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

《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

《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由中國著名法律專家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建勛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
《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內容簡介: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社會進步、經濟繁榮、民生改善,保險事業逐漸走進千家萬戶,向保險公司投保已經成為公眾普遍選擇的獲得保障的途徑。目前,中國保險事業蓬勃發展,保險市場主體日益增多,保險深度保險密度不斷提高,保險業已經成為國家金融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書籍特色

《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編輯推薦:經典案例:精選司法實踐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基本覆蓋保險案件的常見類型,全面展示一般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審理結果
疑難案例:特供既可以這樣裁判、也可以那樣裁判,兩種結果都可以自圓其說的疑難案件,通過詳細介紹法官內心對若干種可能的裁判結果的取捨與衡量,再現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展示疑準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審理結果
法官判解:包括審案法官對案件如此裁判的理由、適用新保險法裁判結果可能出現的變化、新保險法的立法失誤等豐富內容,為審判實踐工作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劉建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多年以來審理了數百件各類保險契約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審理保險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在新保險法的修訂過程中,劉建勛法官參加了由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有關修訂保險法的研討工作,向立法機關提交的部分修法建議被採納。新保險法公布施行後,劉建勛法官又參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有關保險法的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
劉建勛法官在總結自己審理大量保險類案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參加新保險法修訂和有關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體會,完成了本書的寫作。本書以保險契約糾紛案件的審理、裁判為出發點,通過對近五十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系統介紹了新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有關規定的修訂重點、修法本意和價值取向,並且分析了新保險法的缺憾和失誤。閱讀本書,讀者可以詳細了解人民法院在審判保險契約糾紛案件時認定事實的依據、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作出裁判結果時的利益衡量。

目錄


作者說明與致謝
第一章保險法的修訂以及新、舊保險法的銜接
第二章保險契約的訂立
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是保險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二、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收保險單的法律責任
三、投保人親屬代投保人簽署投保書的法律後果
四、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署保險利益演示表
五、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署委託銀行扣劃保險費協定書
六、保險公司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投保人提出的保證續保申請
第三章保險契約的生效、無效、效力中止、效力恢復以及契約解除
一、保險公司可以與投保人約定保險契約的生效條件
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為無效
三、保險契約的效力中止與效力恢復
四、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章保險契約條款的法定無效與解釋方法
一、保險契約條款因免除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而無效
二、保險契約條款因排除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而無效
三、保險條款有兩種以上合理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四、對於保險契約中的科學術語,不宜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第五章投保人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
一、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過程中的基本義務
二、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判定
三、投保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以保險公司提出詢問為前提
四、投保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以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範圍為限
五、投保人免除如實告知義務的判定
第六章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
一、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條款
二、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認定及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
三、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因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而不生效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不當行為及後果
一、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導致自身死亡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被保險人虛構保險事故的原因,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八章關於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應當對被保險人自殺承擔證明責任
第九章受益人的指定、變更與權利喪失
一、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時,不得指定投保人為受益人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
三、應當允許財產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指定受益人
第十章健康保險
一、醫療費用保險的理賠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二、重大疾病保險項下“重大疾病”的認定
第十一章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被轉讓以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
一、保險標的被轉讓後,原被保險人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二、保險標的被轉讓後,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險公司對於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二章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
一、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法律後果
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可以判明的,以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第十三章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第十四章責任保險
一、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履行賠償義務不得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三、第三者直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情形
四、責任保險的特殊險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五、第三者身份無法確認情況下保險金的賠償
六、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範圍的界定
七、被保險人因與第三者發生糾紛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第十五章保險理賠
一、行為人未經被保險人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邏輯推理在認定保險事故過程中的運用
三、被保險人死亡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轉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四、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已經自第三者獲得賠償的後果
第十六章保證保險

商法叢書系列(一)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