並酷愛書法,曾於台灣歷史博物館舉辦書法展覽,展示他的書法50作品余件,在國外甚有影響,日本控書法研究所出版了《臺靜農書法特集》。
韋素園(1902-1932) 又名潄園,出生小商之家,天資聰穎,8歲入私塾,11歲與四弟叢蕪入霍邱縣立國小。民國3年(1914)轉葉集民強國小高級班,與李霽野、臺靜農等人同班。次年秋畢業,考入阜陽第三師範。民國8年離開阜陽三師來到北京,參加段祺瑞的參戰軍,因識破段擁軍自恃、禍國泱民的騙局,決然離去,隨兄到長沙政法黨校讀書,積極投入“五四”運動,參與驅逐軍閥張敬堯的鬥爭。民國9年,隨兄到安慶,轉入安徽省立法政專門學校,恰逢安慶“六·二”學潮,韋被推舉領導省學生聯合會工作,編寫刻印傳單,宣傳、鼓動民眾。
民國10年,韋離安慶去上海,入上海外國語學校補習俄文,並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同年夏,與劉少奇、任弼時、曹靖華、蔣光慈等到莫斯科考察學習,回國後,在北平專修學校繼續學習俄文,開始翻譯蘇聯文學作品。
民國14年春,經魯迅推薦,擔任《民報》副刊編輯。同年夏,在魯迅先生倡導和支持下,與李霽野、臺靜農、韋叢蕪、曹靖華等組成未名社,社址設在韋住處,主持未名社的日常工作,編印《未名》半月刊、《未名從刊》、《未名新集》。次年《莽原》半月刊創辦,韋為責任編輯,因勞成疾,民國21年病逝於北京同仁醫院,葬於北京香山東麓的萬安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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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先生手書“嗚呼,宏才遠志,厄於短年,文苑失英,明者永悼”碑文。並撰寫《憶韋素園君》一文。韋素園一生勤於文學翻譯,譯著有俄國果戈理小說《外套》、俄國短篇小說集《最後的光芒》、北歐詩歌小品集《黃花集》、俄國梭羅勃的《邂逅》等。同時還創作了大量散文、小品、詩歌等文學作品。
李霽野 原名李繼業,1904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幼年就讀於葉集民強國小。1919年考入阜陽第三師範學校,1922年夏入安慶師範學習,曾與韋叢蕪在《評議報》辦《微光周刊》。1923年去北平就讀於崇實中學、燕京大學。因翻譯俄國安德烈夫的劇本《望星中》請魯迅先生指教,開始結識魯迅,1925年入“未名社”,翻譯了大量的外國文學作品。1930年施教於天津河北女子師範學院英語系。1938年秋在北平輔仁大學任教,1946年去台灣省編譯館工作,後在台灣大學外文系任教,繼續翻譯外國作品。1949年到天津南開大學外文系任教兼任系主任。
1951年到四川省廣漢縣參加土地改革。1952年曾參加赴朝鮮慰問團去朝鮮,195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7年為中國文化代表團成員去義大利、瑞士、法國等國考察訪問。
李霽野在文化教育事業上辛勤耕耘,已翻譯了500多萬字的外國文學作品,發表100多篇散文和短篇小說,70餘首新詩,190餘首舊體詩。曾任天津市文聯主席、天津市外國文學會理事長、全國文聯委員、全國作協理事、全國政協委員
韋叢蕪(1905-1978) 原名韋崇武,又名韋立人、韋若愚,筆名東瀅、蓼南、白菜、力行,葉集人。叢蕪系韋素園胞第,1915年入葉集民強國小讀書,1918年考入阜陽第三師範學校,因其思想傾向進步,與學校守舊勢力發生衝突,於次年秋與李霽野同時聲明退學,1922年與李霽野同去安慶,合辦《微光周刊》和《微光副刊》,宣傳新文化。同年夏,考入湖南嶽陽湖濱大學附中學習。1923年6月赴北平,考入北平崇實中學學習,後畢業於燕京大學,學習期間先後翻譯了《格里佛遊記》、《英國近代文學史》、《睡美人》、《回憶陀思妥也夫期基》、《印度情詩》等外國文學作品,著有詩集《冰塊》和短篇小說《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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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5月經張目寒介紹拜訪魯迅先生,8月參加“未名社”,曾在此發表了詩集《君山》。1933年1月,胡愈之主編的《東方雜誌》發表了他的《新年的夢想》。同年9月以“皖西視察”的身份回到霍邱城關,在孔廟辦“農村合作自衛研究班”。1934年冬,出任中華民國安徽省霍邱縣縣長,曾致力於開發霍邱城東、西湖,圍湖地十萬餘畝。1936年秋因觸犯豪強利益而免職,被以“瀆職”罪被捕。抗戰初獲釋。從此棄文從商,抗占勝利後,重視文學,直至解放。
韋叢蕪於1947年去上海譯書,1950年參加上海翻譯工作者協會,後在新藝出版社任編審。至1957年先後翻譯外國文學20作品餘部,1958年受到審查,解除工作,舉家遷居杭州。1978年初,經浙江省政協介紹於杭州絲綢學校任教,同年12月19日病逝於杭州。1981年,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對韋叢蕪歷史問題的錯誤決定給予糾正。
陶勇(1911-1967) 原名張道庸,葉集人。幼年給地主放牛,後當窯工。民國18年(1929年)參加革命並加入共青團,民國20年轉入中國共產黨,歷任紅軍班長、中隊長、保衛隊長、營長、團長,參加紅四方面軍長征。
抗日戰爭爆發,陶勇任新四軍一支隊縱隊司令員兼政委,轉戰蘇、浙、皖三省,參加了蘇南敵後濟南戰爭,橫山地區反“掃蕩”,半塔集反頑戰鬥,以及橫橋戰役、曹甸戰役、天目山三次自衛戰,聲名遠震。民國31年,從長江口到連雲港近海區,出現20餘股海盜,危害百姓,騷擾抗日根據地,陶勇時任蘇中四公區司令員、新四軍一師三旅旅長,採取殲滅王明中爭取孫二虎的策略,在陶勇耐心教育下,孫二虎終於率部投奔新四軍,改名孫促銘。
