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推薦的首家上市公司,是浙江省“著名商號”。歷年被省級各銀行評定為AAA級信用企業,被評為全國對外貿易信用AAA級企業,“人地(sendi)”品牌多次被國家商務部列為重點培育和發展的“中國出口名牌”。

基本信息

公司簡介

公司董事長陳繼達現兼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企業協會副會長、浙江省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浙江省企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浙江省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浙江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常務副會長,2003年被評為第二屆“浙江省創業企業家”,2006年被評為第五屆“全國優秀創業企業家”。

主營業務

為汽車貿易與服務、房地產業、國際貿易、期貨經紀和投資業務。下轄的子公司主要有:浙江物產元通機電(集團)有限公司、中大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等。其中:“元通”是“浙江省知名商號”和“浙江服務名牌”,連續四屆蟬聯“全國十佳汽車行銷集團”,榮獲“中國汽車銷售服務十大企業集團”,擁有43個主流汽車品牌系列的代理權,全省有135家汽車銷售服務專營店,汽車經營規模全省第一,國內前茅;“中大地產”是國家一級資質開發企業,是“中國房地產企業100強”之一,在杭州、富陽、寧波、嵊州、無錫、南昌、上海、武漢、成都等城市設有區域子公司;“中大國際”控股的具體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子公司共15家,年出口總值為4億多美元;“中大期貨”已連續八年榮列全國期貨公司交易總額排名前10位,是一家穩健規範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中大投資”是一家專業化投資管理公司,也是“浙江省本土十佳創投公司”,目前管理著廣東發展銀行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東南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個投資項目。

核心理念

面對蓬勃發展的中國經濟和日益緊密的國際經濟交流,中大將緊緊依靠專家型經營者和專業經理為骨幹的員工隊伍,堅持發揚“品質、品位、品格”的核心理念,“和諧、創新、高效、立譽”的企業精神,“實現自我,追求奉獻”的核心價值觀,堅持貫徹“變革發展、合作開放”的發展理念,“誠信互利、知識為本”的經營理念,“契約化、信息化、精細化”的管理理念,致力於實施“國際經營與國內產業合資合作經營結合、科技研發與實業投資結合,商品經營與資本經營結合,創新人才和信息資源運行機制,創新商務和盈利可持續增長模式”的發展戰略,致力於建設具有優秀品質和百年聲譽的現代企業集團。

