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控制

新聞控制

新聞控制主要是以約束方式對一定對象進行的一種管理、監督和制約,目的在於維護和確保某種秩序的形成和延續,以達到控制者對控制對象預期的運轉方式和目標指向。新聞控制就是控制者(主要有政府、政黨、媒體外各種經濟勢力、媒體所有者等)對新聞傳播媒體新聞獲取方式、傳播內容選擇、傳播方式運用的管理、約束與限制,因而它的實質就是控制新聞自由。

介紹

新聞控制全球新聞傳播發展史略
新聞控制是指國家、政黨和社會團體通過物質資產、政策法規等手段對新聞傳播行為進行的強制性管理和約束。新聞控制的實質,是按新聞資產所有者的意志對傳播行為加以規範,用以防止新聞自由和媒介權力的濫用。

新聞控制的目標是:給予新聞傳播一定的自由度,使傳播行為與社會規範保持一致,不違背施控者的利益和主張。顯然,新聞控制的目標是新聞自由與行為規範的統一。

新聞控制因為控制主體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類別,在中國,對新聞傳播活動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政黨為主體的行政控制。關於中國新聞控制的探討,就是看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的國家政權力量對新聞的控制,實質就是國家和新聞的關係問題。

作為上層建築的新聞傳播業,其性質、功能必然受制於經濟基礎的性質;而作為意識形態的新聞傳播業,更是受制於一定社會的政治制度。現實中的“新聞事業往往要受到政治、經濟系統的支配。由此一來,在新聞事業中出現社會控制,乃至於新聞事業成為某一階級、政黨或經濟集團的工具,自是勢所必然。”既然如此,“所有的制度都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對它們的媒介加以管制和控制。”儘管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地區控制新聞的具體模式、方法可能會有一定的差別,但絕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新聞傳播業。當威爾伯·施拉姆威廉·波特等人在《傳播學概論》中,把世界不同歷史時期的新聞體制及其相應的新聞思想,概括為集權主義理論、自由主義理論、社會責任理論和蘇聯共產主義理論時,它們實質指的是四種傳播制度和新聞控制模式。新聞控制特殊性與社會制度之間的緊密關係,使這種特殊性常常表現出強烈的政治性和階級性,反映了新聞控制的政治本質和特殊的利益追求,“雖然社會控制往往以全社會的名義出現,似乎代表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但並不能掩蓋其維護特定階級利益和階級統治的本質。”這是新聞控制的本質特徵

新聞傳播活動就是採選新聞信息、創製新聞文本、播報傳遞新聞作品的活動,這其中最重要的三個方面是:獲取新聞信息的方式、傳播內容的選擇和新聞的傳遞方式。因此,所謂新聞控制,最直接的意義就是,控制者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對新聞傳播主體獲取新聞、選擇新聞和傳遞新聞的管理和約束。其中,最核心的是對新聞傳播內容的控制,“新聞事業中的社會控制,實際上就是對新聞事業所傳播的內容的限制和防範,以免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這種控制既可以是巨觀上的一些規定、限制,也可以是對某條具體新聞的制裁。”

根據

新聞控制新聞中心
揭示新聞控制的根據,就是分析新聞控制存在的緣由,闡釋新聞控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一定意義上,是為新聞控制的合理性尋找理由。新聞傳播業既是相對獨立的社會子系統,又與社會大系統、其他社會子系統相依相存,因此,考慮新聞控制的根據,應該從這些關係出發,從新聞自身相對的獨立性出發。