解放戰爭期間,陶勇參加了淮海、渡江、解放上海等戰役,先後任人民解放軍縱隊司令員、軍長、兵團副司令員。新中國成立後,歷任華東軍區海軍司令員,中國人民海軍副司令員兼東海艦隊司令員、南京軍區副司令員。1950年參加抗美援朝,任中國人民志願軍第九兵團副司令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次年,當選為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文化大革革命”,陶勇受到殘酷迫害,1967年1月21日被害死在東海艦隊司令部大院澆花井裡
吳皓(1914-1974) 原名鄉賢,號飲賓,化名何少堂,葉集區三元鄉人,幼讀書五載,因家貧中途綴學,邊務農邊自學。民國16年(1927年)同鄉李斐然從武昌農民運動講習所返里,組織農民協會。吳皓任小組長。民國19年春,三區六鄉蘇維埃政府成立,吳皓加入共青團,並參加了第三區游擊隊。次年秋,由團員轉為中共黨員,調任三區政治保衛局代辦處主任,後任縣保衛局秘書。民國21年7月,霍邱保衛戰失利,吳皓43等名幹部被俘,解往南京軍法司看守所。吳皓與李華封等私下商定,個人改名,否定身份。提審時,吳浩然正氣,一一駁斥法庭指控的“罪行”,被判刑10年,轉押蘇州軍人監獄。
國共第二次合作,吳皓獲釋回到家鄉,與壽縣曹去露、張如屏等取得聯繫。經過積極準備,於民國27年2月建立中共霍邱支部,5月成立中共霍邱縣委,吳皓先後任特支書記、縣委組織部長、縣委書記。在霍邱建立各級抗敵協會、組織民眾團體。次年夏,任中共六安中心縣委書記。民國29年2月,中共皖西省委成立,任組織部長,後參加淮北新四軍第六支隊,歷任皖北特委書記、豫皖邊區地委書記。解放戰爭期間,任豫東南地委書記及其所屬第十二團政委,率部隨中原部隊第二縱隊轉戰北撤,衝出重圍。後任河南七地委、汝南、信陽地委書記。建國後,歷任河南省委工業部長兼工會主席、省財委主任、省委常委、省委書記處書記等職。1966年2月調任國家五機部副部長。“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4年9月17日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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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希才 男,1912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王店鄉僧窯村。1928年參加少先隊,1929年加入共青團,193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參加紅軍。曾任游擊隊指揮部通訊員、排長、紅二十五軍軍保衛局政治指導員、營政委、供給部政委,中共鄂豫皖省委委員,紅十五軍供給政委。
張希才參加了鄂豫皖革命根據地二·三·四次反“圍剿”和長征。1936年8月入紅軍大學,次年入抗日軍政大學。抗日戰爭時期歷任八路軍一一五師三四四旅六八七團一營政委,冀魯豫軍區供給部政委、後勤部部長、魯西北軍分區政委,參加過“百團大戰”,後在山西太原張店反擊日軍“九路圍攻”中負傷。解放戰爭時期部任中國人民解放軍魯南軍區參謀長、第二野戰軍十四縱隊四十二旅政委、華北軍區直屬師政委。
建國後,任華東軍區防空軍政治部主任,南京軍區炮兵副政委,皖南基地政委,南京軍區後勤副政委。1955年授予少將軍銜,1975年當選為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1982年9月離休。1986年5月12日病逝於南京。
桂紹忠 男,1915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觀山村,1931年10月參加軍,193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紅軍醫院看護長、醫院主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四兵團衛生部部長。抗美援朝戰爭中任中國人民志願軍後勤部副政委、衛生部部長,後任第二醫大學副校長、校長、軍事醫學科學院院長。1955年授予少將軍銜,現退休,享受副兵團級待遇。
王春 男,1911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孫崗鄉朱新樓村,1929年參加紅軍,193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35年參加長征。歷任紅軍排長、連長,中國人民解放軍營長,1948任豫皖蘇軍區獨立團團長,1956年任師長。
1955年授予少將軍銜,1982年任中南軍區榮軍休養院院長
王奎先 1916年4月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孫崗鄉汪嶺村。1931年4月參加革命,193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霍邱縣二區保衛局公安隊交通員、班長,紅二十七軍通訊員、班長,紅二十五軍宣傳隊隊員、團政治處共青團常委、陝南七十四師連指導員、連長、手槍團分隊長。抗日戰爭時期入抗日軍政大學學習,曾任抗大膠東支隊隊長、膠東五旅十五團副團長、團長,膠東北海軍分區參謀處處長,獨立一團團長。
解放戰爭時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東北丹東吳克華縱隊三支隊隊長、松江哈南、哈北軍分區司令員、松江軍區三旅旅長、哈爾濱警備司令部副司令員、獨立四師師長、十二縱隊三十五師師長、四十九軍一四六師師長、廣西柳州軍分區司令員、廣西公安總隊司令員、四十一軍副軍長、廣西軍區副司令員。1955年授予少將軍銜。1969年退休,享受副兵團級待遇。
黎光 1918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孫崗鄉石河村。1931年10月參加紅軍,曾任紅軍十七軍八十一師宣傳科長、三團政委。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警備五團政治處主任、新四軍五師政委,1948年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十三縱隊三十七旅副政委、六十一軍一八一師副師長。