公司歷程

1992年6月25日公司獲得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原則同意服裝進出口公司進行股份制改組的批覆》
1992年9月14日公司獲得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關於同意設立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
1992年10月6日公司獲得浙江省計畫和經濟委員會和浙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成立浙江中大集團的批覆》
1992年10月27日公司決定組建浙江中大(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業務。
1992年11月18日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創立大會。
1995年2月公司被列入浙江省100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
1995年9月26日公司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通過《關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的提案》。
1995年11月4日公司獲得國家外經貿部《關於同意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
1996年5月17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首次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1996年6月6日“中大股份”股票(股票代碼:600704)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1996年“七一”前夕公司黨委被中共浙江省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
1996年11月7日省委書記李澤民、常務副省長呂祖善等來公司考察指導工作。
1996年12月省政府決定公司的國有股權劃轉給新設立的浙江中大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大控股”遂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
1997年4月公司決定收購浙江中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並於4月21日更名為“浙江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1997年5月公司董事長鐘山被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浙江省勞動模範”稱號。
1997年8月1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實施上市後第一次增資配股方案。
1998年年初公司董事長鐘山當選為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1998年3月國務委員吳儀視察公司。
1998年5月5日浙江中大(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更名為浙江中大集團房地產聯合有限公司。
1999年8月公司制訂《公司經濟文化建設發展綱目》。
1999年9月經《中國證券報》等機構評選,公司被評為“99’中國上市公司(滬市)五十強”和“99’中國最具潛力上市公司五十強”之一。
2000年6月公司決定開始對外貿產業進行新一輪經營體制改革,以應對中國加入WTO後所面臨的各種嚴峻考驗
2000年7月6日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接見公司董事長陳繼達。
2000年11月13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實施上市後第二次增資配股方案。
2001年7月31日公司被授予“全國財貿系統先進工會集體”稱號。
2001年7月公司在杭州市投資開發的“中大•吳莊”被評為首屆全國人居經典綜合大獎。
2001年8月20日公司受讓浙江三花不二工機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
2001年11月浙江省上市公司協會成立,公司董事長陳繼達被選為副會長。
2001年12月公司開發的中大廣場被杭州市政府命名為“杭州市十大形象建築”之一。
2001年12月31日中大期貨公司2001年度交易額名列全國第七,第一次位列全國行業十強。
2002年1月18日公司董事長陳繼達被選聘為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副會長。
2002年2月1日中共江西省省委書記孟建柱等接見赴南昌考察的陳繼達董事長一行。
2002年3月28日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蔣定之,無錫市北塘區委書記吳富生、公司董事長陳繼達等出席了無錫荷花里項目合作簽字儀式。該項目(即中大•頤和灣)是中大房產實施“走出去”戰略後第一個異地開發項目。
2002年4月24日公司董事長陳繼達被選為浙江省企業聯合會、浙江省企業家協會副會長,併兼任浙江省企業聯合會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2002年4月公司董事會決定組建浙江中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和浙江同德投資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浙江中大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原擁有的各外貿子公司和對外投資項目分別由以上兩家子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從此,公司正式形成了國際貿易、房地產業、期貨經紀和投資業務四大經營板塊。
2002年10月浙江中大集團房地產聯合有限公司榮獲“全國房地產100強”稱號。
2003年2月11日公司黨委作出《關於深入開展‘創業在中大’活動的決定》,並於次日召開動員大會。
2003年5月公司董事長陳繼達被評為第二屆“浙江省創業企業家”。
2004年2月11日經國家建設部批准,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晉升一級資質。
2004年4月28日公司作出《關於大力推進以合作促發展的意見》、《關於大力推進人才開發工作的意見》。
2004年7月26日公司作出《關於建立現金流向管理責任制的指導意見》。
2004年8月16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浙江中大集團房地產聯合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大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2004年9月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投資開發的“中大•青山湖花園”獲得第四屆全國人居經典綜合大獎。
2004年12月公司被評為2004年度全國對外貿易信用AAA級企業。
2005年1月4日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考察浙江中大食品有限公司。
2005年4月公司“人地(SENDI)”品牌被國家商務部確定為2005-2006年“重點培育和發展出口名牌”。
2005年公司被評為“投資者心目中最親切的上市公司”。
2005年中大期貨公司榮膺中國財經風雲榜“中國最受歡迎十佳期貨公司”稱號。
2006年1月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順利通過。
2006年4月公司董事長陳繼達當選第五屆“全國優秀創業企業家”。
2006年中大期貨公司榮膺中國財經風雲榜“中國十大品牌期貨公司”稱號;連續第五年獲得上海期貨交易所“優秀會員”稱號;交易額連續第六年位列全國十強。
2007年3月12日公司作出《關於深入開展企業供應鏈最佳化活動的決定》。
2007年7月28日公司作出《關於進一步深入開展“創業在中大”活動的意見》。
2007年8月7日省政府決定公司的國有股權劃轉給浙江省物產集團公司。9月17日,完成股權過戶登記,省物產集團遂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2007年9月16日中大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入選“中國最具競爭力房地產企業100強”。

基本信息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於1992年9月經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浙股(1992)37號文批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於1996年5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000萬股。其中,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為3000萬股,於1996年6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註冊名稱: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ZHEJIANGZHONGDAGROUPCO.LTD.

