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法

邏輯法是人們認識推理事物的一種思維方法.它包括比較,分析與綜合,論證推理等方面,在日常生活和很多正式場合發揮很大作用。,邏輯方法簡稱邏輯法。所謂邏輯方法:就是:以邏輯規律為指導,根據事實材料,下定義,形成概念,作出判斷, 進行推理,構成理論體系的方法體系。

定義

邏輯方法邏輯方法

邏輯法是人們認識推理事物的一種思維方法.它包括比較,分析與綜合,論證推理等方面,在日常生活和很多正式場合發揮很大作用。,邏輯方法簡稱邏輯法。所謂邏輯方法:就是:以邏輯規律為指導,根據事實材料,下定義,形成概念,作出判斷, 進行推理,構成理論體系的方法體系。

主要內容

邏輯方法邏輯方法

邏輯方法離不開對事物的定義,劃分,論證,辯論等一系列內容和過程。

定義

概念是命題的組成單位,是表達思想的基礎,因而在使用概念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概念內涵和外延的邏輯方法分別是定義和劃分。
定義
定義是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
一個完整的定義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联項三個部分組成。
被定義項是含義需要明確的概念。被定義項通常用Ds表示。
定義項是揭示被定義項含義的表達式。定義項通常用Dp表示。
定義联項表明被定義項與定義項之間的定義關係。
標準的定義的公式是:Ds就是Dp或者Ds=dfDp。
種類和下定義方法
定義通常分為事物定義和語詞定義兩大類。
1.事物定義
事物定義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的定義。事物定義又稱為真實定義。
事物定義的基本形式是屬加種差定義。即定義項由一個屬概念和一個種差構成。可以用公式表示為:
被定義項=種差+鄰近屬
所謂屬概念,是指被定義概念所從屬的一個概念。
一個概念的屬概念往往是多層次的。給概念下定義時,一般是選擇被定義項最鄰近的屬概念。但“鄰近的屬概念”是相對而言的,選擇哪個外延較廣的概念作屬概念,要根據定義的具體要求而定。
所謂種差,是指那些可以把被定義項所反映的那種事物與該屬的其他種事物區別開來的特有屬性。
選擇種差時應考慮兩點要求:第一,運用種差把被定義項與鄰近屬中的其他種概念區別開來;第二,運用種差增加鄰近屬的內涵以縮小鄰近屬的外延,使被定義項外延與定義項外延之間具有全同關係。
由於種差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在事物定義中,用屬加種差方法下定義也呈現出不同的類型:
(1)性質定義。種差是事物的性質特徵。
(2)發生定義。種差是事物發生、形成的特徵。
(3)功用定義。種差是事物的功能特徵。
2.語詞定義
語詞定義就是說明或規定語詞含義的定義。
語詞定義的目的是明確概念的表述。概念的明確離不開語詞,而多數語詞的含義不是唯一的,在表述概念的過程中,就需要對所使用的語詞的含義加以明確,以避免歧義。
語詞定義有兩種類型:
(1)說明語詞定義。說明的語詞定義是對某個語詞的已有含義作出解釋、說明的定義。
(2)規定的語詞定義。規定的語詞定義是對某個原有的語詞或新出現的語詞賦予確定意義的定義。
規定的語詞定義所規定的語詞,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看作是一種規定,人們按照這個規定來學會使用這個詞。當這個詞成為通用詞以後,對其詞義的解釋就可被看作說明的語詞定義了。
定義規則
要達到正確定義的目的,不僅需要具備所定義概念的相關知識,還應該遵循定義的規則。
1.定義不能循環。
這條規則要求:定義項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出現被定義項。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循環論證。
2.定義必須相應相稱。
這條規則要求:被定義項的外延和定義項的外延應該相等。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
3.定義應當用肯定形式。
這條規則要求:
(1)給正概念下定義不能用負概念
(2)定義應當用肯定命題來表達。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定義離題。
4.定義必須明確。
這條規則要求:
(1)定義應當用簡練的語言,不應有含混的語詞。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定義含混。
(2)定義項中不應包含比喻。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用比喻代定義。