1951年任六十一軍一八二師政委,1954年任鐵道部四工程局局長,現退休。
芮波 1918年12月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平崗五里村。1931年8月參加紅軍,193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34年至1941年任冀魯豫軍區衛生部部長。1941年至1943年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十七軍五十一師衛生處處長,十八軍衛生部醫務主任。
1951年任十八軍衛生部部長,1953年任西藏軍區後方部隊後勤部副部長,享受軍級待遇,現退休。
方誌 原名杜寶鏡,女,1924年生於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茶棚村。1937年參加紅軍,193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12月在第五戰區抗敵青年團工作。1940年1月至1943年2月在華中解放區淮北地區任鄉黨支部書記、縣委委員、縣婦女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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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1943年3月至1944年3月,任淮北解放區第三軍分區婦聯副主任、區委書記。1945年任華中一分區睢寧縣委常務委員兼婦聯主任。1946年參加解放戰爭。
1949年11月至1955年4月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混成旅組織科副科長、空軍第十師組織科長、南京空軍政治部統計科長,其間參加了抗美援朝。1955年5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幹部處處長,現退休。
趙赤坪(1902—1948年),又名趙善甫,霍邱葉集人。他出身貧苦,1922年在親戚幫助下,進了安慶一個職工學校半工半讀。1923年在韋素園、李霽野的幫助下,進入北京俄語專科學校學習。1925年趙赤坪入黨後即離開北京,赴廣州毛澤東創辦的農民運動講習所學習;北伐時隨軍北上。1927年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後,他轉入地下活動,曾在湖北、河南、北京等地,五次被捕入獄,他都機智脫險。趙赤坪在北京從事革命活動時,曾參加過未名社的工作,他創作了一些詩歌,並與魯迅結識。他最後一次被捕被解送南京,受盡酷刑,始終不屈,敵人拿不到證據才將他釋放。他回故鄉葉集後,仍然從事黨的地下工作,組織領導民眾抗日。1947年劉鄧大軍挺進大別山,在葉集成立南霍固縣,趙赤坪被委任葉集鎮鎮長。大軍南下後,葉集又陷入反動地主武裝手裡,趙赤坪率領幾十人進山打游擊,1948年4月19日彈盡被俘,不為敵人的嚴刑利誘所動,1948年4月22日被敵殺害。

葉集新聞

統一區號統一刷卡 省會經濟圈規劃即將上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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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區號統一刷卡資費更低,省會經濟圈規劃即將上報政府,專家詳解三地信息共享諸多好處。
打造安徽自己的“聯合艦隊”,建設以合為中心、以六安、巢湖為兩翼的省會經濟圈。記者獲悉,近日,省會經濟圈規劃經過最後一輪專家評審後將上報省政府。
省會經濟圈包括泛巢湖旅遊區的開發、省會經濟圈內開發區一體化發展等八項重大行動。近日,就八大行動中的信息共享問題,記者採訪了參與規劃的專家楊全城先生,逐一揭開合六巢三地信息化及信息產業建設的宏偉藍圖。
網路速度更快
前景:建立和完善信息網路設施,為區域信息一體化提供有效保障
專家解析:省會經濟圈建設啟動後將建立並完善信息網路設施,一方面,對現有網路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加快最佳化網路布局,加強信息基礎網路建設和超大容量寬頻城域網的建設;另一方面,以光纖接入網建設為重點,大力發展多種方式的寬頻接入網,提高網路覆蓋率和傳輸能力。未來的頻寬將是現在的幾倍甚至更高,傳輸能力更強,傳輸速度更快。電視節目更多。
前景:合六巢三地將創造條件,推動區域內電信網、廣電網、計算機網的三網融合。
專家解析:三網合一將能更好服務市民,其中三市有線電視網路互聯互通後,本地電視節目將能共同收看。六安、巢湖的居民將能看到合肥未上衛星的電視節目。
話費更低
前景:構建省會經濟圈統一通信網路平台。
專家解析:電信網、廣電網、計算機網三網合一的另一優勢是降低通訊資費。省會經濟圈建立後,將統一固定電話區號、行動網路,實現經濟圈內通信同費,城市間手機、電話不按長途處理,百姓在三市間通話可免去漫遊費、長途話費,更多享受一體化實惠。網上辦事更方便前景:以合肥為中心,統籌規劃區域內電子政務與公共服務平台,將合肥建成區域性電子政務網路交換主節點,並與六安、巢湖電子政務共同構成城市群電子政務核心平台,實現區域內政府部門及單位間橫向網和縱向網的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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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析:目前,省市區各級政府入口網站都在推進“百件實事網上辦”工作,而省會經濟圈建立後,將建成並運行基於政務外網的協同辦事平台,建設推動三地統一的政務外網數字認證平台、電子政務容災備份中心。深化三地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和網上辦事功能,推進一批面向社會的信息化套用項目,完善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善金審、金盾、金稅、金保等一批重點業務套用系統,加快以電子政務套用帶動人口、法人、空間地理等的基礎信息資源的開發共享。這些措施都將更進一步方便三市市民網上辦事。