公司住所:杭州市中大廣場A座,郵編:310003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7,475.2068萬元。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按照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公司不可以損害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要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

經營宗旨

公司長期貫徹“品質、品位、品格”的企業宗旨。也就是:面對蓬勃發展的中國經濟和日益緊密的國際經濟交流,公司將緊密依靠專家型經營者和專業經理為骨幹的員工隊伍,繼續發揚“變革發展、合作開放”的中大品質,“和諧、創新、高效、立譽”的中大精神,“誠信互利、知識為本”的中大理念,“實現自、追求奉獻”的中大核心價值觀,長期貫徹“品質、品位、品格”的企業宗旨。公司將致力於實施“國際經營與國內產業合資合作經營結合、科技研發與實業投資結合、商品經營和資本經營結合,創新人才和信息資源運行機制,創新商務和盈利可持續增長模式”的發展戰略,致力於建設具有優秀品質和百年聲譽的現代企業集團。

經營範圍

經營進出口業務(詳見外經貿部批文),外派工程、生產及服務行業的勞務人員,進口商品的國內銷售,組織出口商品的製造與加工,實業投資開發,房地產開發經營(限下屬企業),百貨、工藝美術品、機電設備、原輔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農副產品、糧油製品及副食品(限下屬企業)、羊毛、紙張銷售,文化娛樂及旅遊服務,房屋出租、車位出租、汽車租賃,經濟技術諮詢、投資諮詢服務。

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五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七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額。
第十八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託管。
第二十1992年9月14日經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浙股〔1992〕37號文批覆同意由浙江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為主體,聯合中國紡織進出口總公司、中國銀行杭州信託諮詢公司、交通銀行杭州分行四家單位作為發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批准設立時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9030.32萬股,其中:浙江省服裝進出口公司國有淨資產折股投入4930.32萬股,其他定向募集股東以現金入股4100萬股。
第二十一公司股份總數為37,475.2068萬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37,475.2068萬股,全部為流通股。其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部分股東持股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規定以及其承諾,存在限售件。
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浙江省物產集團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為84,966,46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2.67%。
公司股票簡稱為“物產中大”,或者董事會另行決定的其他名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要求的則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三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六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五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八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三十二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四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股東提出查閱前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凍結且累計凍結額達到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自接到司法文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東應通過向公司股東大會派出代表行使股東權利,代表按照該控股股東的授權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
第四十二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要嚴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公司的重大決策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四公司人員和管理層應獨立於控股股東。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公司董事應通過股東大會等規定的程式,並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公司的工作。控股股東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公司執行人員(包括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行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
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層及相應的管理機構獨立運作,控股股東不得干預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立和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有關經營情況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響其獨立性。
第四十五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控股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應獨立完整、權屬清晰。公司應當擁有獨立的生產、供銷系統。
公司財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在人員、機構、核算等方面與控股公司分開,獨立在銀行開戶及對外結算,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七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就房地產、工商業投資等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質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畫;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八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6人);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
股東大會將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以網路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股東會會議通知、召集及召開程式,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股東大會採用網路或其它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表決程式以及審議事項。股東大會網路或其他方式投票表決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並不得遲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五十一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五十二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五十三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六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七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八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六十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註: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六十一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六十二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第五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十四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六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七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八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九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七十齣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七十一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七十二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七十三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主持)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七十四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七十五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七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八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九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路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八十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八十一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八十二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畫;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除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外,股東大會在審議涉及更改本章程本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五]和第[一百四十五]所述事宜和公司與其它公司合併事宜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3/4]以上通過。
第八十四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八十五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八十六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契約。
第八十八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詳見《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投票制度實施細則》。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通過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時實行差額選舉,董事、監事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於擬選出的董事、監事人數。由得票較多者且所獲表決票數超過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者當選。
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應分別進行選舉。
第八十九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九十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九十一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路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九十二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九十三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九十四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路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路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路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六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七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八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該次股東大會會議結束之後立即就任。
第一百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七節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專門授權
第一百零一為利於公司的科學決策和快速反應,遵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原則,股東大會可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某些職權。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不涉及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前提下,授權董事會就房地產、工商業投資等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質押事項,一年內涉及資產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行使決策權,事後向股東大會通報備案;
(二)授權董事會就單項對外擔保金額在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10%以內並且在一年內對外擔保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事項行使決策權,事後向股東大會通報備案。
但是,對於累計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及單項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在經批准的擔保計畫或總額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外簽署。
第一百零二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期限以本屆董事會任期為限,董事會經換屆後,股東大會應就新一屆董事會的授權範圍重新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未對授權範圍重新作出決議前,原有的授權繼續有效。

