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採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性質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

特徵

客觀性

所謂證據的客觀性,亦稱為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證據收集分析的結果做出的責任認定書,雖然遵循事故現場的客觀實際情況,但最終是由交警人員根據自己交通背景知識做出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但是,這並不排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客觀性。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的分類上屬於鑑定結論,鑑定結論同樣是由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鑑定人員根據客觀實際做出的專業性結論,雖然存在人為因素,但並不干擾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排除人們的主觀意志干擾是強調在已發生的案件事實中,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鑑定結論中加入的人為因素是在事件結束之後,因此,從時間點上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破壞作為證據的客觀性。

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客觀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徵,但僅有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針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當事人作用的大小,通過現場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確當事人各方責任的行政處罰文書。所以說,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果,交通事故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因果關係的關聯性。

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場,救助傷員、展開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維護現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其合法性。

內容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覆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覆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原則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作出程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二條)

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證據使用的必然要求。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有經過審查確認,才能依法確定其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要遵守如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實例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製作式文書,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X公交認字(2010)第311號
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9月10日7時35分許天氣:晴
交通事故地點:中華路趙莊村口
當事人基本情況:
張X,男,37歲,身份證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持A2型駕駛證駕駛京H*****號小轎車。車主:張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歲,身份證號:*******,河北省XX市人,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張X駕駛京H*****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趙莊村口;後逢李X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李X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X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張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李X騎兩輪電動腳踏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全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
2010年9月10日
交警大隊印章
接到此認定書後,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覆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範本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X公交認字(2010)第311號
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9月10日7時35分許 天氣:晴
交通事故地點:中華路趙莊村口
當事人基本情況:
張X,男,37歲,身份證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持A2型駕駛證駕駛京H*****號小轎車。車主:張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歲,身份證號:*******,河北省XX市人,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張X駕駛京H*****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趙莊村口;後逢李X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李X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X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張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李X騎兩輪電動腳踏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
2010年9月10日
交警大隊印章
接到此認定書後,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覆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重新認定

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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