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

針對特定的現實客體,一定範圍內的“多數人”基於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過言語、非言語形式公開表達的態度、意見、要求、情緒,通過一定的傳播途徑,進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強烈實踐意向的表層集合意識,是“多數人”整體知覺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基本信息

社會輿論

概論 社會輿論

一定社會、階級或集團對社會生活中的某些事件,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包括人們的思想、行為以及相互關係等各個方面帶有

某種傾向性的議論。道德領域中的社會輿論是道德評價

一種重要形式,也是道德發揮作用的一條重要途徑。一般地

說,社會輿論對道德的行為加以讚揚,對不道德的行為加以

譴責,從而形成一股強大的精神力量,影響人們的思想、行

為,起到抑惡揚善、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作用。這種作用

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進步的還是反動的,取決於它所依據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的道德標準及其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和條件。在以往的階級

社會中,不論革命階級還是反動階級,都很重視社會輿論的

作用。剝削階級總是利用他們手中的政權和輿論工具,不斷

製造有利於鞏固他們統治秩序的社會輿論。相反,在勞動人

民中卻存在著與統治階級相對立的社會輿論。社會輿論通過

自覺或自發兩種形式出現。社會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利用各種

宣傳工具這種自覺的輿論方式,對人民民眾進行以共產主義

思想為核心的道德教育,批判和抵制剝削階級的腐

朽思想和道德觀念,以改變社會風氣。

舉例:

職業道歉人應恪守職業道德

或許,龍城的許多市民還是首次聽說職業道歉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很多人還以為,道歉是自己的事,如果連道歉都要

僱人的話,那么道歉還是道歉嗎?這樣的擔心其實不

無道理。儘管職業道歉登入中國已有8年,可在職業

道歉從無到有,再到遍地開花的幾年時間裡,其爭議

依然無處不在。反對者的主要觀點是,道歉是人際交

往中的“潤滑劑”,是調整社會秩序和增加社會和諧

程度的良藥,也是我們履行自己道德義務的表現,可

是,職業道歉的出現,事實上掩蓋了個人道德義務的履

行,因而既無法達到道歉的目的,甚至還破壞了道歉的

本來意義,把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因素物化為市

場經濟的等價交換法則。

實際情況是這樣嗎?筆者以為不是。我們正處在一

個充滿變革的時代,經濟飛速發展,生活節奏日益加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快,在此基礎上,許多時候人們儘管做錯了事情愧

對於人,卻會出於內在或外在的原因無法直接表達

自己的歉意,從而在心裡形成某種隔閡,久而久之

,也就損害了原本美好的感情。在這種情況下,人

們就自然形成了對職業道歉的需求,而職業道

歉的要義也不在於由

誰道歉,而是表達的是誰的歉意。並且,隨著

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也

是大勢所趨,職業道歉的出現與職業陪床、職業導購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等一樣,事實上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而具備

社會合理性和存在的積極意義。

當然,職業道歉的合理性並不等於職業道歉就真

的十全十美,其顯著特徵是,職業道歉既然作為一

種職業,就應當有相關規定,並受其制約。其實,

多數人對職業道歉持懷疑態度正是因為對道歉這一職

業缺乏足夠的認識。試想,如果職業道歉從業者只關注

道歉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不去過問道歉是否真誠、

合情合理,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充當了“道歉人”的工具

的話,那么職業道歉就不應該存在。所以,我們所應該做

(圖)社會輿論社會輿論

的不僅是承認職業道歉作為一種職業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還要將其納入相應的職業道德範疇,從內外兩個方面對職

業道歉從業者進行監督和制約,只有這樣,有關職業道歉

合理性的種種爭議才有可能平息。換句話說,就是職業道

歉從業者應恪守職業道德

舛誤謬用

為了闡明社會輿論的概念,首先要對21世紀初社會上關於社會輿論概念的舛誤與謬用情況進行簡單的說明。
社會輿論
舛誤與謬用之一:把大眾傳媒或媒介的言論等同於社會輿論
儘管大眾傳媒有“輿論界”的別稱,儘管大眾傳媒上的部分言論可能代表了一定範圍內的輿論,或者這些言論本身就是輿論領袖或一般輿論人作出的,但一方面不是媒介上的所有言論都是輿論或輿論的體現,另一方面大眾傳媒上的某些言論儘管以社會輿論的姿態出現或自詡代表社會輿論,但實際上並不反映現實公眾的意向。
我們經常看到的“新聞輿論”這一提法是否說得通呢?從理論上說,除了虛假新聞外,新聞是事實的客觀報導,所報導的事實有可能成為激起社會輿論的輿論客體,也有可能就是已經存在的輿論意見或輿論狀況,前者成了社會輿論形成的基礎,後者雖然也是客觀道,但客觀上起到了傳播和放大社會輿論的作用,但是兩者本身都不是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
從另一個視角看,假如說媒介言論就是輿論,那么誰是這些輿論的主體呢?是媒介?不是,因為輿論主體首先得是人,而且是參與輿論發起、表達或傳播的人,媒介只不過是輿論表達和傳播的途徑、手段和工具罷了。當然,媒介作為一種人群的自由組合,具有輿論公眾的某些特徵,即看上去媒體自己在發表意見、傳播輿論,它可以被當作“擬態公眾”,但絕不是輿論真正的主體。
舛誤與謬用之二:把民意等同於社會輿論
民意與社會輿論的區別。二者區別表現在:其一,外延不同。社會輿論大於民意,社會輿論包括代表民意的輿論和不代表社會輿論的輿論。其二,規模不同。社會輿論的規模可大可小,而民意一般是指較大範圍內的民心傾向。其三,存在形態不同。社會輿論一般是能被直接感知的,而民意有時卻未必能被人直接感知到。民意有顯性形態和隱性形態,尚未表達出來的隱性形態的民意需要通過民意測驗或出現了違反民意的事件後才被凸顯,才被人感知。
二者的聯繫主要表現在:在一定的條件下相互轉化。當沉默的民意被測出或激出,又有適當的環境條件便於民意表達,民意就會轉化為一種公開的輿論表達;同樣,當代表民意的輿論被壓制、轉移,就會轉化為無聲的民意;當代表民意的輿論被人為操縱,這種輿論就有可能異化為違反民意的輿論,即民意被強姦。
舛誤與謬用之三:把眾意或公意等同於社會輿論
盧梭指出,人民的意見有眾意和公意兩種,眾意是人們的相同意見和不同意見的總和,而公意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是眾意的最大公約數。顯然眾意不等於社會輿論,社會輿論是一種傾向一致的集合意識。公意,假如不帶褒貶色彩,含義與社會輿論相當,但公意又不完全等同於社會輿論。社會輿論是眾人議論、意見表達、交流、碰撞和整合的結果,而公意卻不一定如此,如事先未經討論,忽然就某一公共事務要求全民表決,由此形成的公意就不是社會輿論,儘管此後它可以轉化為社會輿論。