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一百零三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零四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獨立董事連任不得超過二屆。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第一百零五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零七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零八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九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應在離職後永久承擔忠實義務,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司法、行政執法部門有裁定要求。
董事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第一百十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十一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十二董事會、監事會和持有公司3%以上且連續持股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股東,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除外)。董事候選人應當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規定要求的董事任職資格和任職件。
第一百十三符合本章程規定件的提名人應當向董事會提供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訊,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審查後依本章程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董事會在確定董事候選人後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經審查,若發現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規定的股東提名人相關持股比例變動的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或不真實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
第一百十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或獨立董事認為董事候選人資料不足時,應當要求提名人補足,而不能僅以此為由否定提名人的提名;認為某董事候選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時,應當有明確和充分的理由,同時書面告知該董事候選人的提名人。
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第一百十五公司董事會每個年度更換的董事除獨立董事外不得超過公司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但該屆董事會或有關董事任期屆滿、有關董事依法辭職、或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上市地規則另有強制性要求的除外。
第一百十六董事可以獲得適當的報酬。董事報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請股東大會決定。但在董事會或董事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個人討論其報酬時,該董事應該迴避。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一百十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一百十八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第一百十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一百二十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一本節有關董事忠實及勤免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一百二十四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一百二十五獨立董事除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中關於董事的任職資格外,還必須符合下列件:
(一)具有本章程所規定的獨立性;
(二)具有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四)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它任職件。
第一百二十六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本項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二十七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二十八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第一百二十九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第147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一百三十一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最低人數的,在改選的獨立董事就任前,獨立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改選獨立董事,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職務。
第一百三十二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其它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3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間或占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以上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並經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和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獨立董事除履行前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應股東大會決定應由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第一百三十四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全體獨立董事年度報告書,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一百三十五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公司應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件。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三十七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三十八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當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節董事會
第一百三十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百四十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至二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四十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擬定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方案,並確定其組成人員;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四十三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的附屬檔案,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董事會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許可權,建立如下的審查和決策程式:
(一)對於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抵押事項:在董事會決策許可權內的(按第一百零一第一款規定許可權)事項,應在獲得專業機構的商務、財務、資產評估、法律風險等必要的項目評估檔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表決;對於應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董事會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二)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對外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
2、對於股東大會已經在本章程中授權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單項對外擔保事項,在董事會形成有效決議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外簽署;
3、對於依據本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的擔保事項,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在經批准的擔保計畫或總額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外簽署。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式,並對違規或失當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於委託理財事項:
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對控股子公司)不得委託其他公司進行理財業務(包括委託購買債券、股票、基金、期貨等)。
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10%以上的委託理財業務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四)對於關聯交易事項:
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以上的,經董事會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公司在行使上述許可權時,依照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要求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四十五當公司發生被收購事項時,為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維護全體股東利益,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分析公司的財務情況,就收購要約件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事宜提出專業意見,並予以公告。在董事會認定屬於惡意收購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專業機構的專業意見,選擇向可能的收購方發出收購邀請,和/或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採取合理的反收購措施。
公司董事會在收購方存在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披露義務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時,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者向法院起訴。
在公司被收購兼併或收購方對管理層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應徵求並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本所稱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體股東提出收購要約;
(二)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旨在使要約人成為控股股東。
第一百四十六董事長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董事長可以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但應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會備案。凡超出授權範圍的事項,董事長無權決定,應及時提議召開董事會集體決定。具體授權內容如下:
(一)授權董事長對外投資資本在3000萬元以內項目,在經營班子作出正式建議的基礎上,擁有決策權,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二)授權董事長審核、批准有關公司生產經營、投資項目及突發事項等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地進行披露;
(三)如遇投資項目的公開拍賣、投標,特別是房地產項目中的土地公開投標(競拍)等投資行為時,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事先對該項目決定的基準價上下浮動20%以內的決斷權,事後向董事會通報;
(四)董事長有權將許可權內的短期投資在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0%以內授權經營班子決定。
(五)其它需董事會臨時授權的事項,由董事會作出。
對董事長的授權期限以本屆董事會及董事長的任期為限,董事會換屆或董事長人事變更時,新一屆董事會或新任董事長是否授權及授權的許可權與範圍應由董事會重新作出決議。
第一百四十八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四十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定期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在公司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公布前召開,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提議時;
(五)監事會提議時;
第一百五十一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可採用傳真等捷徑,在會議開始前三日內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由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對外擔保事項,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方可執行。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五十五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五十六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五十七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一百五十八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五十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籤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以及雖未參與表決但事後得知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後未公開明確表示反對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六十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風險控制、薪酬與考核、特聘專家及投資者關係管理等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其成員主要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特聘專家委員會主要由專家、學者及高技術職稱的優秀人才組成;投資者關係委員會主要由公司董事長、公司及有關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公司大股東代表、公司董事會秘書等有關直接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相關人員組成。
第一百六十一戰略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一百六十二審計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提名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式並提出建議;
(二)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三)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一百六十四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研究董事和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並進行考核;
(二)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有關績效評價標準及結果向股東大會說明,並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風險控制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執行和檢查董事會有關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決議;
(二)研究設計公司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測評指標和控制架構,建立有效的財務管理和業務管理的內部監控體系;
(三)定期召開風險及防範工作會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存在的風險及其所採取的防範措施;
(四)對業務活動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及時進行調查研究,評估風險程度,規劃各部門的風險額及審批限額豁免,提出防範措施,並對其執行和落實情況予以督察;
(五)定期(每季)對公司的財務運作和計算機系統運作進行全面檢查和風險評估;
