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

出妻

出妻即所謂的“休妻”。“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舊時婦女出嫁後,只有從一而終。舊時無離婚之說,但丈夫有權不要妻子,將其趕回娘家,休妻有“七出之例”:不順父母,無子,淫蕩,垢,有惡疾,口多言,盜竊。婦女若犯有其中任何一條,丈夫就可以將其趕出家門。若女方家庭勢力大,往往會引起糾紛。直到五四運動後,都有少數由婦方主動提出離婚的情況,後逐漸增多。

制度

出妻制即男子強制休妻,是中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中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裡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標準

出妻出妻

想知道,中國古代休妻的七條標準,還得先說說七出和七去,其實七出和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
七去的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
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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