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騰大公會議

特利騰大公會議

特利騰大公會議是羅馬天主教宗教改革的主軸。正當新教興盛之時,羅馬教會繼續腐化,英國也宣布國王權力凌駕教皇。於是召開宗教改革會議的呼聲,從下層教士起以至大學裡都不絕於耳,最後連查理五世也決定要解決這些宗教問題。

背景

特利騰大公會議是羅馬天主教宗教改革的主軸。正當新教興盛之時,羅馬教會繼續腐化,英國也宣布國王權力凌駕教皇。於是召開宗教改革會議的呼聲,從下層教士起以至大學里都不絕於耳,最後連查理五世也決定要解決這些宗教問題。
查理五世是宗教改革運動的激烈反對者,為了促成新教與天主教合一,他多方邀請奔走,終於,教皇保祿三世(Pope Paul III)在壓力下低頭,於1545年召開首次天特會議,處理教會改革和應付與日俱增的更正教的威脅,宣告歐洲天主教勢力反對宗教改革的浪潮的開始。

歷程

特利騰大公會議前後共召開過三輪,初期出席會議者僅義大利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四國教士,英國沒有派人參加,其中義大利所派的人數比其他三國的總人數還多,因此整個會議都被羅馬教皇控制,由教皇所提出的議案幾乎都能獲得支持而通過。
第二輪於1551年召開,於1552年儒略三世時中斷。1562年庇護四世召開第三輪天特會議。會議上,羅馬受到來自法國和西班牙的壓力,但庇護四世仍然取得了滿意的成果。會議致力於對當時天主教會內部的改革,建立培養神職人員的修院等。會議的結果最終頒布為天特會議信綱(Professio fidei tridentina,又譯脫利騰信德宣言)。當大會於1563年12月4日閉幕的時候,前後共召開過二十五場討論,用了近十八年的時間。共有四位教宗使節、三位宗主教、二十五位大主教、一百二十九位主教、七位修道院院長、七位天主教特別團體的領袖,十位檢察官與歐洲一些天主教國家大使聯合起來,共同簽署這個大會所通過的繁多諭令。庇護四世當時臥病在床,他回應這個大會的結論說:“這一切都是神的靈所感動出來的成果。”一位樞機主教曾這樣描述:“在教會史上,沒有任何大會決定過這么多問題,確立過這么多教義,或者制定過這么多法規。”

議決摘要

這次羅馬教會的自我改革運動,被稱為“反改教運動”(Counter Reformation)。部分議決內容茲摘要如下:
取消會吏長一職:會吏長即總執事,初期由主教任命,協助主教處理事務。中世紀時,由於權力增大,時有妄用職權之弊,故在天特會議中予以取消。 第三次天特會議時重申教徒必須繳付什一稅。 廢止售賣贖罪券的議案在第三次天特會議上被提出,到了1567年庇護五世批准。 對於改革宗一向秉持為教義的"Eternal Security"神學觀念,天特會議頒布:“如果有人說,一但稱義便不會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稱義過!這人是可咒詛的” 為了對抗新教的影響,天特會議重新肯定耶柔米的武加大譯本為聖經權威版本,會議委託教皇制定一部標準文本。 制定Tridentine Mass禮儀,即梵二前用拉丁文舉行的彌撒禮儀。 在教理方面,教會採取“完全閉關主義”,對任何中世紀教理的攻擊不作妥協的主張,也不加修改

對新教的回應

對於馬丁·路德極力攻擊的各項教義問題,天特會議有以下的決議:
羅馬教會之一切傳統教說,與《聖經》具有同等地位。 所有基督徒必須承認教皇之神聖性。 宣布馬丁·路德所謂因信仰而獲贖罪因信稱義)之說為異端。 羅馬教會之所有神官、主教及大主教都必須以基督之清靜生活為道德標準。特利騰大公會議針對馬丁·路德的各種“反改革”議決,很大程度上卻改革了羅馬教會自己本身。

與新教三原則的差異

特利騰大公會議與新教三原則的差異:
會議不僅承認聖經以外傳統的權威,傳統與聖經同有靈感、同有權威。當兩者有衝突時,則訴諸至高無上的教皇的決定。解釋聖經的唯一權威在教會,所有個別意見應臣服於教會之下。 天主教教會的七件聖事,據說是P.隆巴德(Robert Pullus)提出,由托馬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整理,最後經天特會議再頒布的,包括有洗禮聖餐禮、堅振禮、告解、抹油禮、聖秩、婚禮。七項聖禮中,新教只保留洗禮與聖餐禮兩項,而會議則宣稱:恩典能透過七個聖禮傳給信徒。 會議反對“信徒皆祭司”的觀念,指出只有主教和神父有能力宣布一個人得赦罪與否。

影響

查理五世決心懲罰德意志的新教王公,此會議顯出教皇制度的成功,肯定了教皇的最高權柄;糾正許多教會弊端;為聖職人員預備更好的教育,也對神職人員有些規定:在大城市教會中,規定要向會眾講解聖經及得救之道;教士要駐在任職,不得兼任數職等。總的而言,會議給了羅馬天主教在往後的四個世紀有一個明確的立場,對即將展開的布道宣教及宗教戰爭有極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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