(六)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對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定提出意見和要求,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七)適時調整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目標,使公司總體風險水平和結構與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一致;
(八)審議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對外擔保制度等有關制度,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九)對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收購等資金支出項目、對外擔保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周密論證,嚴把審核關;
(十)監管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提出方案;
(十一)加強對決策者及決策執行者風險意識的灌輸,積極培育強化風險防範意識。
第一百六十六特聘專家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划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經營活動提供戰略性意見和建議;
(三)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規範意見對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公司重大資本運作及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提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七投資者關係管理委員會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匯集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等相關的信息,根據法律、法規、上市規則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披露;
(二)研究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工作方法與方式,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
(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多種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四)定期或在出現重大事件時組織分析師說明會、網路會議、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
(五)與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繫,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
(六)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引導媒體的報導,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導;
(七)跟蹤、學習和研究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狀況、行業動態和相關法規,通過適當的方式與投資者溝通;
(八)與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交易所等經常保持接觸,形成良好的溝通關係;
(九)調查、研究公司的投資者關係狀況,跟蹤反映公司的投資者關係的關鍵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反映公司投資者關係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決策層參考;
第一百六十八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節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六十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七十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一)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計算機套用等方面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
(三)本章程第一百零三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七十一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檔案;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檔案、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等,並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五)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檔案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檔案和記錄;
(六)《公司章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七十二董事會、經理應當對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第一百七十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獨立董事、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兼任。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七十四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七十五公司設總裁1名,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以及與上述人員履行相同或相似職務的其它公司人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七十六本章程第一百零三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關於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一百零六(四)~(六)關於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七十七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除獨立董事外)可受聘兼任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八公司應與總裁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七十九總裁每屆任期三年,總裁連聘可以連任。總裁任期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總裁任期屆滿時止。
第一百八十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決議、公司年度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八十一總裁、副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的總裁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八十二總裁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契約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八十三總裁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八十四總裁應制訂總裁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一百八十五總裁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裁會議召開的件、程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裁、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契約的許可權,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八十六總裁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裁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裁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契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公司的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行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專職,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職務。
第一百八十八公司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並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總裁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一百九十本章程第一百零三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於監事。
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九十一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九十三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九十四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
第一百九十五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九十六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監事會
第一百九十八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九十九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成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百監事會應當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對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的規定,對董事、總裁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十)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百零一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百零二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監事會決議
第二百零三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二百零四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方式。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百零五監事會的表決程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百零六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管期限為十年。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百零七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百零八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二百零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百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二百零十一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二百十二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二百十三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在公司盈利年度、無重大投資計畫、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節內部審計
第二百十四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百十五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
第二百十六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二百十七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提出提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百十八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百十九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二百二十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二百二十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應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通知
第二百二十二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進行;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以發函、電話、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第二百二十三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四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第二百二十五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發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第二百二十六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發函、電話、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方式進行。
第二百二十七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籤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二百二十八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公告
第二百二十九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或《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同時指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為公司披露有關信息的網站。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二百三十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二百三十一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契約;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二百三十二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或《上海證券報》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三十三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二百三十四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如對公司合併和分立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司作出合併或分立決議後三十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第二百三十五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契約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百三十七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九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七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百四十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四十二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百四十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百四十四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二百四十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四十七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八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五十一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二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五十三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件之一的股東:
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人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定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第二百五十四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百五十五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五十六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不超過”,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於”、“多於”、“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百五十七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本章程附屬檔案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控股子公司