首先,社會大系統運行的統一性,要求對作為子系統的新聞傳播業進行必要的控制。“任何社會都要運用社會控制體系來推行統治階級所確定的社會價值觀,維繫現存的社會秩序,使其達到預期的目標。”因此,社會大系統對社會每一個子系統的控制就是必然的。況且,新聞傳播業作為社會有機體的神經系統、敏感部位,作為既有經濟基礎屬性又有意識形態屬性的特殊領域,在社會大系統中有著獨特的地位,它對整個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它的運行秩序如何,對社會系統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因此對它的控制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新聞傳播業與其他社會子系統的相互依賴性,特別是新聞傳播業相對於政治系統、經濟系統的被支配性,決定了它受控制的必然性。相互依賴性是社會各個子系統之間的基本關係,而相互依賴的內涵,就是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約,即互相提供資源和互相索取資源。因此,在普遍意義上說,社會子系統之間都有相互控制的關係。然而,不同的社會子系統在整個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與作用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有些子系統的地位與作用更根本一些、更基礎一些、更重要一些,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常識。作為上層建築一個子系統的新聞傳播業,其性質、功能必然受制於經濟基礎的性質,即使從產業的角度將新聞傳播業看作經濟基礎的一部分,它的整體發展水平仍然要受制於社會整體的經濟基礎,作為意識形態的一個子系統,新聞傳播業更是受制於一定社會的政治制度。因此,“從各系統之間的關係看,新聞事業又往往要受到政治、經濟系統的支配。由此,在新聞事業中出現社會控制,乃至於新聞事業成為某一階段、政黨或經濟集團的工具,自是勢所必然”。

再次,新聞傳播業自身的健康發展,特別是新聞自由的合理運用與實現,要求必須進行一定的新聞控制。擁有一定的新聞自由是新聞傳播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新聞傳播史證明,建立在天賦人權思想基礎之上的傳統新聞自由理念與實踐,將新聞業看成與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權力”的思想,儘管充滿了召喚力,也確實在人類發展史上發揮過巨大的作用和影響,但那種“不加任何限制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了解別人的情況的做法,不可避免地要導致新聞自由的濫用”,必然導致媒體權力的濫用,最終也必然造成新聞傳播業的畸形發展,這正是20世紀初在西方新聞界上演過的一幕,也是社會責任理論得以產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作一個全面的考慮就會得出這樣的判斷:“沒有自由的傳播是不正常的,同樣,傳播如果失去適當的有益的控制也是不可想像的。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控制也就沒有自由。”

途徑

新聞控制新聞發布會
(1)經濟控制。經濟控制亦即經濟命脈控制,這通常是新聞資產所有者對傳媒施加的控制手段,用以掌握新聞傳媒的生存權、發展權和經營權。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通過出資開辦、參股控股、廣告發布等途徑,掌握新聞傳播的經濟命脈,增大傳媒對出資者的依賴性。資本家財團憑藉新聞資產的擁有權和支配權,可以直接決定新聞傳播的方針和規模,能夠操縱新聞傳播的政治方向

(2)法規控制。法規控制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新聞傳播施加的控制。新聞法規是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法令、條例、規約等法律條文的統稱。新聞法規多種多樣,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新聞專門法規,如新聞出版法、新聞檢查法、報刊條例等。二是非專門法規,也稱新聞的相關法律,如憲法刑法民法、保密法、安全法等法律中有關新聞傳播的條文。新聞法規一方面為新聞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也從法律上對新聞自由給子一定的制約,防止媒介權力的濫用。

(3)政策控制。政策控制就是國家和政黨通過制定新聞政策對新聞傳播施加的控制。新聞政策是國家和政黨對新聞事業制定的指導方針、行為準則和活動規範的統稱。新聞政策與新聞法規都是對傳播行為的強制性規範,二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①新聞法規由立法機構制定,由法務部門執行,新聞政策由行政部門和政黨制定並執行。②新聞法規較為穩定,新聞政策則較為靈活,可以從實際出發隨機調整,其作用具有階段性。③當國家新聞法規不健全時,新聞政策兼有新聞法規的作用;當國家有了較健全的新聞法規時,新聞政策仍然對新聞法規起補充和實施細則的作用。因此,新聞政策同新聞法一樣,都是對傳播行為的統一規範,都是對新聞自由施加的社會控制。

(4)行政控制。行政控制就是國家對新聞事業進行的行政管理。對新聞事業的行政管理大體有如下幾個方面:①政府為了行使管理權力,大多制定行政管理條例,強制新聞單位照章行事。②政府設立新聞管理機構,負責對新聞傳媒和傳播行為進行行政管理。③利用新聞發布會形式,控制新聞信息來源。④出版刊播權和廣告經營權的審批。⑤媒體經濟的稅務管理等等。行政管理也是制約媒介權力的一種形式,是對新聞事業施加社會控制的重要途徑。

