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播學會

中國傳播學會

中國傳播學會全稱是“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是經中國社會科學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傳播學學術團體。

簡介

中國傳播學會中國傳播學會
本學會是經中國社會科學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傳播學學術團體。本學會全稱是“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簡稱“中國傳播學會”。

內容

本學會是本著自願原則,由全國高等院校新聞傳播院、系,新聞、傳播研究機構和新聞傳媒等作為單位成員,以高校新聞傳播院、系教師,新聞記者等作為個人會員的學術性團體。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會長范敬宜教授任顧問、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研究員任名譽會長,首任會長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明安香研究員。主管單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
所。業務範圍包括:
(一)探索全球範圍的傳播學研究以及與其密切關聯的文化傳統以及文化政策的關係;
(二)跟蹤研究全球傳播學發展,特別是主要發達、開發中國家傳播學的發展動向;
(三)配合國家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開展傳播學理論研究,制定和引導傳播學教學、科研發展方向;
(四)聯合全國新聞傳播學機構以及學者,定期召開全國性傳播學研討會,開展同港、澳、台學者的交流,開辦學會網站,創辦學會會刊,組織有關世界傳播學研究動向主題報告會、研討會、座談會;
(五)鼓勵和支持(包括從資金上支持)優秀的傳播學著作的出版;
(六)開展同世界各國的傳播學學術團體以及學者交流、培訓及合作項目,促進中國和國際傳播學的發展;
(七)為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和新聞機構等提供新聞、傳播方面的理論與實踐諮詢。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
章 程
說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為“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簡稱“中國傳播學會”)進行學術和社會活動時提供依據,規範本學會團體行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簡稱“中國傳播學會”)(CAC.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本著自願的原則,由全國高等院校新聞傳播院、系,新聞、傳播研究機構和新聞傳媒等作為單位成員,以高校新聞傳播院、系教師,新聞、傳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新聞記者等作為個人會員的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國傳播學學者,以及一切對傳播學研究有興趣的團體和個人,以推進中國傳播學解決社會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推動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和世界傳播交流的健康發展為己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將在合適的地區和合適時間設立三級分支機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學術研究
1. 跟蹤研究全球傳播學,特別是主要發達、開發中國家傳播學的發展動向;
2. 聯合全國新聞傳播學機構以及學者,定期召開全國性傳播學研討會,開展同港、澳、台學者的交流,開辦學會網站,創辦學會會刊,組織有關世界傳播學研究動向主題報告會、研討會、座談會;
3. 鼓勵和支持優秀的傳播學著作、期刊的出版。
(二)新聞傳播教育
1. 配合國家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開展傳播學理論研究,制定和引導傳
播學教學、科研發展方向;
2. 探索全球範圍的傳播學研究與其所最密切關聯的文化傳統以及文化
政策的關係;
(三)新聞傳播實踐
1. 開展同世界各國的傳播學學術團體以及學者交流、培訓及合作項目,促進中國和國際傳播學的發展;
2. 為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和新聞機構等提供新聞、傳播方面的理論與實踐諮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中國傳播學會”實行入會自願的原則。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全國高等學校新聞傳播院、系,新聞研究機構和新聞機構;個人會員為高校新聞傳播院、系教師,新聞研究機構學者、新聞傳媒專業人士以及一切對傳播學研究有興趣並具備必要條件的個人。
申請在本學會下設立分支機構的單位,首先必須符合本團體的會員條件,並提交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請理事會討論通過,接受學會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長期從事傳播學的研究,有公開發表的學術論著。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填具表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如網頁、期刊、會議)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另定);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人選由主管單位推薦。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協調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會長請示報告涉及學術活動、人事、經費等主要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視需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傳播學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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