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女神像儘管人權狀況時被批評,加上各項指標落後於一些已開發國家,美國仍被認為是侵害人權狀況不嚴重的國家之一。以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的“性別權力測度值(GEM)”為例,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標準所製成的“管理及經理人女性比率”人權狀況顯示,該國於相關正面評價上排名第4,另外該指標的最後總排名中,美國亦為第14。
概況
關塔那摩監獄德國之聲在對2005年美國發布的外國年度人權報告進行評論時認為,儘管美國媒體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為受到監督,但是這個監督機制並不能完全杜絕踐踏人權的現象。由於在反恐戰爭中的關塔那摩虐囚事件,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斷下降。
擴展權利法案的範圍
很多美國公民並不了解權利法案僅僅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聯邦政府侵犯。1868年批准的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條款看起來將憲法中聯邦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擴展到各州。最高法院逐漸開始接受這個意見,第一個在州級別被保護的權利法案權利是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中判決應受到保護的的言論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
美國憲法原稿第一頁政教分離原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傳教自由的法律,造成對各級政府是否應該同意資助宗教組織、校內祈禱和如何教授進化論和聖經中的神創論等等問題的爭論。在勒蒙訴柯茲曼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賓夕法尼亞州關於政府直接擔負教會學校教師工資的《非公立中國小教育法》,禁止州政府直接資助教會學校,並提出了判斷政府是否涉嫌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的三項標準。在亞哥斯提尼對費爾頓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對1985年的亞谷拉對費爾頓一案的判決,裁決聯邦政府資助教會學校的殘疾學生並未違反政教分離原則。2002年,在傑曼訴西蒙哈里斯案中,最高法院裁決政府可以使用擇校補助金券資助教會學校。
1962年最高法院在恩格爾訴維塔萊案中裁決在公立學校內進行官方主持的禱告活動違反的政教分離原則。在1985年的華萊士訴賈弗里案中,最高法院認定在公立學校規定“靜思時間”的措施違憲。1992年和2000年,最高法院分別判決在學校畢業典禮和橄欖球比賽之前的祈禱違憲。
1987年,在愛德華訴亞谷拉案中,規定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同時必須教授神創論的法律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但是近年最高法院逐漸趨向於平等對待宗教組織。在羅森博格訴維吉尼亞大學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大學在資助其他群體,那么它必須同樣資助宗教群體。
宗教活動自由原則通常需要在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之間取得平衡。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在平等原則下有權對宗教活動進行限制。在1997年的博恩市訴佛羅爾斯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國會通過的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越權給與了宗教組織超出宗教活動自由的權利。但是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植物聯盟教會精神救助中心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須有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才可以繞過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限制來限制宗教自由。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美國人經常提到的一種自由,但是很多美國人並未意識到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確立了危險測試,允許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論的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限制言論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勞訴美國案中確立了危險傾向測試,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在這之前,對言論的限制通常被判決為違憲,這些限制也包括對報紙、電影和電視節目的限制。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有權公布關於越南戰爭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將保護範圍擴展到象徵性言論和商業言論。1989年,在引起很大爭議的德克薩斯訴詹森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google網際網路的發展提出了重新定義言論自由的挑戰。在雅虎禁止在其網上拍賣區出售納粹相關商品之後,Google、雅虎、微軟和思科因為協助進行中國網路審查而於2006年受到美國國會調查。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仇恨性言論、宗教權利和美國校內對學生服飾的規範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出版自由
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2005年,美國地區在無國界記者的世界新聞自由排行中列第40位。
遷徙自由
美國美國目前實行納稅人制度,遷移者以納稅地為居住地點,無須申請準入許可。但是在屠宰場案之後,對優惠與豁免權的狹隘解釋和各州設立的居住年限、市場準入等條款實際上對於跨州遷徙進行了一些經濟和政治限制。在1969年的福利居住期限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地方政府不得通過限制福利救濟而限制遷徙自由。在1970年的俄勒岡州訴米切爾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在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套用居住期限規定限制遷徙者的政治權利。
