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是指不改變債的主體而改變債的內容的情形。債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債成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已經終止的債,無變更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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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變更是指不改變債的主體而改變債的內容的情形。債的變更只能發生在成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已經終止的債,無變更的意義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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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變更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債的變更僅指債的內容的變更。此處債的變更指狹義的債的變更。債的變更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發生:原已存在著債的關係;變更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必須使債的內容發生實質變化;債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和方式。

債的法律關係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改變其主體客體、內容的,稱為債的變更。
1、 債的變更是在現存之債基礎上的局部變更,而不是根本性的改變。
2、 債的變更要有合法根據,即債的關係當事人雙方商定或法律的規定。

債的變更表現為主體和客體的變更,主體和客體的變更必然導致債的內容變更。
主體的變更,就是債權人債務人的變更。債權人有權決定通過轉讓債權改變債權主體,而債務人的變更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客體的變更,即債務人履行行為的變更(如甲單位與乙劇團商定將原訂演出劇目A改為劇目B)和履行標的的變更(如雙方同意將履行標的物大米變更為麵粉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一部分債務等)

形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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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存在有效的債的關係

債的變更是建立在原來存在有效的債的關係上的,如果原來並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債的關係,則不會發生債的變更。

債的變更須依當事人意思表示

債的變更通常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可以因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而變更,如選擇權人依法行使選擇權,將選擇之債變更為簡單之債。債的變更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債務人債務違反,致使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已經沒有意義時,債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還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而發生變更,如對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契約或者顯失公平的契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申請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予以變更。

須有債內容的變更

債的變更須有債的內容的變更,而不是指債的當事人的變更。當事人對於變更債的內容的約定應當是明確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並且,變更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我國法律規定,凡屬契約條款的變更,均可成立債的變更。所謂債的內容變更包括:1.標的種類的變更,如在買賣契約中變更標的物種類;2.標的數量的變化;3.標的物品質,規格的變更;4.債的性質的變更,如買賣變為租賃,契約之債在一方違約後變更為損害賠償之債;5.期限的變更;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變;7.結算方式的改變;8.所附條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債的擔保,違約金等的改變也包括在內。

債的變更須依法定的方式

在當事人協商變更債的內容的場合,雙方當事人可以基於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自由地變更債的關係,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在依法律規定及由裁判機構的裁判變更的場合也是如此。債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及法院判決。債的變更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出現時,債發生變更,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契約履行不能的,債務人履行契約債務的義務變更為賠償對方損失的義務。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變更,如對於可撤消契約,可請求法院作出為變更契約內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則》第108條的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法院可以裁決分期償還。三是由債的雙方當事人成立變更債的協定,這是最常見的變更債的方式,須債的雙方當事人就債的變更達成合意。按照我國《經濟契約法》第27條的規定,變更經濟契約的協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

變更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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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其主體、內容或客體。原因可以是依法律的規定、國家計畫發生變化、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協定或一方行使形成權(如選擇權)等。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客體變更3種。債的主體變更又稱債的轉移,指債權或債務由原先的主體轉移給新的主體,包括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種。債的內容變更,指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如因當事人協定或計畫變更而變更給付標的的品種、規格、數量、給付地點和期限等。債的客體變更,指給付及其標的的變更,這種變更同時也是債的內容的變更。

債的變更原因主要有:

1、 法律規定,如受贈人不接受遺贈,其他繼承人有權分配該項被放棄的遺贈。
2、 國家計畫變化,如根據國家計畫訂立的契約,隨國家計畫的修改,該契約就要作相應當改變。
3、 雙方當事人的協定,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債的主體、客體等。
4、 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果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但債務人仍有一定履行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代 行,同時又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就可對債進行適當變更。

變更情形

債的內容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1、標的物的變更。如標的物的種類的更換、數量的增減、質量要求的變化、規格的變更等。

2、債的履行條件的變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的變更等。

3、債的性質的變更。如買賣變為租賃、原契約之債變為損害賠償之債等。

4、所附條件或者期限的變更。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長或者提前等。

5、債的擔保的變更。如設定擔保,或者使已經設定的擔保消滅等。

6、其他內容的變更。如違約金條款的變更、選擇處理爭議的機構的變更等。

變更效力

債的變更有以下效力:

1、債的變更使債的內容發生改變,債務履行有了新的依據。債變更後,債的當事人都應接受變更後的債的約束,被變更的債的內容不再有效。

2、債的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有效。即對於已經履行的債務,沒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債的變更要求對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果由於債的變更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受有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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