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

行政區域

國家為實行分級管理而劃分並設立相應國家機關的區域。是進行國家管理的直接方法,是保證權利人民化的最好方式。

基本信息

行政區域概念

國家為實行分級管理而劃分並設立相應國家機關的區域。

行政區域的劃分

行政區域可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4)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為直轄市,香港為特別行政區等。

古代行政區域的劃分

在我國漫長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史上,每個朝代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一直處在不斷地變化之中。我國最早實行的是“九州”制和“十二州”制。《漢書·地理志》說,在原始社會的黃帝時代已經開始“畫野分州”,每一萬平方里為一州;堯時分天下為十二州,大禹治水後又分天下為九州。在《尚書·禹貢》中詳細記載著九州的名稱,它們是冀、袞、青、徐、揚、荊、豫、梁、雍。其他古籍所記載的九州名稱與《禹貢》稍有出入。十二州的說法,最早見於《尚書·堯典》, 有列出州名。因此,“九州”一說要比“十二州”的影響大,後來九州也就成了中國的別稱。
和九州、十二州同時並行的還有“畿服”之制。這是以一個國家的都城為中心,每向外方圓五百里逐次劃分成甸、侯、綏、要、荒五服,也有劃分成九服的。但以上只是後代學者在追憶歷史時表達的一種理想主義的說法,並非是真正實行了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 戰國晚期,鄒衍提出“大九洲”地理學說,認為中國境內的九州合起來只能算一州,叫“赤縣神州”。因此,後來泛指中國境內時,又有神州大地的說法。像這樣的九個小州合起來成為一個大洲,共有九個大洲,洲與洲之間都有海水環繞,再往外是大地的邊際,中國不過居天下八十一分之一。這同樣只是一種大膽的想像而已。
.秦始皇統一天下,我國開始有了較為正規的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秦代普遍推行郡縣制,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下設若干縣,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管理地方各項事務。
漢代實行郡、國並行制,郡由朝廷直接管轄,國分封給有功勞的大臣,每國各領數郡土地,郡、國數目比秦代有很大的增加。到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國已達103個,郡和王國之下有縣、邑、道、侯國。縣、邑有1314個,道32個,侯國241個 。
漢代在實行郡國並行制的同時還採用了州制。封國勢力過於強大,往往會形成割據的局面。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在經過一系列對內削藩,對外開拓疆土的基礎上,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將全國分成十三州刺史部,簡稱“十三部”或“十三州”。各置刺史代表中央管理地方事務。從東漢至南北朝,不斷沿用州制。雖然各個時期都有改動,州的劃分、數目與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格局未變,均以州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構機,下轄郡、縣等。到隋煬帝時,廢除州制,恢復推行郡、縣二級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國歷史在八百多年後又回到秦初的統治方式。 唐、宋、遼、金幾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國為十道,每道各轄幾十個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與節度使制度逐漸融合。 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別設在國內要地和邊境地區。北 宋開始,改用路為最高地方行政機構,分全國為二十三路,下轄府與州。兩宋和遼、金時期,路的設定、分合及所轄的府、州常有變動
至元代,我國行省制度確立起來。元代疆域遼闊,戰爭頻繁,為了便於管理,把勝利成果鞏固下來,除設定中央一級的中書省外,又將全國劃分成十個大的地方行政區域,它們是嶺北行省、遼陽行省、陝西行省、甘肅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廣行省、四川行省和雲南行省。每個行省下轄路、府、州、縣四級地方行政機構。
元朝創設的行省制度,是秦朝以來郡縣制度的發展,也是我國歷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行省制度的建立,不僅加強了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而且對明、清以及後來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元代後,“行省”這個名稱一直沿用下來。明代雖然改行省為布政司,但在口語中仍如此稱呼。元代的行省劃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國的行省規模和政區劃分。

未來行政區域的劃分方案

一、省級政區數量與區劃總體架構

1.新增省級政區數量與分布
內地目前31個省級政府駐地構成了5個相對密集區:

1)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鄭州、濟南;

2)上海、杭州、南京、合肥;

3)武漢、長沙、南昌;

