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氣氛

群體氣氛

群體氣氛是指在群體中占優勢的、比較穩定的對人、對工作和對周圍事件的態度、情緒和情感的綜合表現。個人的感覺和情感會在有著相同感受的群體氣氛當中不正常的放大,而只要在脫離該群體之後,都會恢復原來的普通情感波動當中。否則極有可能造成情感決堤。良好的群體氣氛是增進創造力的重要條件,它的形成有賴於成員對群體目標的贊同、對工作滿足感、經濟報酬以及工作心理環境認同等。

基本信息

含義

盧因的群體動力論中,“環境”的概念主要是指群體及其成員所處的政治、經濟、技術等物質環境,我們應將其拓寬。環境不僅包括物質環境,而且還應包括文化環境,或稱精神環境,也即群體的氣氛。

包含內容

群體的氣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⒈群體的風氣
⒉群體的行為習慣
⒊群體的領導作風
⒋群體的人際關係。

個人關係

群體氣氛群體氣氛
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主體性,如同一組俄羅斯套娃,既可以相互獨立,又可以相互包含。如何看待和處理這幾個層次的主體性的關係,這本身就標誌著特定主體的主體性的實際發展水平。
一、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
個人和群體都可以是一種主體性的存在。在由個人組成的群體中,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存在著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對立的關係。德國人本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十分重視個人和群體的統一。他說:“孤立的,個別的人,不管是作為道德實體或作為思維實體,都未具備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只是包含在團體之中,包含在人與人的統一之中,但是這個統一隻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區別的實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個本質上相同的實體的結合和統一。哲學最高和最後的原則,因此就是人與人的統一。”他所說的“團體”可以理解為社會,人與團體的關係表明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存在。
就主體性而言,群體與個人的關係,可因其主導方面的不同而分成兩種類型:(1)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主體性的關係;(2)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主體性的關係。
第一種類型: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主體性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作為主導的觀念而被強調的是:群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在群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群體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即集體的主體性取代了個人的主體性。
在強化的群體觀念支配下,個人觀念相對被弱化,由此可能產生不同的後果。如果群體中的個人保持著足夠的主體性,在群體整合個人的力量時,強化群體主體觀念,以便實現這種力量的整合,會產生較好的群體效應,實現群體應有的功能。如果由於過分強調群體,以致壓抑甚至犧牲了個人的主體性,在這樣的基礎上是很難實現群體的力量整合的,因為群體力量的整合需要藉助於個人主體性的努力。在個人主體性被壓抑或犧牲的條件下,即使勉強實現了群體的力量整合,也會是弱的整合,而不會是強的整合。有時可能暫時形成看似強勢的群體力量整合,但由於群體內部對個人主體性的壓抑,不斷削弱群體內在的力量,最終也會使之轉化為弱勢群體。
人在本性上似乎既是合群的又是不合群的,合群的一面使他在群體中不再感到孤獨,他在群體中滿足了人際交往的需要,獲得某種安全感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等等。但在群體壓抑個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人成為個性泯滅的群體之一員,甚至僅僅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滴水時,孤獨感又會瀰漫他的心頭,並且很可能更樂於守住一份還有幾分主體感的孤獨。作為人群共同體的民族或國家,在與其成員的關係中都存在著這類問題,解決好群體與個人的矛盾,不論對群體抑或對個人都是極其重要的。
