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原理重述》

《商法原理重述》

《商法原理重述》由作者陳醇編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商法的重心曾經由傳統交易法轉移到企業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再次出現推移,當今商法出現了金融法和企業法並重的模式。然而,既有的商法理論是以交易法理論為重心的,足民法相關理論的翻版。這.方面導致了民商關係卜的爭議,另一方面企業法和金融法的原理卻處於空白狀態。為廠填補這種空白,《商法原理重述》提出廠集權理論、分權理論,財產權計量理論、商行為程式理論等十個新的商法理論,以此為基礎,試圖更新商法的原理。是為“商法原理幣述”。

作者簡介

陳醇,浙江師範大學法學系副教授,主要從事商法學基礎理論、法理學理論的研究,在《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五篇,並出版專著《商行為程式研究》。

目錄

第一章商法重心的推移及冀挑戰
第一節商法重心的推移
一、以交易法為重心的商法
二、從交易法到企業法
三.金融法與企業法並重的商法
四、商法重心的推移
第二節現今中國商法的重心
一、金融法和企業法並重的趨勢
二、以交易法為重心的商法總論
三、商法基礎理論:那個富人的故事
第三節商法重心推移對商法基礎理論的挑戰
一、挑戰性問題
二、探討上述問題的意義
本章小結

前言

商法的重心曾經由傳統交易法轉移到企業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再次出現推移,當今商法出現了金融法和企業法並重的模式。然而,既有的商法理論是以交易法理論為重心的,是民法相關理論的翻版。這一方面導致了民商關係上的爭議,另一方面企業法和金融法的原理卻處於空白狀態。為了填補這種空白,本書提出了集權理論、分權理論、財產權計量理論、商行為程式理論等十個新的商法理論,以此為基礎,試圖更新商法的原理,是為“商法原理重述”。
一、商事權利理論
在商事權利方面,本書提出了三個新的理論:集權理論、分權理論和財產權計量理論。
集權理論
財產權的集中是商法之中的常見現象。集中和整合財產權,可以改變財產權的數量和結構,進而可以改變財產權的功能和性質。這一方面使財產權由“死”變“活”,即由一般財產權質變為具有增殖功能的資本性財產權;另一方面使財產權由弱變強,即由一般財產權質變為權力化權利。集中財產權本身就是一種極為關鍵的權利,它一直是少數人的“專利”。
集權理論的基本目的是:說明金融法中資本的權利機制,解釋集中資本、融資為什麼是商法的基本現象和基本功能,以及貧窮與資金鍊斷裂的原因;為企業法提供權利理論,從權利角度解讀企業的本質,提供權力化權利濫用的控制方法。
民法權利理論局限於權利的個體研究,缺乏權利的整體觀。石頭不同於建築物,集權理論正是闡述如何將眾多石頭建成房子以及房子功能的理論。只知道單個權利,不知道集權造成的質變和功能變化,就只知道個體及其功能,而不知道整體及其功能。因此,民法權利理論難以適用於金融法和企業法。
分權理論
在商法之中,公司權利的三權分立、企業經營性財產權和儲備性財產權的分離、金融衍生債權的分離,是三種最為重要的分權模式。前二者分別是公司治理、企業商事安全的基本模式,後者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方式,也是金融衍生品泛濫成災的成因。與集權一樣,分權也是一種量變,它可能導致財產權的質變:一是“活化”財產權,使之由“死”變“活”,增加相關財產權的投機性和交易量;二是弱化財產權,使之由強變弱,這可以作為控制權利濫用的方法。集權是化合反應,而分權是分解反應。集權能夠將一般財產權轉化為資本,分權能夠節約交易者的資本,前為開源,後為節流。二者一正一反,以截然相反的方式改變財產權的性質、結構和功能。

精彩書摘

如果一種商法立法或理論符合如下三個條件,它就可以被認定為是“以金融法和企業法為重心的商法”:其一,從術語上看,這種商法在其原則、概念、例證之中言必稱金融和企業,例如金融危機、公司治理、金融企業、金融安全等。其二,將金融法和企業法的原理當作商法總論或商法總則的基本內容,交易法的原理退居次要的位置。其三,分論之中以金融法和企業法為主體,它占絕對多數的篇幅,而交易法只占有少量的篇幅。
全面體現這種理念的商法典現在還沒有,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卻顯出了商法重心(從交易法到金融法)推移的跡象。《美國統一商法典》共十編四百一十八條,各編內容分別是:一、總則,二、買賣,三、商業票據,四、銀行存款與收款,五、信用證,六、大宗轉讓,七、倉單、提單與其他所有權憑證,八、投資證券,九、擔保交易、賬戶與動產票據的出售,十、生效日期與廢除令。其中商業票據、銀行存款與收款、信用證、投資證券、擔保交易、賬戶與動產票據的出售等諸多內容,都屬於金融法的內容。如此眾多的內容,足以說明金融法在該法典中的重要地位。當然,該法典仍然重視交易法,買賣、大宗轉讓、倉單等就是交易法的內容。可能有人認為這一法典是以交易法為重心的,後面商業票據、銀行存款與收款、信用證等規定是圍繞買賣契約而進行的。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投資證券與買賣契約沒有關係,它不是交易法的輔助法,商業票據、銀行存款與收款等是典型的金融法,它有助於買賣等交易,但是其功能主要是融通資本,而融通資本可能是為了投機、建立企業等,為交易而融資只是其融資功能中的一個小部分。《美國統一商法典》貼近交易生活,以其實用性而受到讚揚,它是公認的世界上最偉大的商法典。該法典的偉大之處在於第一次重視了金融法。《美國統一商法典》沒有企業法,因此,它不能算作是企業法和金融法並重的法典。

商法叢書系列(一)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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