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選確定而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記錄著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方式、風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著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質、價值觀念、心理結構、氣質情感等核心因素,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

基本信息

簡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對保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確保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和世代相傳具有重要意義。

定義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發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第2條),非物質文化遺產(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
“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最新數據

截至2011年11月29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6屆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落下帷幕,共有11個申報項目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9個申報項目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此外,委員會還決定將5個項目收錄到《成功經驗彙編》。
至此,已有來自16個國家的27個項目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來自約140個國家的232個項目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此外,還有8個項目被收錄到《成功經驗彙編》。
迄今,已有139個國家批准了由教科文組織大會於2003年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只有《公約》的締約國方可申報提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

遺產項目

一新增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中國遺產項目:
[1]中國皮影戲(Chineseshadowpuppetry)
[2]中國珠算(Chineseabacus)
二新增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項目:
[1]赫哲族伊瑪堪說唱(HezhenYimakanstorytelling)
至此,中國已有30項遺產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此外還有7項遺產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目前擁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數量最多的國家。

保護歷程

雖然早在18和19世紀時,就有一些語言學者、民俗學家及其他人曾試圖記載世界上的口頭文化傳統,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是一個相對較新的辭彙,其概念提出的時間並不長。
20世紀50年代,日本開始了保護國粹的計畫,承認傳統藝術大師精湛的技藝,而且還將“戲曲、音樂、傳統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的文化資產中,歷史價值較高者”,列為“無形文化財”,並以法律形式實行保護措施。
[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無形文化遺產】]
之後,類似的保護計畫也在韓國、菲律賓、泰國、美國和法國相繼展開。然而在西方,法理學家把智慧財產權被視為一種資產,他們把著作權和專利定義為將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體的文化創造卻因沒有文字記載或記錄,對其價值的檢定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這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為國際認可遲緩的原因。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分開定義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但是,隨著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疏漏卻漸漸暴露,進而推動了人們要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廣泛思考。專家們隨即召開會議,各種建議紛紛推出,技術研討活動連續不斷,在此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8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或譯傳統民間文化)建議書》(Recommandationsurlasauvegardedelaculturetraditionnelleetpopulaire),建議要求各會員國充分意識到大量包含豐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產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應當採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嚴重威脅的遺產進行必要的鑑別、維護、傳播、保護和宣傳。同時,告誡遺產國政府及遺產的擁有者,重視遺產的重要價值,擬定保護措施。建議在最後的一章關於促進國際合作的條文中指出,會員國要對那些民眾或社團的具有象徵性精神價值的遺產給予更大的關注。
不過這個建議案並沒有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而是以“民間傳統文化”來代指“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這個概念的提出,在文化遺產的概念史上,是一個標誌性的事件。雖然它最早於1982年就出現在Unesco的檔案中[註:在世界遺產委員會1982年的墨西哥會議(即“世界文化政策會議”)的檔案中,第一次出現“非物質遺產(patrimoineimmatériel)”的概念。參見Le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Babel,p.26],但對它的體系性的表述,卻遲至世紀之交才真正問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7年11月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一項關於建立一個國際鑑別的決議,這個決議稱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Proclamationdeschefs-d’oeuvredupatrimoineoraletimmatérieldel’humanité);於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共19件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的傑作(其中包括中國的崑曲);然後在前二者基礎上,熔鑄為一個新的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pourlasauvegardedu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並在2003年10月17日,於第32屆大會閉幕前得以通過。

保護公約

博遜地區的文化空間(烏茲別克斯坦)博遜地區的文化空間(烏茲別克斯坦)
20世紀下半葉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相關的國際組織,尤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做了許多工作,開展了各項計畫,並通過了一些相關的檔案。
在1989年的《保護民間創作(或譯傳統民間文化)建議書》中教科文組織就指出,非物質類的文化遺產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是促進各國人民和各社會集團更加接近以及確認其文化特性的強有力手段,這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一個先聲。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堪稱為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延續。其精神首先表現為,它在《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1989)、《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和《伊斯坦堡宣言》(2002)的基礎上,明確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和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強調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願和共同關心的事項,承認各社區,尤其是原住民、各群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並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公約宗旨