國家的統一、穩定、強盛和繁榮,無疑是生活於其中的每個公民的利益的根本保證。因此,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統一,增進國家的強盛和繁榮,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國家實力的增強應當更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的個性得到儘可能全面的發展,實現其應有的主體性。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如果國家不以人民為目的,而使國家本身成為目的,把人民變成實現這種目的的純粹的手段或工具,就會窒息人的個性和主體性,成為對於人來說異化了的存在。這時,人們就會抵制過度泛濫的國家的主體性,發展起新的健康合理的群體主體性,以改良、改革或革命的方式重建能與公民的個人主體性相協調的國家這種社會群體的主體性。歷史證明,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關係的保持,是以維護必要的個人主體性為前提的;如果破壞了這種前提,就必然會導致這種群體和個人關係的瓦解。
第二種類型: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主體性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首要的價值是個人及其自由即主體性的價值。群體的存在以保障個人權益和促進個人發展為目的。個人的主體性成為這種群體的主導因素,群體所包含的個人越多,整體就越由於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而多變和不確定。個人的主體性總的說來是群體中積極的力量,但這種主體性的自由發揮也不無濫用的危險,然而從整體上講,其利遠遠大於其弊。
英國學者克萊夫?貝爾在談到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時說,這個民族剛剛從中世紀沉重的壓力下解脫出來,用15世紀義大利畫家、哲學家雷昂?巴蒂斯塔?阿爾伯蒂的話說,就是他們認識到“人,只要下定決心辦什麼事,就沒有辦不成的。”對於這樣一個民族來說,強調個人雖說可能過了些頭,卻也未可厚非。從這裡我們看到的是人的主體精神空前的迸發,由此而開啟了近代以西方為主導的文明發展。正是這種個人主體性的充分張揚,推動了民族和國家作為社會群體的主體性的形成和發展。
具有主體性的個人的存在,是整個群體具有主體性的本體論前提。個人對世界的認知和行為事實上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思維和行為模式在群體之中的表現,就是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關係。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關係,較為符合個人以自我為中心的本性。
英國哲學家約翰?密爾說過,相應於每個人個性的發展,每個人也變得對於自己更有價值,因而對於他人也能夠更有價值。發展了自己的個性,因而也更具有主體性的人,在自己的存在上就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實。而當個人有了更多的充滿主體性的生命力時,由個人組成的群體自然也就有了更多的生命力。這裡所體現的是群體主體性對於個人主體性的依賴關係。
當然,個人也依賴於群體所提供的人際條件,使他能夠實現自己的主體性。個人的主體性是一個人不可讓予的權利,是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相尊重的權利。由具有個人主體性的人們組成的群體,理所當然地應當保護個人作為主體的個性和權利;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它就不配成為這樣的個人主體的群體。
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說:“人作為個體,拒絕讓自己被一種生活秩序消化掉,這種秩序只會使他成為維持整體而起作用的一種功能。”這是在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中個人主體性的重要特徵。個人主體拒絕群體對自身的異化,堅持了個人應有的主體性;而在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之間保持著必要的張力,也有利於群體的健康發展。
認為人作為個體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實體”,這種觀念也許可以追溯到法國哲學家笛卡爾。在笛卡爾看來,人以及人的靈魂都是實體,而所謂實體乃是“無需其它存在者即能存在”的存在者。就這個意義而言,個人主義就是個體主義。
標誌著現代社會的本質屬性的“現代性”,在群體和個人關係上,意味著對自我的理解由群體主義向個人主義的重大轉變。“現代性不是把社會或共同體看成首要的東西,……而是把社會理解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自願地結合到一起的獨立的個人的聚合體。”人不可能離開社會和群體絕對獨立,但可以在不依附於他人的意義上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人。現代社會得以形成的人學前提,就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個人的生成。
