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一切險概述
航空運輸一切險承保範圍包括以下情況:
1.凡在中國境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2.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3.下列貨物不在航空貨物保險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責任
航空運輸一切險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航空運輸一切險4.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航空運輸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航空運輸一切險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責任起訖
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義務
航空運輸一切險(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賠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檔案。
期限
航空運輸一切險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金額
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其他規定與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類似。
比較
航空運輸一切險航空運輸險的承保範圍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大致相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航空運輸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全部責任外,保險公司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由於被偷竊、短少等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
航空運輸貨物險的兩種基本險的保險責任起訖也採用“倉至倉”條款,但與海洋運輸貨物的“倉至倉”責任條款不同的是:如果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而未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30天為止。如在上述3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