物產元通
中大地產
上海中大亮橋
無錫中大
南昌中大
江西中大城
中大武漢巡司河
武漢中大永豐
四川思源
富陽中大
嵊州中大剡溪
中大置業
中大國際
中大華瑞
中大華盛
中大華偉
中大新泰
中大新力
中大新誠
中大新佳
中大新景
中大新時代
中大新紡
中大經濟
中大紡織
中大服裝
中大貨運
中大期貨
中大投資
寧波國際汽車城
中大普惠

企業文化

發展綱要發展綱要

下屬企業

物產元通集團

一、總體概況
物產元通集團是一家擁有總資產近67億元、120多家成員公司的現代企業集團;2009年8月完成了整體注入中大股份的相關工作,成為浙江物產中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4.65億元。2008年實現銷售規模276億元,實現利潤20227萬元,上繳稅收49499萬元;經營規模和綜合實力已連續14年在全國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二、經營範圍
汽車貿易及服務業務是物產元通第一主業。公司擁有43個國內外汽車品牌系列的代理權,覆蓋國內外大部分汽車品牌;具有新車銷售、汽車金融、汽車維修、汽車俱樂部、二手車交易、汽車用品、汽車救援、汽車租賃、汽車回收等一整套完善的汽車服務體系,具備了國內屈指可數的貫穿汽車生命周期的全方位服務產業鏈。2008年,公司汽車經營規模165億元,銷售各類汽車11萬輛(其中新車9萬輛、二手車2萬輛),占同期浙江省新上牌汽車總量的15.5%,維修汽車95萬輛次;公司已累計銷售新車85萬輛、二手車20萬輛、維修汽車500萬輛次;汽車經營規模在全國同行業名列前茅。