電子商務更經濟
前景:推動電子商務行業平台建設,以電子支付、賠付、信用等機制建設為重點,在三市範圍內,率先構建較為完善的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的政策環境。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開展電子商務,帶動省會經濟圈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專家解析:省會經濟圈建立後,大型企業屯貨將更合理,資源可實現統一調配。以商之都為例,合肥、六安、巢湖都設有分店,以往三地商店各自負責經營,單是洗衣機,也許合肥需要囤積1000台,六安和巢湖分別需要600台,三地開展電子商務後,在三地的任何一家店內都能看到電腦實時顯示的每一家店每一項商品的銷售情況,以幫助總店迅速調貨,“也許三地洗衣機總數囤積1500台就足夠了,即節省了運費同時也為商場騰出更多周轉資金。”看病更方便
前景:加快衛生領域信息化,加快建設社區居民健康檔案系統,推廣三市統一電子病歷,統一醫保卡,促進遠程醫療在三市的率先套用。
專家解析:如果一位市民年輕時在合工作,但老年時卻在巢湖居住安享晚年,他在合肥辦的醫保卡可能不能在巢湖使用,但省會經濟圈建立後,三市推廣統一電子病歷,醫生可以參照以往的治療記錄給出治療方案,醫保也能方便使用。
人才流動更容易
前景:大力促進勞動力和人才資源共享,建立經濟圈內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發布平台和交流機制,實現社保、公積金等社會保障信息系統互認。加大省會經濟圈內城市“一卡通”工程的推廣力度,在金融、商業、交通、醫療、社保等行業廣泛用IC卡。
專家解析:現在馬鞍山銅陵等地達成協定,如果一個技術員工擁有某一技術資格證,他的證件在這幾個市都得到認可,人才流通更容易,這個辦法很好,省會經濟圈建立後,合六巢三地也可以這樣操作,人才在三市間流動時工作關係也不用轉。另外,還可建立一個人才儲備庫,及時掌握內人才類型,並幫助發布圈內就業崗位供求信息,使勞動力和人才的流動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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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購買蔬菜更新鮮
前景:在生態監測、水資源調度、物流最佳化、交通監管等領域,促進三市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優勢互補。大力發展六安、巢湖蔬菜種植基地,以現有的安徽農網、農業氣象、農村經濟信息網、農業專家網為基礎,進一步完善省會經濟圈內涉農網路的服務能力,加快建設農村勞動力就業和農產品供求信息共享。
專家解析:農民需要更多的信息指導,包括蔬菜種植技術、市場銷售信息。現有的安徽農網、農業氣象網常為農民提供服務,而省會經濟圈建立後,將更進一步完善圈內涉農網路的服務能力,可以想像,有了這些信息指導,合肥市民吃到的蔬菜都將更新鮮。
圈內優勢企業更壯大
前景:在信息產業布局上,鼓勵三市利用各自特色,共同發展和聯合吸引外資,在發展信息產業製造業,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等方面優勢互補。鼓勵信息產業製造業企業兼併重組,壯大經濟圈內優勢企業。
專家解析:例如合肥在發展數位電視、電、汽車電子、雷達等整機生產時,可引導巢湖、六安利用自身土地、資源和勞動力優勢生產配件,形成產業互補。

政策法規

安徽省地方同志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志工作,發揮地方志服務、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志,是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本條例所稱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本條例所稱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統一規劃,科學規範,全面客觀,存真求實,確保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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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四)蒐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培訓編纂人員,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徵集制度,及時徵集和保存文字、圖表、照片、音像、電子文本、實物等各種地方志資料。
第八條 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應當制定編纂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編纂方案的規定承擔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指導下,按照編纂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任務。
承擔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在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主編和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
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據事直書、忠於史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人員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採用查閱、摘抄、複製等形式,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徵集相關的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地方志書文稿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驗收,地方綜合年鑑文稿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志書文稿在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驗收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意見,並接受其指導。
對地方志書文稿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歷史、法律、經濟軍事、方誌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志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有關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十二條 地方志出版後,編纂單位應當及時向本級和上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志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地方志有關內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收藏地方志書的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方誌館,應當通過網路公布、志書借閱等多種方式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電子文本、實物等檔案資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
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屬職務作品,參與編纂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地方志文獻的開發、研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業務指導。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與地方志有關的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地方志編纂專業人才。
第十八條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編纂出版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編纂方案的規定承擔和完成編纂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違法內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將文獻資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歸檔,造成損毀,或者將其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致使地方志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需要且有條件編纂部門志和鄉(鎮)志的,參照本條 例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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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含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 (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覆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覆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覆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覆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覆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定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定,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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