(5)倫理控制。倫理控制就是通過制定新聞職業道德準則對新聞媒介施加的控制。新聞職業道德制定後向全社會公布,一方面成為新聞從業者的自律即自我控制的守則,同時也成為社會輿論對媒介行為施加監督的標準。倫理控制不僅是傳播主體的自律,同時也是社會對傳播主體的他律,是自我規範和強制規範的統一。

限度

新聞控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明白了新聞控制的必要性、必然性之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就是新聞控制自身的合理性問題、限度問題。新聞控制是必要的、有根據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新聞控制都是合理的、正當的和應該的,有些控制本身可能就是不正當的、不應該的,對這樣的新聞控制就應該進行約束和限制,即對新聞控制也要進行必要的控制,這就是所說的新聞控制的限度問題。

第一,新聞控制應該是有限度的控制。新聞控制,作為對新聞傳播活動的一種支配、管理和“干涉”,應該也必須有其自身的限度或界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寫道:思想自由是絕對的,不容干涉,但言論和新聞自由“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有一個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對新聞自由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必須在一定的限度內進行控制,超過一定的限度,新聞控制本身就會變成了不合理的。

新聞控制的實質是對新聞自由的控制,因此關於控制的限度問題,實質上考察的主要是新聞控制與新聞自由的關係問題。新聞控制限度的理論含義就是:讓新聞自由不要超出它不應超出的範圍,防止新聞自由的濫用。因此,新聞控制的內在精神是保護新聞自由的實現,而不是要縮小新聞自由的正當範圍。而且,構築新聞自由邊界範圍的“籬笆”,是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規範,任何與法律相牴觸的約束、限制、干涉都是不合理的控制,這就是現實的新聞控制限度的根本含義。可見,新聞控制的限度與新聞自由的範圍在法律上是統一的,有什麼樣的新聞控制就有什麼樣的新聞自由。需要進一步深思的問題是:關於新聞自由(同時也是關於新聞控制)的法律規範本身也可能是不合理的,或包含著不合理的成份,既可能出現法律規定過寬從而放縱新聞自由,也可能出現法律規定過嚴從而限制了正當的新聞自由權利。因而作為學習者、研究者和實踐者,既要以歷史的態度看待新聞控制,同時也要以批判的眼光對待現實的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和方法,盡力使有關法律規定儘可能達到規律性與目的性的統一,亦即使法律規定既合乎社會實際、合乎社會發展的規律,又合乎人民的意願、合乎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標。

第二,防止新聞控制中的“欠度”與“過度”。新聞控制是有限度的,當“限度”是合理的時候,新聞控制就是適度的,而當“限度”是不合理的時候就有可能出現“欠度控制”或“過度控制”的現象(低於合理限度的控制屬於欠度控制,高於合理限度的控制屬於過度控制,它們都是不適度的控制)。不適度的新聞控制都有可能導致新聞傳播業的畸形發展,社會功能的非正常發揮。比如,政治控制的不適度,可能直接損害新聞自由的正常實現,要么濫用,要么缺乏應有的新聞自由;經濟控制的不適度,可能使新聞傳播活動成為賺錢的工具,成為經濟邏輯的奴隸,也可能使新聞業失去運行的血液。而欠度控制容易導致混亂、失缺秩序;過度控制容易導致鐵板一塊、死水一潭。所以,兩種現象都是應該極力避免的。

第三,對新聞控制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和監督。所有的控制者都可以為自己的新聞控制方法找到某種合理的緣由和根據,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新聞控制都是應該的控制、善的控制,而從理論上說,只有應該的控制、善的控制,才是真正合理的、有根據的控制。合理、適度控制的重要性,在於要求人們必須對新聞控制的限度或者說合理性進行評價和監督。然而,這是一個非常實證化、技術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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