機電實業業務(包括不鏽鋼、電工產品、機械產品、國際貿易),物業經營,戰略金融業務(期貨經紀、汽車租賃、典當)是公司的第二主業。公司在杭州建立了現代化的電線電纜生產基地、矽鋼片剪下加工基地和元通不鏽鋼剪下配送中心,公司是山西太鋼在浙江省的總代理商,年銷售不鏽鋼15萬噸,不鏽鋼銷售規模省內第一;大地期貨年代理交易額超過1萬億元,經紀規模進入全國前20名;元通租賃公司擁有租賃車輛超過1000台,是省內最大的汽車租賃公司;元通線纜獲得了“杭州市名牌產品”稱號。
三、人才隊伍
公司建立了以人才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為核心的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構建了科學有效的“招人、育人、用人、留人”的管理機制,培育了一支執行力強、善於開拓、勇於競爭、紮實穩健的經營管理隊伍。公司現有員工6100名,平均年齡29歲,大專以上文化占85.3%;公司中高級職員中97.8%具有大專以上文化。
四、組織架構
按照扁平化管理的要求,公司最佳化組織結構、經營結構和人員結構,縮短管理鏈,完善管理體系。目前公司下設7個管理職能部門、6個事業部(汽車事業部、汽車後服務事業部、機電實業事業部、房產物業部、戰略金融部、區域事業部),建立了責權利結合的事業部協調運行機制;下屬成員公司實行以品牌為主線、以資產為紐帶的管理體系。
五、行業地位、公司榮譽和企業文化
經過四十多年的艱苦創業,公司持續提升企業品牌,收穫累累碩果。“物產元通”是“浙江省知名商號”和“浙江服務名牌”;公司連續四年蟬聯“全國十佳汽車行銷集團”榮譽稱號、“中國汽車銷售服務十大企業集團”;汽車經營規模在全省第一,國內前茅。
根據物產集團“企業與時代共同前進、企業與客戶共創價值、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公司制定了“為客戶創造價值,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員工謀求發展”的企業價值觀,樹立了“人文、服務、創新、合作”的企業文化。在“汽車之路,元通相伴”、“汽車生活,元通服務”的經營理念下,公司以“服務客戶”、“認養客戶”為中心,持續提高客戶滿意度,為汽車消費者提供“快樂汽車生活”。

中大房地產集團

中大房地產集團,始建於1992年,為上市公司--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註冊資金8億元,具有房地產綜合開發一級資質,為ISO9001:2008認證企業。集團下設上海、杭州、無錫、南昌、武漢、成都、寧波、嵊州、富陽等區域公司。
中大地產以“品質、品位、品格”為核心理念,在項目開發中注重傳承城市文脈、弘揚區域景觀特徵,形成了自身的開發特色。上世紀90年代,在處於房地產市場發端之初的杭州,中大地產建設了中大廣場、中大•吳莊等著名公建和住宅,在區域市場打下了堅實的品牌基礎。

世紀之交,中大地產又率先在業內提出“集團化、市場化、走出去”戰略,並在此後短短數年內構建了有中大特色的長江布局,打開了梯度成長的市場空間。
至今,在中大地產的長江戰線上,從傳承久遠東方文脈的現代豪宅,到薈萃濃郁歐陸人文底蘊的小鎮;從氣勢磅礴的江景高層,到婉約典雅的臨湖小築;從寧靜怡人的純住宅,到功能豐富、生活多彩的城市綜合體;從現代到古典,從生態到科技……中大地產積極投身於各類經典產品的創造,在高度尊重市場、尊重項目特質與區域人文的同時,本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與高瞻遠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積極探索綠色生態、節能環保的前沿產品。

浙江中大集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集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以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各外貿企業為基礎組建的集團公司,2008年進出口總額達到4.9億美元。公司已通過ISO9001質量標準認證。
浙江中大集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現有16家外貿經營主體,主要是:浙江中大華瑞經貿有限公司、浙江中大華盛紡織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大華偉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泰經貿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力經貿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誠家紡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佳貿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景服飾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時代紡織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紡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浙江中大紡織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服裝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團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上海康勁貿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麗服飾有限公司。公司及所屬企業出口以服裝、紡織品為主,兼有茶葉、輕工業品、小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主要出口國家和地區為美加、歐盟、日本、非洲及東南亞等。
公司憑藉一流的服務、優質的產品和良好的信譽,憑藉數年來國際化經營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和優勢,深受國外客商的歡迎和信賴;公司將一如既往地堅持“誠信互利,知識為本”的經營理念,竭誠歡迎國內外新老客商與我們一起,共享企業的繁榮與發展。竭誠歡迎國內外企業與我們廣泛合作,共同打造中國知名品牌企業。