公約的宗旨如下: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四)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公約目的

公約的目的是,保護口述傳統和語言表達、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宗教儀式、節日、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和傳統手工藝相關的技術。公約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傳的,但同時又不斷被社會群體進行再創造。這是一項關於非物質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公約生效

公約規定,在滿30個國家申請加入公約後,公約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羅馬尼亞成為第30個締約國。根據公約34款,它將在第30份批准書交存3個月之後生效,據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於200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標誌

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大會在2008年6月第二次會議上採用了克羅埃西亞設計師DragutinDadoKovačević的作品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的標誌。正如設計者所言,該標誌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圓形為基本構圖,線條圖以一次手的運動開始並結束,中間沒有任何停止或斷落,三角形變成一個正方形,正方形變成一個圓形,而圓形則採取了泡狀保護罩的形式,以突出該公約的宗旨和精神,強調的是傳統與現代之間的聯結——以手的運動表示傳統,以類似於英文at的符號“@”象徵現代,緊扣“一個現代性時代的遺產”的主題。該標誌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徽標聯合使用。

相關用語

口頭傳統

“口頭傳統”或稱“口頭傳說”,是一個民族世代傳承的史詩、歌謠、說唱文學、神話、傳說、民間故事等口頭文本以及與之相關的表達文化和口頭藝術,它不僅是民族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非物質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面臨著更嚴峻的形勢,尤其是隨著世界經濟、文化全球化趨勢的加劇,文化標準化、戰爭、旅遊業、工業化、大眾傳媒、移民和環境惡化等使世界各個民族的本土文化傳統面臨日益嚴重的威脅,許多古老的口頭文化傳統和優美的口頭文學迅速消亡。有鑒於此,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議和推動下,世界各國日益把本民族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保護納入議事日程。

文化空間

“文化空間”或稱“文化場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使用的一個專有名詞,被用來指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形態和樣式。其定義為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以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文化空間就是能夠在一種時空中承載和凝聚與之休戚與共的文化元素,並化為日常式的有親近感的行為習慣。
文化空間的本原意義指一個具有文化意義或性質的物理空間、場所、地點。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也是一個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遺址、文化群落、宮殿教堂廟宇等文化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其作為一種文化形式加以特別運用,賦予其特殊的文化指定。在這一關於“文化空間”的定義中,特別指出“文化空間”的概念是指的“人類學”的概念。人類學的“文化空間”和傳統的“文化空間”概念的區別,正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區別是相類的。所以,人類學的“文化空間”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內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點、建築、場所、實物器物等),也有人類的周期性的行為、聚會、演示,而且這種時令性、周期性、季節性、時間性的文化搬演和重複反覆,才是一種獨特的文化空間或文化形式。也就是說,人類學的“文化空間”,首先是一個文化的物理空間或自然空間,是有一個文化場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態的物理“場”;其次在這個“場”里有人類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認定,是一個文化場;再者,在這個自然場、文化場中,有人類的行為、時間觀念、歲時傳統或者人類本身的“在場”。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有人在場的文化空間才是人類學意義的文化空間,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反之,如果物是人非,那就只能是“物質”文化遺產,是文物、古蹟、遺址了。
由此可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文化空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形式與形態。它確定的是一種時空結合體,其中的內容豐富,可以集某一地區傳統文化之大成。
文化空間首先應有場所,可能是一座島嶼、一片村鎮、一塊城市區域、一個自然地帶。而重要的是,場所中必須有人的活動。人的文化行為與“場所”契合於一體,所謂文化空間才真正具有意義。

傳承人

傳承人是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沿襲的個人或群體(團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活態載體。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

