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個人主義基本特徵
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徵(1)個人主義是西方文明的核心價值(2)個人主義是西方文明與其他文明相遇時最主要的價值衝突
個人主義內涵
(1)獨立的個人是社會的本源或基礎。
(2)個人是社會的終極價值(人是目的)。
(3)個人與他人、社會之間的界限。
(4)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5)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6)自治自律的人格、自組織行為、對抽象的公共權威的服從。
個人主義表現
(1)自由、平等、人權是個人的政治訴求。
(2)民主是對個人的尊重。
(3)憲政是個人的制度保障。
(4)市場經濟是對個人經濟追求的承認與規範。
(5)基督教是個人的靈魂拯救。
(6)文學藝術是個性的表現(個人體驗、情感、意志、理想等的表現或表達)。
(7)科學是個人的求知活動(滿足好奇心)。
(8)生活方式是個人對幸福的追求。
在政治哲學上的主張
個人主義個人主義者將社會視為是“許多個人一起運作”以改進他們各自(和集體的)幸福的架構。每個獨立的個人不該被視為是統一的團體裡的一份子,事實上,每個個人本身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社會只不過是這些“個體”所組成的一個架構罷了。而國家則是組織化的社會形式,藉由法律來“保護個人自由”(由國家提供保護服務)。也因此,個人主義的政治理念通常傾向於提倡保護或保障個人自由的法律,但反抗將個人地位置於群體之下的法律。
與社會有關的主張
讓·雅克·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主張,個人的意願注定必須服從於所謂的“公意”。這種將個人地位置於群體之下的理論在根本上與個人主義的哲學相反,個人主義強調個人進入社會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至少有其權利去替他自己的利益著想,而無須考量社會的利益(但個人主義者不該等同利己主義)。個人主義反對任何要求個人犧牲其私利以達成“更高”社會目標的意識形態。社會和團體可能是不同的,這取決於它們是屬於“利己的”(個人主義的、或追求私利的)還是“利他的”(以群體或社會為方向)傾向。同時,貶低個人地位的社會也可以分為以“刑罰”作為手段(例如中世紀的歐洲)或以“羞辱”作為手段(例如日本,違反群體規範的個人便是“讓祖先蒙羞”)的社會,在後者的社會裡,人們必須不斷回顧自己的言行,以確保那樣的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這種現象又稱為團體迷思)。衡量一個社會是否是“個人主義”的標準則會隨著時間和國家而改變。舉例而言,日本社會是非常以群體為取向的(例如“決定”往往是由團體的共識所達成,而非個人),而且也被稱為“人格發展緩慢”(與西方國家相較)的社會。美國通常被認為是屬於個人主義社會的“最極端”,而歐洲社會則較傾向於認同“公共精神”、國家的“社會主義”政策、以及“公共”的行動。約翰·加爾布雷斯曾經提出一個經典的對照,他比較了“個人富裕而公共窮困”的美國和其他“個人窮困而公共富裕”的國家—例如歐洲,這種差異往往是和個人主義的程度和公共領域對於個人的干涉及課稅程度一致的。個人主義經常被人與極權主義和團隊精神相對照,但事實上這種政治光譜分布相當廣泛,從高度個人主義的社會(例如美國)到混合的社會(例如二戰後的英國)、到徹底團隊精神的社會都存在著。一些團隊精神者(尤其是無政府共產主義或自由社會主義者)在主張廢除經濟自由的同時,卻也主張維持自由思想和個人自由,反對極權主義的行動。然而,支持經濟自由的個人主義者如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則主張,經濟上的自由是公民和政治自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限制經濟自由的國家最後必然會開始限制公民和政治的自由。個人主義有時會與某些意識形態例如個人無政府主義、自由意志主義、或古典自由主義相連結,主張個人的行動應該由個人自行決定,除非牽涉到強迫力量的運用,否則國家或社會沒有權利對於一個人的決策過程加以干涉。這種理論在有關產業管制政策的辯論里相當常見。
與經濟有關的主張
在經濟上,個人主義主張每個人都應該被允許作出他自己的經濟決定,而反對由國家或社會共同體加以干涉。同時個人主義也支持個人擁有財產的自由,反對由國家或群體加以安排。這樣的經濟制度通常被稱為“自由放任”或“資本主義”。而現代資本主義的批評者則主張資本主義並非根基於個人之上,而是根基於公司和制度之上,而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由這些制度所決定的。不過,與其他各種形式的政治團隊精神相較,資本主義通常被認為是個人主義的制度,因為參與這樣的制度是出於自願和個人選擇的。然而,資本主義也確實能在一些團隊精神的社會運行,唯一的差別只在於:這是出自於個人的需求還是團體的需求。
反對觀點
個人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