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憲章》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了會議,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並試圖在其基礎上再推進一步。

序 言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了會議,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並試圖在其基礎上再推進一步。懷著在各國、在社會各個關鍵性階層和在人民之間開闢新的合作層面,從而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的目標,致力於達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護全球環境與發展體系的國際協定,認識到我們的家鄉--地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茲宣告:

原則1

人類處於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他們應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

原則2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負有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營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的責任。

原則3

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在發展與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

原則4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展,環境保護工作應是發展進程的一個整體組成部分,不能脫離這一進程來考慮。

原則5

為了縮短世界上大多數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要,所有國家和所有人都應在根除貧窮這一基本任務上進行合作,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不可少的條件。

原則6

開發中國家、特別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和在環境方面最易受傷害的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需要應受到優先考慮。環境與發展領域的國際行動也應當著眼於所有國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則7

各國應本著全球夥伴精神,為保存、保護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鑒於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別責任。已開發國家承認,鑒於它們的社會給全球環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財力資源,它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努力中負有責任。

原則8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較高的生活素質,各國應當減少和消除不能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並且推行適當的人口政策。

原則9

各國應當合作加強本國能力的建設,以實現可持續的發展,做法是通過開展科學和技術知識的交流來提高科學認識,並增強各種技術--包括新技術和革新性技術的開發、適應修改、傳播和轉讓。

原則10

環境問題最好是在全體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一個人都應能適當地獲得公共當局所持有的關於環境的資料,包括關於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並應有機會參與各項決策進程。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資料來便利及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式。

原則11

各國制定有效的環境立法。環境標準、管理目標和優先次序應該反映它們適用的環境與發展範疇。一些國家所實施的標準對別的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可能是不適當的,也許會使它們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和社會代價

原則12

為了更好地處理環境退化問題,各國應該合作促進一個支持性和開放的國際經濟制度,這個制度將會導致所有國家實現經濟成長和可持續的發展。為環境目的而採取的貿易政策措施不應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或是偽裝的限制。應該避免在進口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單方面採取對付環境挑戰的行動。解決跨越國界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環境措施應儘可能以國際協商一致為基礎。

原則13

國應制定關於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各國還應迅速並且更堅決地進行合作,進一步制定關於在其管轄或控制范

圍內的活動對在其管轄外的地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不利影響的責任和賠償的國際法律。

原則14

各國應有效合作阻礙或防止任何造成環境嚴重退化或證實有害人類健康的活動和物質遷移和轉讓到他國。

原則15

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原則16

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並且適當地照顧到公眾利益,而不歪曲國際貿易和投資

原則17

對於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國家手段,並應由國家主管當局作出決定。

原則18

各國應將可能對他國家環境產生突發的有害影響的任何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立即通知這些國家。國際社會應盡力幫助受災國家。

原則19

各國應將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國界的環境影響的活動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預先和及時地提供通知和有關資料,並應在早期階段誠意地同這些國家進行磋商。

原則20

婦女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們充分參加對實現持久發展至關重要。

原則21

應調動世界青年的創造性、理想和勇氣,培養全球夥伴精神。以期實現持久發展和保證人人有一個更好的將來。

原則22

土著居民及其社區和其他地方社區由於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支持他們的特點、文化和利益,並使他們能有效地參加實現持久的發展。

原則23

受壓迫、統治和占領的人民,其環境和自然資源應予保護。

原則24

戰爭定然破壞持久發展。因此各國應遵守國際法關於在武裝衝突期間保護環境的規定,並按必要情況合作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原則25

和平、發展和保護環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則26

各國應和平地按照《聯合國憲章》採取適當方法解決其一切的環境爭端。

原則27

各國和人民應誠意地一本夥伴精神合作實現本宣言所體現的各項原則,並促進持久發展方面國際法進一步的發展。

背景

斯德哥爾摩會議以後,儘管一些工業國在環境治理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仍然日趨嚴重。在這種情況下,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舉行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又稱“地球會議”)。18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出席了大會,其中有102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大會的還有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等70多個國際組織的代表。這次大會的會徽是一隻巨手,巨手上托著插了一支鮮嫩樹枝的地球,象生育“地球在我們自己手中”。大會回顧了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以來全球環境保護的歷程,敦促各國政府和公眾採取積極措施,為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作出共同努力。
會議通過了關於環境和發展問題的《里約熱內盧宣言》(又稱《地球憲章》)。是一個規範國際環境行為準則的綱領性檔案。號召各國人民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為實現保護環境的共同目標而奮鬥。大會還通過了《21世紀行動議程》,這是一個在全球、區域和各國範圍內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指導人們以何種行動方式進入21世紀。它不僅闡明人類想達到的目標,還具體規定了實現這些目標的途徑。除了這兩個鋼領性的檔案,大多數與全國在這次會議上籤署了兩個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此外,會議還通過了一個保護森林的非法律性檔案“關於森林問題的政府聲明”。與1972年“人類與環境會議”相比,本屆大會不僅加深了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而且把環境問題與經注是、社會發展結合起來,樹立了環境與發展相互協調的觀點,找到了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的正確道路,即被普遍接受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我國總理李鵬也出席了大會並在大會上做了重要講話,闡述了中國政府關於加強環境與發展領域國際合作的五點主張:即經濟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已開發國家負有更大的責任;加強國際合作要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保護環境和發展離不開世界和平與穩定;處理環境問題應當兼顧各國現在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大會以後,我國也開始編制《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為政府各部門制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對策和具體措施。1994年3月25日,通過了《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國二十一世紀人口、環境和發展白皮書》,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提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行動依據、戰略目標和行動方案。這是一個全國的綱領性檔案,涵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和資源、實際計畫生育、發展科技和教育等方面,一共設立了78個方案領域,從政策和法律建設,科學決策和管理等方面規定了具體的行動目標和方案。
制訂和組織實施《中國21世紀行動議程》,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但體現了我國政府實現自己在環境與發展領域所做承諾的決心,也是中國長遠發展的自身南非要和必然選擇。

四個原則

《地球憲章》的“可持續發展”強調了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公平性原則。這裡指的公平性包括代際公平、代內公平、資源利用和發展機會的公平等方面。實現“代際公平”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使自然資源的擁有量相對穩定在某一水平上;“代內公平”指當代人享有平等的發展機會,人類在享有地球資源的權利上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協調性原則。要求人們根據生態系統持續性的條件和限制因子調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對資源的要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

第三,質量原則。可持續發展更強調經濟發展的質,要以儘可能低的資源代價去達到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目的,還要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

四,發展原則。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必須通過發展來提高當代人福利水平,必須具有長遠發展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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