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是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遭受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見保險法)。這種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以流動中的財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關係涉及對外因素,不僅承保對外經濟貿易交往中運輸的貨物,而且包括各種運輸中的物資如行李、用品、展覽品、援助物資以至鈔票、貴金屬、文物古董、技術資料等。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通過訂立保險契約來實現的,保險單是保險契約存在的證明。保險契約一經訂立,訂約雙方均應按照契約條件,亦即保險單中各項保險條款的規定來履行義務、享受權利。

概念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是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遭受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見保險法)。這種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以流動中的財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關係涉及對外因素,不僅承保對外經濟貿易交往中運輸的貨物,而且包括各種運輸中的物資如行李、用品、展覽品、援助物資以至鈔票、貴金屬、文物古董、技術資料等。

種類

按照不同的運輸方式分為:①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即經海上用輪船運輸於各國港口之間的貨物保險(見海上保險)
(一)主要險別
A、平安險(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範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withparticular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allrisks)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二)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ferageandnondelivery,簡稱t.p.n.d.):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淡水雨淋險(freshwaterraindamage,簡稱f.w.r.d.):貨物在運輸中,由於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riskofshortage):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險(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質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5、滲漏險(riskofleakage)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riskofclash&breakage):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後者是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riskofodour):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damagecausedbyheating&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於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hookdamage):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於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銹損險(risksofrust):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鏽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鏽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鏽,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後,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failuretodeliveryrisks)、進口關稅險(importdulty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risk)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reskext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此外,還包括戰爭險(warrisk)和罷工險(strikesrisk)等。
②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即經陸路用火車或汽車運輸於各國車站之間的貨物保險
(一)陸運險的責任範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範圍大至相當于海運險中的“水漬險”。
(二)陸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鏽、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行。
(三)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於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後卸載的車站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保險貨物保-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陸運戰爭險與海運戰爭險,由於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持點,具體責任有一些差別,但就戰爭險的共同負責範圍來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對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衝突所導致的人,如貨物由於捕獲、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應負責賠償。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即經空中用飛機運輸於各國機場之間的貨物保險
保險公司承保通過航空運輸的貨物,保險責任是以飛機作為主體來加以規定的。航空運輸貨物保險也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的麗任個,對被呆險貨物在運輸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等全部中分損失也負賠償之責。
但是,在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情況下,除外責任與前節所述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相同。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期限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抵運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交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呆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存處所為止。如保險貨物款到達是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地卸離飛機後30天為止。與上述陸運貨物保險一樣,被保險貨物在投保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後,還可經協商加保稚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等附加險。
郵包保險,即經郵局用郵包遞運於各國之間的貨物保險;
承保通過郵政局郵包寄遞的貨物在郵遞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
以郵包方式將貨物傳送到目的地可能通過海運,也可能通過陸上或航空運輸,或航空運輸,或者經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運送。不論通過何種和種運送工具,凡是以郵包方式將貿易物貨運達目的地的保險均屬郵包保險。郵包保險按其保險責任分為郵包險(parcelpostrisks)和郵包一切險(parcelpostallrisks)兩種。前者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水漬險的責任相似,後者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的責任基本相同。
郵包的責任範圍為: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雷、洪水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郵包一切險的責任除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郵包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的義務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相比較,其實質是一致的。其責任起訖為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到貨通知書當日千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是在此期限風郵包一經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⑤聯運保險,即經海、陸、空兩種以上不同主要運輸工具聯合運輸於國際各地間的貨物保險。以上各種貨物保險,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主,其他各種貨物保險的保險條款都是以它為準,再根據本身的特點加以補充或修訂的。
保障責任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責任,也是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基礎,其險別種類主要分為:①平安險(FPA),主要承保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貨物的全部損失以及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對裝卸轉運時貨物落海的損失,施救費用,特別費用以及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也予負責。②水漬險(WA或WPA),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③一切險(AllRisks),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外來原因造成貨物的部分和全部損失。陸運險、空運險和郵包險只分基本險和一切險兩種險別,沒有平安險一欄,它們的保障範圍分別與海運險中的水漬險和一切險基本相同。但考慮到不同運輸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風險,增加了車輛的傾覆、出軌、飛機的墜落等責任。聯運險分別按貨物裝載的不同運輸工具,依照相應的貨物運輸保險負責。戰爭險和罷工險可以作為附加險加保,戰爭險分海洋、陸上、航空、郵包4種,主要負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見公海)以及捕獲(見捕獲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此外,對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造成的損失也予負責。罷工險主要對罷工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屬於一切險範疇內的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和銹損險。如果不保一切險,這11種附加險的每一種都可以在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單獨加保。不屬一切險範疇內的特別附加險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等,即使保了一切險仍需另行申請,逐一加保。各種貨物運輸保險都有除外責任,它規定對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發貨人的責任,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的損失,貨物本質問題和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均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都採取倉至倉起訖責任,即從保險單載明起運地的發貨人倉庫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為止,但最多不能超過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期限。同時對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非正常運輸如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以及航程變更等可以擴展負責,在需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另行加費。作為被保險人不能因為保了貨物運輸險就放鬆對被保險貨物應盡的責任。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及時提貨、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償責任、對受損貨物進行施救保護,保險情況有了變化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以及索賠時要提供必要的單證。

條款

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都是中國保險條款(CI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比較通用的保險條款是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這一條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條款中作了比較重大的改革,將原來的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傳統險別,分別改為(A)、(B)、(C)3種險別。“(A)險”負責一切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B)險”負責條款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水損、拋棄、衝擊落海以及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C)險”比“(B)險”少了地震、火山爆發、電擊、水損和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這種劃分責任的方法,責任比較明確。隨同條款的改革,對200多年來被國際保險市場廣泛採用的英國船貨保險單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貨物和船舶單獨使用的簡明保險單,便於各方理解,有利於業務的開展。

作用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價格條件)。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經營的穩定,避免由於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注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於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家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
保險單的種類主要有特定保險單,即一般保險單、預約保險單(又稱開口保單)、流動保險單,另外,證明保險契約的檔案還有保險憑證以及聯合保險憑證等,根據不同的承保方式分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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