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由於國情不同,世界各國的交通規則和交通管理規定也不同,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也不盡相同。道路交通事故不僅可以是由於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所造成的。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界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基本信息

事故定義

中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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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旅客和貨物的運輸量增多,特別是隨著機動車擁有量的擴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嚴重,已成為和平時期嚴重威脅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問題。

美國的定義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為: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這些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妨礙著交通行為的完成,常常是由於不安全的行動、不安全的因素或者二者的結合所造成的。

日本的定義

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為: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在道路交通中成為交通事故。

事故分類

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類,目的在於分析、研究、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同時也便於統計和從各個角度尋找對策。根據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分類也不同。通常,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5種:

按責任分

1.機動車事故

機動車事故是指事故當事方中,汽車、機車和拖拉機等機動車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如果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由於機動車相對為交通強者,而非機動車或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2.非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是指腳踏車、人力車、三輪車和畜力車等按非機動車管理的車輛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在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由於非機動車相對為交通強者,而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應視為非機動車事故。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

按後果分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按原因分

1.主觀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觀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或操作不當,分別對應思想方面的原因、心裡或生理方面的原因以及技術生疏、經驗不足的原因。

2.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

客觀原因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車輛、環境和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目前,對於客觀原因還沒有很好的調查和測試手段,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往往忽視。這一點需要引起重視。
按對象分
1.車輛間的交通事故 

指車輛之間發生刮擦、碰撞等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可分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側面碰撞和轉彎碰撞等;刮擦可分為超車刮擦、會車刮擦等。

2.車輛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指機動車對行人的碰撞、碾壓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機動車闖入人行道及行人橫穿道路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壓常導致行人重傷、致殘或死亡;刮擦相對前兩者後果一般比較輕,但有時也會造成嚴重後果。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

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機動車碾壓騎腳踏車人的事故。

4.車輛自身事故

指機動車沒有發生碰撞、刮擦情況下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 

 5.車輛對固定物的事故

指機動車與道路兩側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工程結構物、護欄、路肩上的燈桿、交通標誌等。

按地點分

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一般是指哪一級道路。在我國,公路可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共五個等級;城市道路可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四個等級。另外,還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來分類。

事故影響

2012年11月18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致辭說,世界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已奪走約120萬人的生命。他呼籲各國致力於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潘基文說,目前每年還有5000多萬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其中許多人落下終生殘疾和心理創傷。約90%的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集中在中低收入國家,大部分受害者是行人或騎腳踏車和騎機車者。他指出,世界衛生組織已發出警告,如不採取緊急行動,到2030年,道路交通傷害將成為人類第五大死亡原因。
2005年10月2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呼籲各國政府將每年11月第三個星期日作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紀念日。以此緬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並關注受害者親屬所處的困境。2010年3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宣布2011年至2020年為“道路安全行動10年”,目標是通過全球共同行動,減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徵求意見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20日發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截至4月21日。

“事故認定書”可以推翻 

就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法院應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鑑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醫保外支出可獲賠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投保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的,法院應予支持。 

徵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就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對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享有的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不得轉讓或以之提供擔保。 

醉駕傷人保險公司應賠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免費載人出事可輕責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賠償責任。

不受理“無受益人”起訴徵求意見稿規定,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處理辦法

(1991年9[2]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六條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第二章現場處理

第七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後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鑑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第十三條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並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屍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應當接受代存。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第三章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六)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逃逸; 

(二)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禍於人;

(五)其他惡劣行為。 

第二十六條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製作裁決書,分別送交當事人、被處罰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弔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第五章調解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三十一條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

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三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第三十四條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損害賠償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 

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第四十條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第四十一條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提出賠償意見,隨同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後,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收取交通事故處理費。 

交通事故處理費應當上繳財政部門。收費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檢舉和協助查緝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道路”、“車輛”,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所稱的道路、車輛。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三)“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憑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 

(四)“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六)“平均生活費”,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當地原有規定處理。

預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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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將採取四項措施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一是嚴格營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貨車和校車的安全監管。從嚴開展營運車輛特別是臥鋪客車的安全檢驗,堅決停運一批不合格的車輛,8月底前對所有營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貨車和校車的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一律不許出站、不許上路、不許營運。省、市、縣都要設立舉報平台,鼓勵和發動民眾舉報站外攬客、中途上下客等非法營運和違規客車。堅決落實安檢措施,杜絕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車。

二是嚴格高速公路、危險道路等重點路段的通行秩序管理。科學制定勤務方案,確保重點時段、重點路段有人負責、有人巡邏、有人管事。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險橋險段、坡道彎道、臨水臨崖路段,以及山區公路、農村道路,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完善安全防護設施。 

三是嚴格新駕駛人、客貨運駕駛人、危險品運輸車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對申請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等駕駛證的,一律要進行夜間實際道路考試。落實客貨運車輛異地交通違法轉遞制度並通報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

四是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強化崗位責任和交通管理目標考核,嚴肅懲處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認定辦法

一、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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