近代以來個人和群體關係的歷史變化表明,單純的個人主義不能保證社會的發展,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群體主義來加以補充。也就是說,在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之間,需要一種相互補充和相互制約的關係,以避免極端個人主義和極端群體主義的弊端。這不是思辨中邏輯的反覆推演,而是現實社會生活的實際要求。
二、群體主體性和人類主體性
在群體主體性和人類主體性的關係中,需要著重討論的是構成人類整體的大規模的人群共同體如國家、民族同人類的關係。包含在國家和民族之內的各類群體同整個人類的關係,總是要通過國家和民族或以國家和民族為中介才能建立起來,因而必然從屬於國家、民族同人類的關係。而國家、民族同人類在主體性問題上的矛盾,則集中在國家、民族本位與人類整體主義的關係上。法國哲學家埃里克?維易給“國家”下了一個被人們看作是屬於自由哲學的定義:“國家是歷史共同體的組織,共同體組成國家後就能做出種種決定。”國家就是意味著導致共同意志和主體自由會合的東西,後者是在個人意識中作為對於一種特殊目標的追求而被體驗到的。這個“定義”遠不是精確的,但它道出了國家作為群體主體所具有的主體性:形成某種共同意志和做出種種決定。明確這一點,對於目前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國家作為群體首先是以組成它的個人即公民為基礎的,它的主體性歸根到底是群體選擇的自由,國家的作用是藉助每個個人實現的,並且通過每個個人達到國家的自我意識。黑格爾說,“……每個國家對別國來說都是獨立自主的。現實精神的自為的存在在這種獨立性中達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獨立自主是一個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榮譽。”在國與國之間,每個國家都力圖作為真正獨立的主體存在和發揮影響,國家這個群體的主體性就是國家的主權,其核心是自主做出決定的權力。
時至今日,人類還很難形成整體的力量,因而還不能作為真正意義的主體來起作用。許多學者認為,從本質上講,現時代是一個國家主義的時代。這種國家主義就是以自己的國家為本位的共同體主義或群體主義。
社會的組織形式是由共同體的成員歷史地造成的,國家是社會共同體的一種形式,不是其唯一的形式。在人類歷史上,確實曾有過不知國家為何物的時期;在未來理想的社會狀態中,國家也可能會由於不再需要而消亡。即使是在國家存在的歷史過程中,國家主義也不是始終和必然合理的主體性原則。
民族與人類的關係同國家與人類的關係相類似,兩者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是重合或重疊的。特別是對於由單一民族組成的國家來說,在那裡,國家與民族直接合而為一。在由多民族組成的國家裡,各民族通過融合或整合成為一個大民族的主體,進而在這個意義上實現民族國家的同一性。由於民族和國家的這種直接或間接的同一性,因而前面所說的國家主義同時也就表現為民族主義。這是以民族國家為本位的民族主義或國家主義。
以本民族的國家為本位,如果以排斥和損害別的國家或民族為前提,那么就是一種自私和狹隘的民族主義。以自私和狹隘的民族主義來對待其他民族,如果其他民族“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那么在各個民族之間就永遠不會有和平。
人類歷史和現實中的許多腥風血雨,都發生在民族和民族之間的衝突中。民族和民族之間的戰爭狀態,不符合任何民族的根本利益。即使力量強大的民族可以用暴力征服和統治弱小民族,它也無法在這種統治中獲得安寧,因為奴役別的民族的民族不可能是自由的。
為了解決各個民族國家之間的紛爭,實現永久和平,德國哲學家康德依據社會契約論的原則,主張在各個民族國家之間建立國際間合理的契約關係。他說:“各個民族作為國家也正如個人一樣,……它們每一個都可以而且應該為了自身安全的緣故,要求別的民族和自己一道進入一種類似公民體制的體制,在其中可以確保每一個民族自己的權利。這會是一種各民族的聯盟,但卻不必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
同康德生活的18世紀相比,今日世界的國際關係和民族關係已經大為改善。在一些國家和民族之間,正在逐步形成一種既各自保持獨立和主權,又相互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國際關係和民族關係。
但是,在全世界範圍內,國家之間、民族之間不平等的現象依然存在,一兩個超級大國企圖主宰世界的局面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看來,問題並不像康德想像的那樣簡單,僅靠一紙契約或協定,就能夠立即化干戈為玉帛。各個國家、民族之間的關係是以實力為背景的,“弱國無外交”,至今還是一個嚴酷的現實。一個國家、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不是別人恩賜的,它要靠自身的發展和進步來爭得。