評選標準

根據2003年10月17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兩個名錄,以及《最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項目名冊》。

名錄前身

崑曲《牡丹亭·驚夢》崑曲《牡丹亭·驚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ProclamationdesProclamationdeschefs-d'oeuvredupatrimoineoraletimmatérieldel'humanité)[註:這裡所使用的“傑作”一詞通常也被籠統地譯為“代表作”]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前身。1997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大會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的決議,提出了“傑作(代表作)”這一稱號,並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正式定名於聯合國的檔案中。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始實施“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計畫。其主要獎勵兩種表現形式:
1.一種定期發生的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或戲劇表演,宗教儀式或各類節慶儀式;
2.一個文化空間,定義為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代表作評選標準

“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的評選標準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國際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其評選標準主要有兩條:
第一,遺產具有傑出的文化代表性,對有關群體和文化多樣性具有特殊價值;
第二,遺產當前迫切需要保護,特別是因面臨社會變革等因素缺乏保護而將消失。
在實際評審過程中,對每個申報項目需要參照如下具體的評選標準:
(1)參選作品應具備體現人類的創造天才的優秀作品和特殊價值;
(2)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體現;
(3)在歷史學、藝術學、人種學、社會學、語言學及文學方面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達;
(4)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規則的五項條件。這五項條件包括:
①表明其深深紮根於相關群體的文化傳統或有關社區文化歷史之中;
②能夠作為一種手段對民間的文化特性和有關的文化社區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鑑和交流方面有重要價值,並促使各民族和各社會集團更加接近,對有關的群體起到文化和社會的現實作用;
③能夠提高開發技能,提高技術質量;
④對現代的傳統具有唯一見證的價值;
⑤由於缺乏搶救和保護手段,或因加速的演變過程、城市化趨勢、或適應新環境文化的影響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代表作申報

“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的申報
根據《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申報指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在各成員國申報的基礎上,每兩年宣布一次《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每次每個成員國可有一個項目入選。入選項目要求是具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質遺產,或是從歷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語言學或文學角度具有突出價值廣為流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果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超越政治邊界,相關成員國可聯手共同提交一個多國申報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多國聯合申報,此類項目可以不占本國的申報名額。截至2005年11月,中國獨立申報成功的項目有崑曲、古琴藝術和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聯合申報成功的項目是與蒙古國共同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