保障規範

法律是社會輿論監督的後盾今天社會輿論監督的現狀與構建現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要求還不相適應,拒絕記者採訪,恫嚇威脅記者,蓄意嗣攻、毆打記者的事件經常發生;肆意封鎖民眾的訊息,捏造虛假信息的事件屢見不鮮。
當然,21世紀初輿論監督的困境或尷尬,除了社會大環境造成的一些人對輿論監督的“不適應”以外,還與我們輿論監督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有很大關係。“媒體的輿論已經被視作一種力量——種扞衛社會公正、推動和會進步的力量。而輿論監督這種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賴於法的保障。”我們不僅沒有一部完善的新聞法規,而且沒有作為替代的輿論監督法。正如馬克思所言“應當認為,沒有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為法律上所承受的自由仔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我們應該制定一部完善的《新聞法》或《輿論監督法》,賦予民眾和傳媒監督的權利。21世紀初各地已經出台了一些政策,保護輿論的監督,這已經向我們昭示了輿論監督法治化的發展方向。
社會輿論需要法律規範。北京大學的朱蘇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執法機關的活動還是應與社會輿論保持一種恰當的距離,不能過多地強調社會輿論對審判機關的司法活動的監督。社會輿論反映的結論或觀點並不必然公正,歷史上我們曾確信為正確的、公正的社會輿論事後看來也並非那么正確和公正,這一點文革就給我們了血的教訓。“蘇格拉底的申辯未能逃脫一死,受輿論影響而從小對其抱有偏見的雅典人通過真正的民主程式殺死了他。當道德宣判代替了法律邏輯,狂熱的情緒代替了理性的思考。民眾不僅可以把路易十四處死,也可以將丹東、羅伯斯庇爾毫不猶豫的推上斷頭台。”
“程式的公正性是程式內在價值的核心。以此為中心,可以引申出程式中立和對等原則,程式理性原則,以及程式自治原則。”法官作為裁判者應以無歧視無偏見的中立態度,對案件審判過程中各參與方的主張、意見和證據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以冷靜的職業思維和法律理性對案件作出評議,而裁判結果的產生則是由這一公正審判程式所唯一決定的。但是這一切都可能因為新聞媒介煽動性的熱點炒作和情緒化的宣傳而陷於危機。能引起社會輿論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問題,對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評價,不應指導更不應替代法律的評價。如果過分強調社會輿論對司法機關活動的監督,更有可能是給具體的審判人員造成壓力,結果將法律問題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運行變成隸屬於政治和道德的活動,這不利於司法獨立。
一些報刊輿論監督不當,報刊的社會功能亟需正確引導。輿論監督是中國報紙、期刊的一項重要職能,正確的輿論監督對於改善民主法制具有積極作用。當前,一些報刊在開展輿論監督方面存在誤區,比如對於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負面報導不計後果搶新聞,認為這是輿論自由;對於被監督者缺乏客觀公正的態度。對一些基本事實不加核實隨意報導,認為什麼事都要核實,新聞就變“舊聞”了。輿論監督是體現報刊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缺乏社會責任感,輿論監督就會走向反面。因此。我們應該完善法制,加強對社會輿論的規

作用

司法發展需要社會輿論的理性監督.1社會輿論的監督有助於防止司法腐敗司法體制的完善是法治社會的基石之一,完備的司法體制要求法官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社會公眾普遍地對於法院、法官在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正義方面具有信心,法律在社會中具有權威性,那么輿論作為民主法治社會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構建理性的司法體制過程中,應當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社會輿論監督成為推動社會和諧,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健康發展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
社會輿論監督有助於民主法制建設的完善中國的司法機關應該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通過媒體等傾聽社會的聲音,特別是老百姓的呼聲,實行司法公開,完善陽光工程,藉助社會力量促進了司法機關內部的規範和制約,加強了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官的素質,完善民主法制建設。同時,也更能充分地實現社會正義,它可以保證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項法律實施活動符合法律規範,可以避免和糾正執法、司法偏差。范,使之發揮其有利的一面,防止社會輿論起到負面的影響。

信息來源:

http://www.daynews.com.cn/news/shyl/399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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