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註冊資本金1億元人民幣,是上市公司中大股份(股票代碼:600704)的子公

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中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司,是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單位,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交易所會員單位。

公司總部設在杭州,營業場地2700多平方米,目前在北京、上海、重慶、福州、永康、溫嶺、溫州、海寧、義烏設有九家營業部。
公司擁有先進的設備、貼心的客戶服務和基礎雄厚的研究團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秉承“規範經營、穩步發展”的經營方針,以靈活的合作方式、專業的顧問服務、便捷的交易通道、多樣的研究報告、完善的培訓體系,倡導理性投資,以客戶的資金增值為目標,發揮自有的資源優勢,竭誠為廣大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經營範圍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
榮譽業績:
2001-2007年連續七年期貨代理額位列全國十強
2002-2008年連續七年獲得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優勝獎,並多次獲得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優秀表彰
2005-2008年連續四年榮獲和訊網中國財經風雲榜:最具影響力的期貨公司
2009年月榮獲《上海證券報》評選的“最佳期貨公司品牌十強”
2009年6月榮獲《證券時報》評選的“中國最佳期貨公司”

浙江中大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19日,是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一家擁有核心能力和專業人員、具備加速發展潛力的專業化投資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實業投資,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的諮詢服務等。
歷經十餘年的不斷開拓進取,中大投資在股權投資和資本運作領域形成了獨特的競爭優勢,在業界樹立了良好的聲譽。中大投資是浙商研究會的理事單位,並獲得浙商論壇授予的“2007浙江本土十佳創投機構”、“2008浙江本土十佳創投機構”等稱號。迄今已成功投資了三花股份、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國泰君安證券、中化國際、中成股份、大東南包裝、康盛股份等多個項目,目前為中大集團管理的資產超過10億元人民幣。
中大投資始終堅持以研究為投資先導,致力於建設強大的研究團隊。研究中心下設巨觀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和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多個小組,在股權投資、完善企業治理、設計股權激勵方案、促進業務發展、實施資本運作等領域都可提供投資顧問和管理諮詢等服務。
中大投資將本著誠信、專業、創新、共享的企業精神,和團隊協作、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以其擁有的優秀的管理團隊提供誠信和專業化的服務,與客戶共創價值。

浙江中大普惠物業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普惠物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綜合性的物業經營管理公司,成立於1998年,隸屬於浙江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現有一支精幹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隊伍,主要從事樓宇綜合經營和物業管理,包括房屋的租賃經營、物業管理、裝潢裝飾、水電安裝、維修清洗、設卉養殖、商務諮詢、餐飲服務、休閒健身、汽車租賃、停洗車服務等。
公司現管理和諮詢的社會商務樓和住宅小區近40萬平方米。曾聘請香港戴德梁行為物業管理公司為管理顧問。公司實行全電腦化的網路管理,並通過了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具備物業管理二級資質。本公司於2001年成為杭州物業管理協會成員和協會理事單位,2002年成為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成員;中大商務樓連續兩年被評為杭州市綜合治理先進單位,2001年被評為杭州市物業管理示範大樓,2002年被評為全國物業管理示範大樓榮譽稱號,保持至今。
公司將遵循中大集團的“誠信互利、知識為本”的經營理念,本著“提高規範、優質、誠信、篤厚的服務,營造安全、文明、整潔、雅靜的環境”的質量方針,不斷提高員工素質和服務質量,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的同步發展。

2011年中國500強榜單(二)

《財富》雜誌中文版網站剛剛公布了2011年中國500強名單,中石化居首,中石油第二,中國移動(微博)第三。
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包鋼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運股份有限公司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棟樑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
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
浙江英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恆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綠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大昌行集團有限公司
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強]
北京首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葫蘆島鋅業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
青海鹽湖鉀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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