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的產生、職權、義務和監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均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基本信息

權利

人大代表主要權利:提出議案的權利;提出質詢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人身特別保護權;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資格

人大代表投票人大代表投票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比如縣級人大代表、鄉鎮級人大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候選人得到了法定數量的選票即獲得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一種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種選舉叫間接選舉,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候選人獲得了法定的選票即獲得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這裡要注意的是,須獲得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的選票,而不是獲得參加投票的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1988年選舉七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曾經發過這樣一件事,一個自治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獲得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會議的代表過半數的選票,而不是應到會的全體代表總數的過半數的選票,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資格時,依法不予確認這5位的代表資格。

義務

人大代表必須履行的義務有: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要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自覺地學法、用法、守法,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2)密切聯繫人民民眾。人大代表要經常傾聽民眾的意見,積極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3)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報告,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

人大代表在車間檢查人大代表在車間檢查

(4)遵守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是人民代表大會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代表應自覺遵守,保證會議順利進行。

(5)積極參加代表活動。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是代表執行職務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應積極參加各項代表活動,廣泛聯繫選民,了解政府和“兩院”各方面工作情況,為在會議期間行使權利、履行職責奠定基礎。

(6)保守國家秘密。對於在執行代表職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人大代表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向外泄露。對於機密檔案,不得私印、翻印或者隨意擴散。

(7)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通過向政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幫助政府改進工作。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宣傳政府發布的政策,使人民民眾了解政府的工作情況。對於政府工作中的困難,向人民民眾及時作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8)積極宣傳憲法和法律,宣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帶頭貫徹執行。隨時了解憲法、法律以及決議、決定貫徹中的情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

產生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重慶人大代表王能重慶人大代表王能

2、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

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4、少數民族代表的產生。(1)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240名,每2萬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l千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650名。 (2)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120名,每5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 過165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450名;人口 不足5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120名。 (3)鄉、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40 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9萬的鄉、民 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00名;人口超過13萬的鎮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40名。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

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中國農村與城鎮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從8:1到現在的1:1,走了近60年。而在“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後,農民工與一線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總數也大大提升。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地位

人大代表人大代表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質所決定,並通過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體現代表的重要性質。我國憲法對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著諸多內容的規定,但是在行文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表述,並由此引起一些歧義,對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產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為一部專門規定代表問題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問題,並對這些帶有根本性質的問題作了明確表述。代表法第二條中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一條文表述了以下幾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

(2)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一分子,其地位應當受到一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具有權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於人民的委託,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說明他們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是作為個人,代表是無權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集體的地位,是在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上的,而代表個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對國家機關而言,基本上與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將受到有關保障,並得到國家機關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從代表的產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以及代表與國家機關的關係等幾個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質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表述。這樣,其意義首先在於解決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問題,對於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其次在於使大家能夠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確地認識代表的地位,有利於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最後在於能夠使代表本人進一步認識自己的社會價值,增強責任感,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努力為人民服務。

性質

很多人大代表說得好:“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為人民辦事,要為人民服務。

1、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

網路的聲音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力量網路的聲音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力量
組成人員,應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對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參與選舉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參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參與對人民民眾的各種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等。

2、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都要執行法律規定的代表職務。這些代表職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行使權力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行使都要通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來實現。

3、人大代表要協助政府推行工作,要為人民民眾辦實事,帶領當地人民民眾發展本地區的經濟,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職務,就其性質和內容來看,就是參加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簡單地說,就是要參政議政,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

監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民眾選舉產生的,當然要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具體地講,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鄉人大代表就要由選舉他的選區的選民來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由選出他的選舉單位來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接受選舉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代表法根據憲法規定的精神,對代表接受監督作了專門規定:

1、對代表實施監督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也就是說,委託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權力的選民和選舉單位,同時負有監督代表的責任。

2、對代表的罷免由選民和選舉單位實施。為防止被罷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還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並有權提出申訴意見或書面申訴材料。

3、關於監督人大代表的內容,代表法雖然未對代表接受監督的內容作專門的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非常明確的,即凡是為代表法所規定的,代表的各項法定職務的行使情況和各項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都屬於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監督的內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人大代表要回答選民、選舉單位的詢問,本身就是一種接受監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實行人民民眾旁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這也是一種人大代表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的形式。

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性質。

代表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利益,代表本級人大所在行政區域人民的利益,還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期以來,國內外對代表利益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認識。

在國外,對議員的代表利益問題,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議員只代表本選區選民的利益,有的國家法律則規定,議員一經選舉產生,便不受本選區選民意志的束縛,應代表國家的利益。在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從根本上講是一致的,但也還不能簡單等同,有時也會發生矛盾,這樣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會對決策有著不同的要求和意見。因此,有的人主張,既然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代表由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並受他們監督,那么代表就應只代表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即使這種利益一時和國家的利益相矛盾也應如此,實行代表制就是讓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見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終形成一種統一的意志。有的人則不同意這種意見,認為儘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選區的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並接受其監督,但這只是說明代表的產生方式和監督途徑,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經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必須要代表整體利益,要從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發去決策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究竟應當怎樣看待這一問題?在我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就應當代表國家的利益。同時,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決定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代表者,這一政治優勢充分發揮,可以避免和減少因各種不同的局部利益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代表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另一方面,由於各級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選舉產生,對原選區和選舉單位的工作情況、民眾要求比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從實際出發,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代表法的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問題。

工作

項目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十項: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3、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

8、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般地說來,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工作或稱十項權利。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還有一項權利或一項工作,即可以依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式提出憲法修正案。

代表辭職

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辭職,具體程式是:

1、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

2、縣級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

3、鄉級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書面提出辭職。

對代表的罷免

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監督與罷免代表是選舉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1、對鄉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對縣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最終罷免須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

3、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常委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由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罷免須經各該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罷免的決議,還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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