美國繼承了英國的濟貧法,允許收容無業貧民。但是1941年的愛德華茲訴加利福利亞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加州不能因為可能的犯罪行為而逮捕窮人。1970年,在美國訴Cassiagnol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在政府地產上流浪合法。1972年,在帕帕克里斯托訴傑克遜維爾市案中,最高法院判決逮捕四處閒逛、流浪和遊蕩的人的傑克遜維爾市流浪條例過分模糊。1988年,在紐約人訴布賴特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禁止在主要交通設施附近閒蕩的規定過分模糊。
隱私權
安樂死漫畫在九一一事件後,在美國政府加強了對公民的監視措施的牆況下,隱私權更加受到關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在網際網路隱私權、墮胎和安樂死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嫌疑犯的權利
米蘭達警告在1914年的威克斯訴美國案中。非法蒐集的證據不被採用的原則首次在聯邦法庭中得到套用。在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判定這個原則在州法庭也適用。1984年,最高法院在判決美國訴里昂案和密西西比訴夏普德案時建立了善意例外,允許採用經過善意但是有缺陷的程式得到的證據。
奴隸制度
解除美國奴隸制度的亞伯拉罕·林肯種族隔離制度的終止開始於19世紀30年代,在其間一系列的訴訟都和高等院校是否應該錄取非洲裔美國人有關。最終,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裁定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反了第14條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一些人在這個裁決中找到了漏洞,之後一段時間內,私立學校的註冊人數暴漲。1955年,最高法院要求公立學校立即採取行動廢除種族隔離,但是在南方學校中,種族融合進展不大,經常需要由法院下令強行運輸學生。在1995年的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密蘇里州法院關於密蘇里州政府必須給與學校財政支持以糾正事實上的種族不平等的判決,聲明密蘇里州法院僅有權強制取消法理上和學區內的種族隔離。
雖然非裔美國人是最被關注的種族歧視對象,但是其他少數民族在美國也同樣曾經遭到歧視,例如排華法案和在珍珠港事件之後強迫收容在美國的日裔的措施。
女性主義
南希·裴洛西在20世紀60年代,女權運動者呼籲實現婦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平等。在70年代,女權運動者試圖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但是在規定的批准時間內沒有得到足夠數目的州的批准。在這次失敗之後,女權運動者轉向爭取在議會之內的席位。一些政治行動委員會被創建來支持女性候選人。雖然還沒有主流政黨提名女性為總統候選人,但是有婦女參選副總統、州長,以及在內閣和最高法院任職。2002年,當選眾議院民主黨領袖。
性別歧視
1964年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但是這些法律並未被嚴格執行。1991年在電視上現場直播的安妮塔·希爾斯訴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克萊倫斯·托馬斯性騷擾一案使得性騷擾案件開始受到關注。在法拉格訴博卡雷頓市案和博靈頓工業公司訴艾樂思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雇員和僱主都應進行合理的努力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另一個性別歧視的例子是工資不平等。雖然1963年的《公平報酬法》規定在同一組織中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必須獲得相同的工資報酬,但是婦女的收入總體上仍舊比男性低。一些關鍵性因素是婦女占據護士這樣的低工資職位,以及玻璃天花板阻止了婦女被提升到企業的最高職位。
勞工權利
美國勞工部趙小蘭1938年公平勞工標準法規定了全國最低工資和個人可被要求工作的最高時數。它還有加班費的規定和防止虐待童工的標準。但是,很多公司並未執行這些標準,而且一些工種不受該法限制,例如管理人員和小時工、外包契約工這樣的非雇員職位。2004年,電子藝界因執行無加班費的每周80小時工作制而被判罰賠償一億多美元,之後公司內大量的雇員職位被轉成非雇員職位。2005財年,美國勞工部為189000名雇員討回1.19億美元欠薪。2006年,IBM公司因長期不支付加班費面臨數十萬員工和前員工的起訴。
在美國的外籍勞工並不受上述法案保護。直到1943年中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結盟後才被廢止的排華法案基本上禁止了華人勞工入境。美國的勞工簽證政策將工作和合法居留權聯繫起來,使得外籍勞工的參與工會權利在受到侵犯時經常不能尋求法律保護。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霍夫曼複合塑膠公司訴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中裁定,非法移民不受國家勞工關係法案保護。墨西哥內政部移民局局長因此向美國外交部提出抗議。
同性戀者的權利
同性戀在押者的權利
日內瓦公約1979年,美國國會通過“司法系統改善法案”以及相關法律,允許私人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僱傭監獄犯人,聯邦監獄勞工項目的犯人享受聯邦最低工資待遇。工會和人權組織批評推行監獄勞工隱藏著踐踏人權的潛在危險,危及到一般工人的就業機會。
在反恐戰爭中,美軍逮捕了很多本國和外國公民並且對他們長期拘押。這些在押人員受到的待遇引起很大爭議。聯盟軍隊作戰部副主任、陸軍準將馬克·金米特在阿布哈里卜監獄虐囚案開審之後說,盟軍隊"在執行拘押和審訊行動中遵守《日內瓦公約》"。美國政府認為基地組織這樣的恐怖組織並未簽署日內瓦公約,所以戰俘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但是2004年華盛頓地區法院裁定政府用以確立被告的"敵方戰鬥人員"身份的國防部法庭違憲。
人權運動
馬丁·路德·金反恐戰爭
布希美國於2003年發動了美伊戰爭。在開戰時所描述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遍尋不獲之後,美國政府將戰爭描述為解放伊拉克民眾的人道主義軍事行動,但是一些組織認為在戰前並未有明確而危險的人權威脅。
在古巴關塔那摩灣關押的囚犯受到的對待引起很大爭議。一些人譴責美國為了獲得情報而使用酷刑。美國政府稱關押嫌犯的地區在法律上並非美國領土,所以這些人無法擁有如關押在美國領土上時會享受的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但在2004年的拉蘇爾訴布希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美國政府的辯護,多數裁定關塔那摩基地的囚犯有權向美國法院申訴,引證是美國對關塔那摩灣有唯一的控制。
國際紅十字會和人權觀察都對美國在關塔那摩灣的行為提出了譴責。2006年人權觀察的世界人權報告中指出,虐待性的拷問行為是美國用來打擊恐怖主義的策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敦促美國政府儘快關閉關塔那摩監獄。2005年11月2日,華盛頓郵報報道稱美國在東歐國家內設立了秘密監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