代表作過渡

“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向《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過渡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中規定,“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計畫行將終止,建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同時在《公約》中過渡條款第31條規定:“委員會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於2006年4月生效後,各國申報的遺產項目一旦入選,將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2003年、2005年宣布的三批90項“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傑作)”也自動納入到了《名錄》中。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第八章過渡條款
第三十一條:與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的關係
一、委員會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二、把這些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絕不是預設按第十六條第二款將確定的今後列入遺產的標準。
三、在本公約生效後,將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Listereprésentativedu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del'humanité)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6條設立。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第四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六條: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一、為了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和從尊重文化多樣性的角度促進對話,委員會應該根據有關締約國的提名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二、委員會擬訂有關編輯、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錄的標準並提交大會批准。
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標準
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檔案中說明擬議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1]該遺產屬於《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於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並有助於見證人類的創造力。
[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
2009年9月3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4次會議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首都阿布達比審議並批准了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76個項目(其中包括中國申報的22個項目),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規則後的第一年。此前“申遺”每兩年舉行一次,每個國家只能申報一項。從2009年開始申報每年舉行一次,數量也不再受限制。
2011年11月29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6屆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又評選出19項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至此,全球共有232項代表作被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29項。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edu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nécessitantunesauvegardeurgente)是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第17條設立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第四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七條: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一、為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委員會編輯、更新和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根據有關締約國的要求將此類遺產列入該名錄。
二、委員會擬訂有關編輯、更新和公布此名錄的標準並提交大會批准。
三、委員會在極其緊急的情況(其具體標準由大會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加以批准)下,可與有關締約國協商將有關的遺產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錄。
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標準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的相關規定,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檔案中說明擬議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1]該遺產屬於《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儘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
[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
[4]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5]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
2009年10月1日,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首都阿布達比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會議宣布,將來自8個國家的12項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被正式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是教科文組織遴選出的首批進入該《名錄》的遺產名單。
此次經過獨立專家組認真篩選後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12個項目分別來自白俄羅斯、中國、法國、肯亞、拉脫維亞、馬里、蒙古和越南8個國家。教科文組織表示,為確保這些文化遺產的生存能力,有關締約國必須承諾制定專門的保護計畫,並可以獲得專門為此設立的基金的資助。
2011年11月29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6屆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又評選出11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至此,全球共有27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7項。
《最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項目名冊》(Registredesmeilleuresactivitésdesauvegardedepatrimoineimmaterial)即《成功經驗彙編》,系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第18條而設立。
第十八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一、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其制定的、大會批准的標準,兼顧開發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並宣傳其認為最能體現本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二、為此,委員會接受、審議和批准締約國提交的關於要求國際援助擬訂此類提名的申請。
三、委員會按照它確定的方式,配合這些計畫、項目和活動的實施,隨時推廣有關經驗。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畫、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
艾馬拉人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拉美)
艾馬拉人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拉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締約國向委員會申報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供其遴選和宣傳。並強調在遴選和宣傳保護計畫、項目和活動時,應特別關注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同時加強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委員會應從提案中選出最符合以下標準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1]該計畫、項目和活動涉及《公約》第2.3條定義的保護措施。
[2]該計畫、項目和活動促進了地區、分地區和/或國際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
[3]該計畫、項目和活動體現了《公約》的原則和目標。
[4]該計畫、項目或活動證明有助於促進對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能力的保護。
[5]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計畫、項目或活動正在或已經實施。
[6]該計畫、項目或活動視情況可成為分地區、地區或國際保護活動的範例。
[7]如果申報締約國、執行機構和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的計畫、項目或活動被選中,他們就願意合作傳播最佳做法。
[8]該計畫、項目或活動的經驗與其效果評估密切相關。
[9]該計畫、項目或活動主要用於滿足開發中國家的特定需要。
第一批入選項目
200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4次會議上,政府間委員會審議批准將分別來自兩個國家和一個分區域的3個保護計畫列入“最佳實踐項目名冊”,它們是:
1.保護玻利維亞、智利和秘魯艾馬拉人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拉美)
2.傳統文化中心——普索爾教育計畫的學校博物館(西班牙)
3.印度尼西亞北加浪岸的蠟染布博物館——國小、初高中、職業學校和工藝學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和培訓(印尼)
2011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6屆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委員會又決定將5個項目收錄到《最佳實踐項目名冊》。至此,全球共有8個項目被收錄到《最佳實踐項目名冊》。

遺產項目

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中國項目
序號 遺產項名稱 批准時間
1 崑曲 2001年 5月
2 古琴藝術 2003年11月
3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 2005年11月
4 蒙古族長調民歌 2005年11月
5 中國傳統桑蠶織技藝 2009年10月
6 南音 2009年10月
7 南京雲錦織造技藝 2009年10月
8 宣紙傳統製作技藝 2009年10月
9 侗族大歌 2009年10月
10 粵劇 2009年10月
11 格薩(斯)爾 2009年10月
12 龍泉青瓷傳統煉製技藝 2009年10月
13 熱貢藝術 2009年10月
14 藏戲 2009年10月
15 瑪納斯 2009年10月
16 花兒 2009年10月
17 西安鼓樂 2009年10月
18 中國朝鮮族農樂舞 2009年10月
19 中國書法 2009年10月
20 中國篆刻 2009年10月
21 中國剪紙 2009年10月
22 中國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 2009年10月
23 端午節 2009年10月
24 媽祖信俗 2009年10月
25 中國雕版印刷技藝 2009年10月
26 呼麥 2009年10月
27 中醫針灸 2010年11月
28 京劇 2010年11月
29 中國皮影 2011年11月
30 中國珠算 2013年12月

