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妻

嫡妻

嫡妻,或稱正室、正妻、正房,俗稱大老婆、大婆,是一夫多妻的家庭裡面禮制上與丈夫平等的妻子。東亞古代男子一般同時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嫡妻所生的子女為嫡子女,在某些地域或時代,嫡妻和庶妻(側室)地位差異很大。首位嫡妻稱為元配,又稱髮妻,元配逝世或離異後再娶的嫡妻則稱為繼室或填房,若同時有多於一名嫡妻,元配以外之嫡妻均稱為平妻。

基本信息

嫡妻

明媒正娶

嫡妻 díqī
[legal wife] 正妻;原配妻子

嫡妻嫡妻

嫡妻相對的是庶妻,何人為嫡何人為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一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制度,但各個妻子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

中國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於貴族階層,平民多為一夫一妻,稱“匹夫匹婦”。

正妻

正常情況下一夫多妻的家庭裡面,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車制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嫡妻嫡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稱作姬妾,按地位從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妾的區別,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婢女妓女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嫡妻嫡妻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配偶,稱為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日本朝鮮半島古代同樣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妾在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嫡妻嫡妻

朝鮮半島方面,李氏朝鮮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文定王后兄長尹元衡之妾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準許她升為正妻,封一品貞敬夫人。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國王的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宗室嫡女稱郡主,庶女稱縣主。

淵源

中國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宋朝之前,平妻這種習慣並不普遍。較為人所知的有,晉朝時的賈充先娶李婉,後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再娶郭槐。以後李婉遇赦,皇帝特許他娶兩個正妻,稱為“左右夫人”。
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贇五皇后並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明、清時期商人地位提高,由於商人經常出外經商,已婚的商人往往於其他地區再娶妻,又分與元配同住和另外置宅安置的,另外置宅安置的又稱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割讓給奉行習慣法的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後,香港華人仍依據《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一夫一妻制。
相對於妾,平妻的法律及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庶出”。
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後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采等同於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儀式。由於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後,會發生兩房嫡子女爭產的事件。
除了古代中國之外,六世紀前的日本與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3庶妻編輯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稱作姬妾,按地位從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妾的區別,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婢女或妓女等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配偶,稱為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其他

日本和朝鮮半島古代同樣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妾在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朝鮮半島方面,李氏朝鮮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文定王后兄長尹元衡之妾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準許她升為正妻,封一品貞敬夫人。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國王的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宗室嫡女稱郡主,庶女稱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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