歷史證明,由一兩個超級大國主宰世界,形成一極化或二極化的世界,是造成世界不穩定和國家、民族間紛爭的重要根源。相比而言,越來越多的國家、民族得到充分的發展,縮小各個國家、民族之間貧富、強弱的差距,形成一個多極化的世界,才是更為合理和穩定的國際秩序。正像理想的社會秩序是真正自由和全面發展的個人的聯合體一樣,理想的世界秩序也應該是真正獨立和充分發展的國家、民族的聯合體。這種世界範圍內的國家、民族的聯合體,就是包括康德在內許多思想家夢寐以求的人類共同體。
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里,民族主義可以成為一個國家或民族凝聚自身、發展自身的精神旗幟,因而有其歷史的合理性。但在各個國家、民族之間聯繫、交往和合作越來越普遍,各個國家、民族之間越來越相互開放,世界經濟越來越全球化的時代里,狹隘的民族主義日益成為各個國家、民族發展的思想障礙。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適當地弱化民族主義,消除其狹隘性、封閉性,並以一種正面意義上的世界主義或國際主義與之保持必要的張力。
法蘭克福學派哲學家阿多爾諾批判過黑格爾所鼓吹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主義。他說:“甚至面對可預見的人類,面對黑格爾時代的康德的普遍,黑格爾民族精神學說也是反動的,它培養了某種已被感知為特殊的東西。以這種突出的民族精神的範疇,黑格爾毫不猶豫地參與了一種民族主義。”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主義,確實在近代以來德國的統一和發展中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當它演變成一種狂熱而又褊狹的民族意識時,結出了一個給自己民族和其他民族帶來深重災難的惡果——法西斯主義。在義大利和日本也出現過類似的悲劇。以致事情過去半個多世紀,那場噩夢般的經歷給世界上許多民族內心造成的痛苦,至今還沒有完全撫平。
狹隘的民族精神或民族主義是非理性的,進而甚至是反理性的意識形態。喪失理性的個人,無論對於自身或是對於他人都是危險的。而喪失理性的群體,特別是像民族、國家這樣巨大的群體,對於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危險更是難以估計。面對著狹隘的民族主義泛濫的危險,很多思想家都給予這種意識形態以嚴厲的批判。但他們又不能不承認,一個民族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族主義,特別是民族認同,是難免的甚至是必要的。民族國家認同是正常的、必要的情感和意識,而極端民族主義則是應當避免的有害的錯誤傾向。
在一個眾多民族共存的世界上,每一個民族都應該作為主體與其他民族平等交往。只有這樣的民族才可能是一個具有世界性的民族,一個在人類整體中存在的具有主體性的人群共同體。這樣的民族不僅有其應有的民族主義,同時還應有其應有的世界主義,以便使其民族主義不致成為狹隘的民族主義。
英國學者克萊夫?貝爾認為,“無論由理性還是由價值觀念產生的強調個性的思想,都必然導致世界主義。”“在民族主義形成對文明的威脅的時候,世界主義就成了文明用以自衛的武器。”這裡所說的個性實際上是個人主體性,一個民族中真正具有這種個性的成員不可能允許他所認同的民族走向褊狹和封閉。真正具有個性的人是具有人格尊嚴的人,也必然是尊重他人的個性和人格尊嚴的人。這種對他人的尊重必然越過自己民族的界限,把其他民族的個人包括在內。這樣,他就必然在觀念上超越狹隘的民族主義,達到一定程度的世界主義。在這個意義上,確實可以說,世界主義是文明的個人的特徵。
就世界主義超越了民族主義因而也超越了國家主義而言,它可能是一種類主體或人類主體的觀念。它在堅持個人主體性的基礎上,超越各個層次群體主體性的局限性,上升到最為廣博開闊的人類主體性。儘管由於我們每個人都屬於特定的國家和民族,要完完全全擺脫民族主義,採取純而又純的世界主義,成為一種地地道道的“世界公民”,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們應該不斷強化“世界公民”的意識,以某種程度的世界主義來抵制和克服單純的民族主義可能帶來的狹隘性。
三、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一致性
歷史的進步使我們看到,在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主體性之間,存在著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的一致性。這幾個層次的主體性不能孤立存在,都只有在一種結構性的依存和功能性的依存中才能得到健康的發展,使人在其諸種存在方式中都成為主體性的存在,都具有主體性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主體性各自都在生成和發展之中,因此貫穿在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主體性中的一致性也是正在生成和發展之中。一致性是矛盾的同一性的表現,而這種矛盾的另一種屬性是鬥爭性,矛盾即對立面的統一。個人、群體和人類之間的一致性即同一性,總是有矛盾的差別性即鬥爭性甚至對抗性相伴隨,要通過差別走向一致,通過鬥爭甚至對抗走向同一。人類與自身所包含的眾多群體和無數個人之間的關係,在一種空間和時間的聯繫中辯證地演化著。
