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成立於1997年,是由美國的一個非政府組織“對環境負責的經濟體聯盟”(Coalition for Environ 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簡稱CERES)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簡稱UNEP)共同發起的,秘書處設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

組織簡介

1997年到1998年間,CERES逐步形成為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提供一個框架的想法,於是最先發起了“全球報告倡議”項目,並開始招募人員、籌集資金、建設網路。1999年,UNEP加入GRI成為共同的合作方,確保了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在全球平台上開展活動。

發展

2000年,GRI發布了第一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其在全球的影響已經遍布南美、北美、大洋洲、歐洲、南亞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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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50個機構在GRI報告指南的基礎上發布他們的可持續發展報告。2001年,按照GRI管理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的建議,CERES的董事會決定將GRI剝離,成為一個獨立機構。GRI開始起草關於合併成立法人組織和招募董事會成員的規則,並針對2000年版指南的使用者收集反饋信息,以便於修訂。
2002年,GRI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以UNEP官方合作中心的身份成為了聯合國成員;GRI解散了管理委員會,正式任命臨時董事會並選舉主席,GRI的運營和資產正式從CERES分離開來,總部設在荷蘭。同年,GRI第二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2002年版本(簡稱G2)在南非約翰內斯堡的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上正式發布。
2003年至2006年間,GRI相繼完成一系列機構的任命,建立了自身獨特的治理結構,並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設立辦公室,成為永久性總部。
2006年10月5日,GRI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大會,發布了第三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也稱2006年版指南,G3)。
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於2002年1月發表了認可和支持GRI的公告,並承諾鼓勵其成員積極支持GRI。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和OECD的“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和多國企業指南工作室”都曾多次高度評價GRI及其《指南》。2002年,GRI與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發起的“全球契約”(GlobalCompact)建立了合作關係。基於《指南》提供的報告在日本、美國和歐洲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非財務報告獎勵,國際上一些著名媒體(如《華盛頓郵報》、《金融時報》等)、著名跨國公司(如杜邦公司、寶馬公司、荷蘭皇家殼牌集團等)都對GRI及其《指南》給予了高度評價。

管理機構和職責

作為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GRI由五大機構組成,同時在這些機構之外,由於GRI是一個由數以千計的商業團體、市民社會、勞工界和專業機構組成的國際網路(InternationalNetwork)組織,因此,在GRI這個網路中還包含了各種促進推廣的活動和組織,以及針對各種議題和項目的工作小組。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由16位成員組成,對GRI承擔最終的信託、財務及法律責任,擁有包括制定機構戰略、工作綱領以及對修訂GRI指南框架的最終決定權。同時,董事會接受來自利益相關方委員會的關於GRI戰略和政策方面的建議,也接受來自技術諮詢委員會關於技術方面的建議。

利益相關方理事會(Stakeholder Council)

由來自不同地區的46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在GRI治理架構內組成正式的利益相關方政策論壇,探討商議關鍵戰略和政策議題,就戰略及政策事宜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技術諮詢委員會

(TechnicalAdvisoryCommittee)
由12位國際專家組成,通過向GRI董事會以及更廣泛的GRI國際網路架構,提供高層次的技術建議以及專業知識,協助維持GRI報告框架的整體質量及連貫性。

機構利益相關方

(OrganizationalStakeholders)
由成百上千的組織和個人構成,並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地增加,他們形成了治理結構的基礎,幫助維持了GRI指南框架的一致性,是GRI國際網路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秘書處(secretariat)

秘書處約由25名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執行由董事會制訂的工作計畫,包括參與和建設GRI的國際網路結構,協同工作組開展報告指南框架的更新版本以及不斷改進的工作。

總體而言,由利益相關組織投票選舉出利益相關方委員會的成員,政策決定都由董事會做出,秘書處是執行機構,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持。

國際公約與標準

國際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下面我們就來盤點下國際公約的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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