酚中毒

酚中毒

酚(PHENOL)又稱苯酚或石炭酸,為細胞漿毒物,屬高毒類,能使蛋白變性、沉澱,故對各種細胞有直接損害,對皮膚和黏膜的強裂腐蝕,經皮膚黏膜吸收後分布到各組織,透入細胞引起的全身中毒症狀。工業上用於橡膠、油漆、塑膠、合成樹脂、炸藥、木材防腐、紡織、製藥、肥皂及農藥等。醫藥上用作燒灼劑、消毒劑、止癢劑。在生產過程、包裝、運輸及使用時,因意外情況可經皮膚接觸或呼吸道吸入酚蒸氣而致中毒,有時可因誤服、服毒所致。

基本信息

簡介

酚中毒——病人酚中毒——病人

酚類製劑廣泛用於公共衛生消毒,和獸醫臨床工作中,常見石炭酸、來蘇地、愈創木酚、二甲苯等製劑。酚作為腐蝕劑和滅菌劑,可以消毒地面、犬舍、大食具,如果被犬舔食或人誤食一定的量,會出現中毒症狀。
酚製劑能引起神經系統損害。與酚製劑接觸的皮膚發紅,有滲出。病犬精神不振、嘔吐、強直性痙攣、麻痹。治療時,應將局部皮膚用水洗淨,然後用10%的乙醇沖洗受侵害部位的皮膚以中和酚,而後用浸油敷料包紮患部以進一步排除酚。治療食入酚製劑而中毒者,可以洗胃,口服牛奶、雞蛋清或活性炭;靜脈給予利尿劑;肌肉注射異丙腎上腺素加強血液循環以抗休克。

臨床表現

酚又稱羥基苯、苯酚或石炭酸,為白色針狀結晶,有令人不快的芳香氣味。酚中毒指酚對皮膚和黏膜的強裂腐蝕,經皮膚黏膜吸收後分布到各組織,透入細胞引起的全身中毒症狀。中毒初期表現為皮膚蒼白、起皺、軟化、疼痛;後轉為紅色、棕黑色,嚴重時壞死。皮膚接觸面積較大時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現頭痛、眩暈、乏力、呼吸困難等症狀。酚濺入眼內,若未及時用水沖洗,可導致結膜、角膜灼傷甚至壞死。口服酚後可引起口腔、咽喉、胸骨燒灼感、劇烈腹痛、嘔吐和腹瀉。長期吸入低濃度酚可引起噁心、嘔吐、食慾減退和腹瀉等消化道症狀。酚還可能引起過敏性皮炎和濕疹。

診斷標準

1 本標準適用於由於酚灼傷皮膚後吸收引起的職業性急性中毒。非職業性急性酚中毒也可參照執行。
A.2 酚可通過皮膚黏膜、胃腸道和呼吸道等途徑侵入體內。其中胃腸道途徑多系生活性中毒,而職業性中毒的侵入途徑主要是皮膚。另外,酚灼傷時患處疼痛程度較輕,易麻痹大意,而忽視全身中毒的可能性,需引起重視。
A.3 尿酚為酚的吸收指標,尿酚檢測宜在灼傷早期進行。尿酚值與酚灼傷的面積、深度、部位及酚中毒的病情程度無相關性,但有助於鑑別診斷。尿酚增高與棕褐色尿無明顯關係,需考慮溶血因素。尿酚正常參考值5-25mg/24h(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A.4 急性酚中毒可損害諸多臟器,而臨床表現是以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及溶血為主。
A.5 腎臟是酚中毒最常見的靶器官。小面積的酚灼傷(10%)也可發生腎臟損害。一般可在灼傷後24h內出現。急性腎功能衰竭常是導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標準將腎臟損害作為主要診斷指標。輕、中度腎臟損害是指尿常規中具有二項異常者,如蛋白尿、管型尿、血尿、低比重尿等,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重度腎臟損害是指急性腎功能衰竭(參見GBZ79)。
A.6 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發症狀,輕度中毒者可出現頭痛、頭暈、乏力、噁心等症狀,症狀較輕,持續時間較短。重度中毒常以昏迷或反覆抽搐起病,可在酚灼傷後數分鐘內發生,且大多出現在酚灼傷面積20%者。
A.7 溶血也是酚中毒早期臨床表現之一,常在灼傷後2h內出現,2~10天可恢復,大都發生在酚灼傷面積10%者。一般為輕度溶血,嚴重者少見。參見GBZ75。
A.8 由於酚對血管舒縮中樞的直接抑制,酚灼傷皮膚後早期就可出現休克,且大多發生在酚灼傷面積20%者。
A.9 為便於把握和操作,本標準將職業性急性酚中毒分為輕、重兩級,其劃分界限的重點是根據酚中毒靶器官的病損程度,如腎臟損害中尿常規異常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列入輕度中毒,而急性腎功能衰竭列入重度中毒;又如溶血常為輕症而列入輕度中毒,而昏迷、反覆抽搐和休克為重症表現,均列入重度中毒。
A.10 酚中毒的治療目前尚無特效解毒劑,為防治酚中毒,灼傷創面的早期處理至關重要。其創面治療原則按GBZ51處理。首先接觸者應立即脫去污染衣物,並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由於酚微溶於水,通常在沖洗後即用浸過30%~50%酒精棉花反覆擦洗創面至無酚味為止(注重不能將患處浸泡於酒精溶液中),再繼用4%~5%碳酸氫鈉溶液濕敷創面2h~4h。
A.11 血液淨化治療既可防治急性腎功能衰竭,又可清除體內的酚。血液淨化技術可根據各自不同條件採用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方法。血液淨化療法的指征原則上宜儘早進行,甚至採用預防性透析,例如氮質血症進行性增高,早期出現反覆抽搐、昏迷等徵象,就應立即採用。

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
一、眼部損害、視力減退至失明,評定請參照甲醇中毒中有關部分。
二、皮膚燒傷其疤痕大小不一,對其功能影響不一,因此傷殘程度可評為:
1.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70%以上,評為傷殘四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
2.面部輕度毀容,評為傷殘五級,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
3.全顏面植皮後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評為傷殘六級,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
4.全身瘢痕面積50%—59%,評為傷殘七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5.全身瘢痕面積40%—49%,評為傷殘八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6.全身瘢痕面積30%—39%,評為傷殘九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7.全身瘢痕面積<30%,評為傷殘十級,勞動能力部分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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