4)哈爾濱、長春、瀋陽;

5)成都、重慶、貴陽

;6)西寧、蘭州、銀川。

這些區域內部各節點之間基本不需增設新省。增設新省的重點應是上述5個“首府密集群”外圍的人口稠密區域,近、中期(區劃調整啟動後5—10年)目標應包括

1)黃海近岸膠東、徐海等地;

2)粵閩贛及粵桂接壤地區;

3)湘鄂豫西部(與西南局部整合);

4)邊境省區,雖人煙稀少,但為加強國防、開發資源、整治環境、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有必要增加布點,如藏疆、甘肅與內蒙、黑龍江與內蒙、川滇等接壤地區。

此外,為提高部分特大城市的管理效率,可將其與周邊作為“重慶模式”的一級政區,如廣州、深圳、南京、武漢、大連、瀋陽、西安。由此將使其外圍重組新省及省府布局趨於合理,如川陝接壤地區、陝北與甘東接壤地區、冀東北與遼西接壤地區、新江蘇省等。如上所述,全國內地共增加一級政區17個,其中重慶模式的都市型政區7個,設立新省10 個。新增政區在地區分布為:華東3個,中南6個,西南2個,東北及華北3個,西北3個。內地一級政區總數將達48個。

2.總體架構
縮省後,省縣(市)直管便具備了空間基礎。為區分直轄市與省轄市,有必要將直轄市的通名改為“都”,都也可下轄市。為區分自治區與市轄區,必要將自治區的通名改為“自治省”,平常簡稱為省。城市則分為設“區”的市與不設“區”的市。三級政區架構示意如下(其中“二級半政區”為派出機構,民族自治地區的行政架構需作進一步探討):
一級政區:  省(自治省)都
二級政區: 市 縣(市) 區市縣(市)
二級半政區:  區街道  區
三級政區: 街道、鄉、鎮  鄉、鎮居委街道、鄉、鎮 鄉、鎮
為提高省內管理效率,二級政區應作適當調整與縮容,使大多數省份下轄30—50個二級政區。調整模式有三種1)現有中心城市鄰近的一、二個縣(市)改設為區;2)以區域規劃為基礎,將相鄰的二至三縣(市)組建為設區的組合式城市;3)面積、人口規模過小的縣(市)併入其它縣(市)。

3.重組東北、華北(新增省級單元3個)
1)黑龍江、內蒙接壤地區建省,暫名“興安”,省會齊齊哈爾。包括大興安嶺地區、黑河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大部、呼倫貝爾盟、興安盟北部。
2)遼東半島設大連都,包括大連、營口、鞍山東南部、丹東。
3)遼中北設瀋陽都。
4)遼西、冀東北及赤峰等地設省,暫名“熱河”,省會秦皇島。包括唐山、承德、秦皇島、葫蘆島、朝陽、錦州大部、赤峰。
5)張家口及大同市大部劃入內蒙;通遼市、興安盟南部劃入吉林。

4.拆分湘鄂豫、重組周邊(新增省級單元3個)

1)將黃梅、武穴、陽新、通山劃入江西,通城、崇陽劃入湖南後,鄂東武漢、孝感、鄂州、黃岡、黃石、鹹寧六市設武漢都。
2)豫西南、鄂西北、陝西商洛地區東部建省,暫名“桐柏”,省會南陽。包括信陽西部、駐馬店、南陽、商洛東部、十堰、襄樊、隨州,以及舞鋼。
3)鄂西南、渝東北、湘北局部建三峽省,省會宜昌。包括重慶東北6縣(區)、恩施、神農架、宜昌、荊門、荊州、潛江、天門、仙桃,以及常德的石門、澧縣、臨澧、津市。
4)湘西、黔東北、渝東南建省,暫名“武陵”,省會懷化。包括湘西自治州、張家界、懷化、邵陽西部、銅仁、黔東南自治州大部、重慶東南4縣(區)。

區域體系

1、行政區域審批機關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界限的變更,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係;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2、行政區域名稱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名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名稱: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名稱: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名稱: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縣轄)市(台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名稱:村、社區、管理區,里(台灣省專設);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名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鄰(台灣省專設)。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為基本行政區。