注釋:①該項目與蒙古國共同申報。

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中國項目

序號 遺產項名稱 批准時間
1 羌年慶祝習俗 2009年 10月
2 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 2009年10月
3 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 2009年10月
4 麥西來甫 2010年11月
5 帆船水密艙壁製作 2010年11月
6 木版活字印刷術 2010年11月
7 赫哲族伊瑪堪說唱 2011年11月

組織管理

為有效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的管理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實踐進行管理。

政府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第5條規定,在教科文組織內設立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Comitéintergouvernementaldesauvegardedu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簡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根據上述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由18個會員國的代表組成,在公約會員國的數目達到50個之後,委員會委員國的數目增至24個。委員會委員國由會員國每兩年舉行一次會員國大會選出,任期4年。
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會員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名申報資料並審核,在有關諮詢機構的幫助下最終決定將哪些申報項目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對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提出建議和意見;
[3]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在必要的時候應會員國的申請對其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4]在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和協助下,起草會員國大會和委員會和檔案等,並組織大會的召開。
《公約》第25條還規定,建立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Fondsdupatrimoineculturelimmatériel)。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會員國的納款,教科文組織的撥款,其他國家、組織或個人的捐款等,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進行管理。

管理機構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規定,為保護領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國應指定或建立國家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並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以中國為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其成立於2006年9月,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正式成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業機構,承擔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具體工作: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政策諮詢;組織全國範圍普查工作的開展,制定和更新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指導保護計畫的實施;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舉辦學術、展覽(演)及公益活動,交流、推介、宣傳保護工作的成果和經驗;組織實施研究成果發表和人才培訓等。

文化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7年11月召開的第二十九屆大會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決議。2003年10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成立會員國大會,為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關。第7條規定其主要職能包括: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鼓勵並監督其實施情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建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籌集資金並進行管理;擬定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的業務指南等。

保護歷程

埃爾切神秘劇(西班牙)埃爾切神秘劇(西班牙)
20世紀中葉,中國政府企業文化工作者對部分傳統文化遺產進行了調查和研究,使許多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搶救。1979年文化部、國家民委、中國文聯共同發起“十部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編撰工作。1997年國務院發布《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對傳統工藝美術作出明確的規定,通過建立國家評定機構,保護了一大批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命名了200餘名“工藝美術大師”。
從2002年起,文化部、財政部等有關單位啟動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採取一系列保護措施,對具有重要價值且瀕危的項目進行搶救性的保護。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標誌著中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進程中又邁出了重要一步。中國常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代表張學忠大使於12月2日在巴黎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松浦晃一郎遞交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親自簽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批准書。中國是第6個遞交批准書的國家。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和政策。近幾年來,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已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
2010年8月23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對此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六章四十五條,分別為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明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文)

國內定義

我國國務院2005年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第2條給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第3條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①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②傳統表演藝術;
③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④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⑤傳統手工藝技能;
⑥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根據201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同時還明確提出,“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國內標誌

為提高全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促進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中心向海內外徵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通過網上徵集、民眾投票和數輪專家評議後,最終評選結果於中國第一個“文化遺產日”前揭曉。標識啟用後,主要用於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領域。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外部圖形為圓形,象徵著循環,永不消失。內部圖形為方形,與外圓對應,天圓地方,表達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空間有極大的廣闊性;圖形中心造型為古陶最早出現的紋樣之一的魚紋,魚紋隱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魚生於水,寓意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源遠流長,世代相傳;圖形中心,抽象的雙手上下共護於“文”字,意取團結、和諧、細心呵護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的寓意;標識圖形傳達出古樸和質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現狀,另一方面彰顯了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祖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強烈責任心和使命感,表現出中華民族團結、奮進、向前的時代精神。

