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於2006年3月2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0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條例》分總則、投保、賠償、罰則、附則5章47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4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經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修改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條例

(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保監會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前,應當通書面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承擔保險責任。
契約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書籍

基本信息

書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解讀與案例指引
ISBN:750366295
作者:本書編寫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定價:19
頁數:270
出版日期:2006-4-1
版次:
開本:32開
包裝:平裝

簡介

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要求參加三者險的機動車的範圍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的範圍是一致的,包括汽車、機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為保證三者險制度的落實、施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配合,各負其責。三者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保監會審批。三者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在交通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
目錄

第一部分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若干主要問題
第一章總則
專題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的概念和特徵
一、機動車與交通事故
(一)機動車及其種類
(二)交通事故及其責任
二、強制保險與三者險
(一)強制保險
(二)三者險
三、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依據和必要性
專題二:三者險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投保
專題三:從事三者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一、保險公司從事三者險業務的資格
二、三者險業務實行與商業性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專題四:三者險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
一、保險條款、三者險統一的保險條款
(一)保險條款
(二)機動車輛的保險條款
(三)全車盜搶險條款
(四)車上責任險條款
(五)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六)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七)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八)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九)自燃損失險條款
(十)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十一)保險條款與格式條款
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審批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
(二)基本險費率表中車輛種類l一11類使用說明
(三)機車、拖拉機保險單、費率使用說明
(四)年費率、月費率與日費率使用標準
(五)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
三、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督管理
專題五:三者險契約
一、投保人的義務
(一)選擇具備從事三者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
(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三)支付全部保險費
(四)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五)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契約
(六)及時辦理契約的變更和續保手續
(七)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保險公司的義務
(一)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二)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
(三)不得強行訂立商業保險契約及提出其他要求
(四)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契約
第三章賠償
專題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
一、有關三者險賠償限額的實際案例分析
二、責任限額的種類
三、適用三者險處理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
(一)對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認識
(二)在侵權訴訟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四)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何承擔責任
(五)機動車一方對行人的反訴
(六)機動車一方對行人的賠償責任的減輕標準
四、三者險的規定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
五、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
(一)準確把握三者險性質,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明確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合理確定強制險限額,保障事故受害人獲取賠償
(四)機動車一方沒有投保三者險的,則應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五)從實際情況出發,區分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承擔的責任
(六)合理考慮反訴請求以實現公平,同時注意確保人身損害獲取有效賠償
(七)確定機動車一方的減責比例,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八)以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準,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適用範圍,以便與強制保險相銜接
六、合理確定保障範圍
(一)是否將因駕駛員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納入保障範圍
(二)確立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保護義務
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二)責任確認
(三)賠償標準
專題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一、基金與救助基金
二、設立救助基金的性質和意義
三、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三者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救助基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三者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可採取多種形式籌集
四、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專題八:三者險的賠償程式
一、保險人或者受害人、保險公司等的義務
二、有關部門、醫療機構的義務
三、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有關賠償爭議的解決
專題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罰則
專題十: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從事三者險業務的罰則
二、保險公司未經批准從事三者險業務的罰則
三、保險公司違法從事三者險業務的罰則
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則
五、具體違法行為的罰則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三者險的法律實務
一、黃某訴李某、保險公司損害賠償案
——交通事故肇事一方輕信對方,企圖“私了”,反而被控肇事逃逸
二、周某告保險公司拒賠案
——保險公司藉口事故原因不明拒賠遭到敗訴
三、姚某訴財產保險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三者險
四、張某訴寧波某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案
——交通肇事案件中代理權的效力
五、夏某訴張某損害賠償案
——允許他人搭便車致傷的,應予賠償
六、丁某家屬訴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可以適用兩種賠償標準
七、張某交通肇事犯罪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案
——駕駛未過戶車輛肇事的,應由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八、邊某等人非法攔車致人死亡案
——在國道上非法攔車、引起衝突,致人死亡的,構成搶劫罪
九、郭某交通肇事案
——機動車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保險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十、小倩家長訴小偉和幼稚園損失賠償案
——交通事故肇事者無力賠償的,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十一、林某訴汽車運輸公司損害賠償案
——客貨車相撞造成旅客傷害的,肇事方和汽車運輸公司都有義務賠償
十二、吳某訴唐某、金某、鹽城保險公司損害賠償案
——兩車相撞殃及鄰人,保險公司賠償傷者
十三、楊某及其母親訴肇事司機朱某及劉某、擔保人向某損害賠償案
——交通肇事案件中擔保契約的主體對應性
十四、昝某某訴張某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正確認定偷盜後駕駛、擅自駕駛、共同危險行為
十五、王某的家屬訴李某某、王某與保險公司損失賠償案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十六、丁某訴某紡織公司損害賠償案
——認定當事人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協定效力的標準
十七、江某的親屬訴李某某損害賠償案
——誰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八、吳某訴本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失賠償案
——無償乘車受傷,是否應予賠償
十九、吳某某訴阜陽市公路管理局損害賠償案
——車輛出借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張某某等訴王磊、淮汽公司損失賠償案
——雇員受僱開車被害的,僱主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二十一、杜某某訴李某某與河南省某糧食儲備庫連帶賠償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公平原則,僱主與雇員的連帶責任、農民和其他無職業人員誤工
補償費的計算
第三部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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