3、政府機關名稱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市轄)區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縣轄)區公所、(縣轄)市政府(台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區委員會;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村民小組委員會、居民小組委員會。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的政府機關為基本行政區政府機關。
4、行政區域單位數量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共34個其中: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共336個其中:17個地區、3個盟、30個自治州、286個(地級)市;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共2882個其中:1479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379個(縣級)市、近900個(市轄)區、1個林區、2個特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近42000個其中:近14500個鄉、1092個民族鄉、近20000個鎮、近6200個街道、181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近50個(縣轄)區、(縣轄)市(台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共N個村、社區、管理區;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共N個村民小組、居民小組。

古代區域

在我國漫長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史上,每個朝代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一直處在不斷地變化之中。我國最早實行的是“九州”制和“十二州”制。《漢書·地理志》說,在原始社會的黃帝時代已經開始“畫野分州”,每一萬平方里為一州;堯時分天下為十二州,大禹治水後又分天下為九州。在《尚書·禹貢》中詳細記載著九州的名稱,它們是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其他古籍所記載的九州名稱與《禹貢》稍有出入。十二州的說法,最早見於《尚書·堯典》,有列出州名。因此,“九州”一說要比“十二州”的影響大,後來九州也就成了中國的別稱。

和九州、十二州同時並行的還有“畿服”之制。這是以一個國家的都城為中心,每向外方圓五百里逐次劃分成甸、侯、綏、要、荒五服,也有劃分成九服的。但以上只是後代學者在追憶歷史時表達的一種理想主義的說法,並非是真正實行了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戰國晚期,鄒衍提出“大九洲”地理學說,認為中國境內的九州合起來只能算一州,叫“赤縣神州”。因此,後來泛指中國境內時,又有神州大地的說法。像這樣的九個小州合起來成為一個大洲,共有九個大洲,洲與洲之間都有海水環繞,再往外是大地的邊際,中國不過居天下八十一分之一。這同樣只是一種大膽的想像而已。

秦始皇統一天下,我國開始有了較為正規的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秦代普遍推行郡縣制,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下設若干縣,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管理地方各項事務。漢代實行郡、國並行制,郡由朝廷直接管轄,國分封給有功勞的大臣,每國各領數郡土地,郡、國數目比秦代有很大的增加。到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國已達103個,郡和王國之下有、邑、道、侯國。縣、邑有1314個,道32個,侯國241個。漢代在實行郡國並行制的同時還採用了州制。封國勢力過於強大,往往會形成割據的局面。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在經過一系列對內削藩,對外開拓疆土的基礎上,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將全國分成十三州刺史部,簡稱“十三部”或“十三州”。各置刺史代表中央管理地方事務。從東漢至南北朝,不斷沿用州制。雖然各個時期都有改動,州的劃分、數目與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格局未變,均以州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構機,下轄郡、縣等。到隋煬帝時,廢除州制,恢復推行郡、縣二級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國歷史在八百多年後又回到秦初的統治方式。唐、宋、遼、金幾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國為十道,每道各轄幾十個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與節度使制度逐漸融合。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別設在國內要地和邊境地區。北宋開始,改用路為最高地方行政機構,分全國為二十三路,下轄府與州。兩宋和遼、金時期,路的設定、分合及所轄的府、州常有變動。

至元代,我國行省制度確立起來。元代疆域遼闊,戰爭頻繁,為了便於管理,把勝利成果鞏固下來,除設定中央一級的中書省外,又將全國劃分成十個大的地方行政區域,它們是嶺北行省、遼陽行省、陝西行省、甘肅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廣行省、四川行省和雲南行省。每個行省下轄路、府、州、縣四級地方行政機構。

元朝創設的行省制度,是秦朝以來郡縣制度的發展,也是我國歷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行省制度的建立,不僅加強了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而且對明、清以及後來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制度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元代後,“行省”這個名稱一直沿用下來。明代雖然改行省為布政司,但在口語中仍如此稱呼。元代的行省劃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國的行省規模和政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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