類型

我國根據各級政府和單位申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劃分了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截至2008年6月,在國務院先後公布的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十類: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俗。

民間文學

民間文學是一種特殊的文學,是指由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且在民間廣泛流傳的文學,主要是口頭文學,如民間故事、民間戲曲、民間曲藝、神話、傳說、歌譜、謎語、諺語等。優秀的民間文化不僅具有優越的藝術性,而且包含很多歷史信息。傳承和研究民間文化可以了解當地人民在某個特殊時期的生活態度、民族信仰、價值觀念等。民間文學具有鮮明的口頭性、集體性。變異性、傳承性、直接的人民性。

傳統音樂

傳統音樂是指形成並流行於民間的歌曲和器樂曲,包括民間舞蹈音樂和民間戲曲音樂。民間音樂的作者一般是有創作才能的不出名的民間藝人,他們往往既是創作者又是表演者。民間音樂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表現手法和技巧上具有豐富性,因場合和氛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手法和技巧。

傳統舞蹈

傳統舞蹈產生、流傳於民間,是一種風格鮮明、為廣大民眾所喜聞樂見的舞蹈,它反映人民的勞動、鬥爭、交際和愛情生活。不同民族和地區的民間舞蹈受生活方式、歷史傳統、風俗習慣、民族性格、宗教信仰、地理和氣候等自然環境的影響而顯現出風格特色的明顯差異。

傳統戲劇

傳統戲劇,中國的戲劇與希臘悲劇和喜劇、印度梵劇並稱為世界三大古老的戲劇文化。文學上的戲劇概念是指為戲劇表演所創作的腳本,即劇本。這裡所指的傳統戲劇是以語言、動作、舞蹈、音樂、木偶等形式達到敘事目的的舞台表演藝術的總稱,是時間藝術和空間藝術的綜合,常見的表演形式有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木偶戲等、傳統戲劇具有虛擬性,舞台藝術不是單純的模仿生活,而是對生活原形進行選擇、提煉、誇張和美化,通過唱、念、做、打等表演手法把觀眾直接帶入藝術的殿堂。傳統戲劇的另一個特徵是程式性,舞台動作的表現有一套固定的程式,在程式的規範之下又有靈活性。

曲藝

曲藝是中華民族各種說唱藝術的統稱,是由民間口頭文學和歌唱藝術經過長期發展演變形成的一種獨特的藝術形式。我國仍活躍在民間的曲藝品種有400個左右,它們雖有各自的發展歷程,但都具有民間性、民眾性的藝術特徵。曲藝不同於戲劇,戲劇由演員裝扮成固定的角色進行表演,曲藝演員不裝扮成角色,通常一個演員模仿多種人物,以“一人多角”的方式,通過說、唱,或似說似唱,或又說又唱來敘事、抒情,把人物和故事演繹出來、曲藝表演起來比戲劇簡單、樸素,通常一個伴奏器樂、一個道具、一個演員就能撐起一台曲藝表演。

雜技競技

雜技是原始人在狩獵中形成的勞動技能和自衛攻防中創造的武技與超常體能,在休息和娛樂時,又被再現為一種自娛遊戲的競技表演,即為最早的雜技藝術。每一種雜技與競技都有自身的遊戲規則和藝術特點,且帶有鮮明的地域色彩,因地域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規則。