從人類歷史的實際過程看,人類的各種群體,大到國家、民族、階級、階層,小到社群、團體、家族、家庭,以及屬於各種群體的個人,在經歷著矛盾、對抗甚至衝突的同時,進行著聯繫、交往和合作。總的說來,在人類各個群體之中和群體之間,人與人的矛盾、對抗和衝突正在減弱,聯繫、交往和合作正在加強。對於這種歷史趨勢,如果我們找不到更令人信服的解釋,就只能說是人的“類本質”或“類本性”使然。
康德正是這樣認為的,他說,人類有“天生的理性要求”,“它要求人類不是表現為惡,而是表現為一個從惡不斷地進步到善,在阻力之下奮力向上的理性生物的類。於是,人類的普遍意志是善的,但其實現卻困難重重,因為目的的達到不是由單個人的自由協調,而只有通過存在於世界主義地結合起來的類的系統之中、並走向這個系統的地球公民的進步組織,才能夠有希望。”康德希望以世界主義而不是民族主義為主導原則,建立起把所有群體和個人結合起來的“地球公民的進步組織”,形成一個真正和平、和諧的人類系統。現在看來,康德的這些願望不完全是空想,其中有的已經在部分領域裡、在初步的意義上變為現實。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仔細地研究過以國家為主體的個人、群體和類的關係。他寫道:“具體的國家是分為各種特殊集團的整體;國家的成員是這種等級的成員;他只有具備這種客觀規定才能在國家中受到重視。他的普遍規定都包含著雙重的因素。國家的成員是私人,而作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識和意志。但是這種意識和意志只有在充滿了特殊性……的時候,才不是空虛的,而是充實的和真正有生氣的。換句話說,個人是類,但是他只有作為最近的類才具有具有自己內在的普遍的現實性。”
在這裡,黑格爾所說的類不是人類而是族類,因為他是以國家、民族為類整體的。他所說的“國家成員”較之康德所說的“世界公民”後退了一步,但也因此而更具有現實性。黑格爾注意到群體和個人不同等級的特殊性,但他強調貫穿於這些特殊性中的普遍性,主張以這種普遍性把個人、群體統一到族類即國家之中。
作為主體性的人的自由首先是個人自由,是人的個性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但個人的個性與群體的特性以及人類的共性不應當是相互排斥的,而應當是內在一致的。孤立的個人的個性的存在,不與其他個性相溝通,不與群體的特性和人類的共性相統一,不可能是完滿的個性,不可能有真正的幸福。
馬克思說:“人的個人生活和類生活並不是各不相同的,儘管個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類生活的較為特殊的或者較為普遍的方式,而類生活必然是較為特殊的或者較為普遍的個人生活。”只有與類生活內在聯繫的個人生活才是真正的個人生活,反過來說,也只有與個人生活內在聯繫的類生活才是真正的類生活。個人生活與群體生活和類生活的脫節或不和諧,是人類生活中不健康、不正常的現象,是應當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逐步解決的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必要的社會物質條件。恩格斯認為,這種條件是人類社會自身有能力創造的。他說:“人類社會擁有極其豐富的生產力,這些生產力只要合理地組織起來,妥善地加以調配,就可以給一切人帶來最大的利益。”合理地、合乎人的本性地組織起來的人類成為自己生活的主體,完全有能力創造自己的幸福。
馬克思主義高度重視社會物質生產的決定性意義,並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那種“物質主義”,而是認為人類真正幸福的生活只能建立在由生產力充分發展所造就的堅實基礎之上。在物質生產得到充分發展的前提下建立起普遍富足的人類社會,只是實現個人、群體和人類主體性的第一步。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發展,加上人本身全面而又自由的發展,才是人類主體性實現的全部內涵。
擺在人類面前有兩個重大使命:一是處理好人類與自然界的關係,保護自然環境,避免生態危機,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二是處理好人類自身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減少以至消除由於同類相爭和相殘而造成的內耗和災難,使我們這個“地球村”的村民能夠和睦相處。完成這兩個使命,是對人類主體性的最大考驗,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要求個人、群體和人類作為主體的一致性。人類在完成這兩項使命的同時,會使人類的主體性與群體和個人的主體性更加完善起來,也就是使人類本身更加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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