民間美術

傳統美術又稱民間美術,是人民民眾創造的以美化環境、豐富民間風俗活動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套用、流行的美術。民間美術主要有年畫、刺繡、剪紙、風箏、傳統編織工藝品、中國傳統玩具六個種類。年畫最初是由“鬥神畫”演變而來的,以木刻水印為主,追求拙樸的風格和熱鬧的氣氛,通常用於增添節日氣氛、美化房屋。畫的線條單純、色彩鮮明,圖案有花鳥、神話傳說、歷史故事、春牛等。刺繡因多為婦女所作,故又名“女紅”,蘇繡、粵繡、湘繡、蜀繡被稱為“四大名繡”,它們被廣泛的用於服裝、檯布、枕套、靠墊等生活用品及屏風、掛壁等陳設品。剪紙在全國各地都能看到,因其材料易得、成本低廉、效果立見、適應面廣,而成為中國民間最為普及的傳統裝飾之一。具有代表性的風格有南方派、江浙派、北方派。風箏源於春秋時代,早期為傳遞信息的工具,到宋代,放風箏成為百姓喜愛的戶外活動。中國的編制工藝和傳統玩具品種繁多、風格各異,均具有原始文化和鄉土藝術的特點,一般就地取材,物美價廉。

傳統技藝

傳統手工技藝是指具有高度技巧性、藝術性的手工技藝,它蘊含著我國人民的智慧與創造力。傳統手工技藝的現代價值不容忽視,仍在社會生產和日常生活中被廣泛套用。隨著人們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要求的提高,許多傳統手工技藝引入現代化的生產技術,被予了除使用功能以外的文化內涵。

傳統醫藥

傳統醫藥是相對於現代醫學而言的,它出現在現代醫學之前,指與古代社會文化密切相關的醫學實踐。傳統醫藥的實踐因不同國家的傳統文化繼承性的差別而顯示出多樣性。我國傳統醫藥理論具有較強的“整體觀”和“統合觀”,而使臨床醫學形成了獨特的治療觀和行為方式,通過望、聞、問、切“四診”從整體上把握陰、陽、表、里、寒、熱、虛、實“八綱”,強調人體生理與自然環境的統一,認為“氣”為萬物基始,百病皆生於“氣”,“氣治則安、氣亂則病”,一旦人體生理功能與自然環境失衡,就會由風、寒、暑、濕、燥、火“六淫”致病,綜合分析各種致病因素,同病異治、異病同治,注重扶正祛邪,治標固本。

民俗

民俗即民間風俗,是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中由廣大民眾所創造、享用和傳承的生活文化,它起源於人類社會群體的生活,在特定的民族、時代和地域中不斷形成、擴大和演變,為民眾的日常生活服務。由於民俗是從當地人民生活的習慣中演變、形成的受地理環境、當地人謀生方式、歷史傳統的影響和制約,因而顯示出濃烈的地方特色。由於民族眾多,每個民族又有不同的民俗,同一民俗在不同階段也有變化,民族間的交流會使民俗相互影響,因此我國的民俗又呈現出多元性、複合性、變異性的特徵。民俗涉及的內容很多,研究的領域至今仍在不斷地拓展,主要包括生產勞動民俗、日常生活民俗、社會組織民俗、歲時節日民俗、人生禮儀、遊藝民俗等方面。

遺產名錄

西西里木偶劇(義大利)西西里木偶劇(義大利)
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指出,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目的是推動我國非物質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供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性的認識;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做出中華民放應有的貢獻。
為規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於2005年12月發布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並制定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2006年5月國務院公布了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總計518項),除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外,其他各級政府部門也紛紛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公布了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中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批 次 批准時間 總 量 詳細內容
第一批名錄 2006年5月 518項 國務院檔案:國發〔2006〕18號
第二批名錄第一批名錄擴展項目 2008年6月 510項147項 國務院檔案:國發〔2008〕19號
第三批名錄名錄擴展項目 2011年5月 191項164項 國務院檔案:國發〔2011〕14號

名錄目的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目的是:
(1)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2)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3)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4)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5)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申報標準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是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2)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保護措施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畫: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畫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遺產日

2005年12月22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新名錄

2015年12月2日,在納米比亞首都溫得和克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決議,正式將韓國、越南、高棉、菲律賓4國聯合申遺的“拔河”列入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此,拔河成為韓國第18項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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