劃分

劃分及其結構
劃分是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
劃分由劃分的母項、劃分的子項和劃分標準三部分組成。
劃分的母項就是其外延被劃分的概念。
劃分的子項就是母項被劃分後得到的各並列的概念。
劃分標準就是將一個母項劃分為若干個子項時所依據的一定的屬性。
事物具有多種屬性,因此劃分時可以根據需要選取不同的屬性作為劃分標準。
劃分的方法
1.一次劃分和連續劃分
一次劃分是對母項進行一次分完的劃分,只包含母項和子項兩個層次。
連續劃分是把第一次劃分後所得到的子項作為母項繼續進行劃分,這樣連續劃分下去,直到滿足需要為止。
2.二分法
二分法是以對象有無某種屬性為劃分標準,把母項中凡是具有這種屬性的對象劃分為一類,表現為一個正概念;把凡是不具有這種屬性的對象劃分為另一類,表現為一個負概念。二者在外延上是矛盾關係。
劃分的規則
要給一個概念作出正確的劃分,不僅需要掌握有關劃分對象的具體知識,還要遵守劃分的規則。
1.子項外延之和必須等於母項外延。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子項不全或多出子項。
2.各子項外延之間必須互不相容。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子項相容。
3.劃分標準必須同一。
違反這一要求導致的錯誤是多標準劃分。
分解與列舉
分解是把一個整體分為幾個組成部分,它所顯現出的是整體和部分的關係。分解後的部分不具有整體的屬性。
劃分不同於分解。劃分所顯現出的是類與分子的關係。劃分後的子項具有母項的屬性。
列舉是劃分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劃分的省略式。劃分需要明確概念的全部外延,而列舉只明確概念的部分外延。

假說

假說是人們對所研究事物或現象作出的一種推測性解釋、一種假定性說明。
作為對未知現象或規律的一種推測性解釋,假說分為科學假說和工作假設。
所謂科學假說,是指根據已有的事實陳述和相關的科學理論,對未知事物或規律所作的推測性解釋;工作假設是在實際工作中對某一特定事實而不是一類事物提出解釋的假說。為了與科學假說相區別,通常稱之為假設。
假說是科學發現和科學發展的先導。假說普遍存在於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以及實際工作中。
假說是對事物及其聯繫的推測性解釋,但並非任何一種推測都是假說。假說與臆想、迷信、猜測的不同之處在於:
1.假說要以事實材料和科學理論為根據。
2.假說要有解釋力。
3.假說要具有可檢驗性。
在提出假說即形成假說的過程中,要以掌握的事實材料和已有的科學知識為前提,還要綜合運用各種推理,特別是要套用各種非演繹推理。
一般地,解釋某個事實或現象的過程可以概括為:
(一)已確定某個事實命題(F)為真,但該事實沒有得到解釋或沒有得到合理解釋而需要重新解釋。
(二)為解釋F尋找根據,或為F提供理由。我們有某種確認為真的知識命題或事實命題(W),W可用來作為解釋F的根據,但僅靠W不能推導出F。
(三)提出假說命題(H),將W和H結合在一起就能推導出F。
(四)我們就得到對F的一個解釋:
H∧W??F
H∧W是推理的前提,F是推理的結論。
如果上述推理式是有效式,則提出的假說就能圓滿解釋所研究的事實或現象;如果從H∧W不能推出F,則提出的假說就不能充分解釋所研究的事實或現象,就需要提出新假說,或對原假說進行修正。
要檢驗科學假說是否成立,常用的方法是:先從假說引申出具體推斷或推論,然後檢驗這些推斷或推論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
假說的檢驗過程可以概括如下:
H1∧W1??C1???????????????????? (引申出檢驗命題)
??C1????(H1∧W1)???????????? (假言易位推理)
??C1∧W1????H1 ????????????????(C1為假但W1為真,則H1必假)
H2∧W2??C2?????????????????????? (H1被推翻,提出新的假說H2)
……
如果檢驗命題C被否證而又沒有理由確認W為假,則假說H被否證。
如果檢驗命題與事實沒有矛盾,則假說獲得了一些證據的支持。檢驗命題被證實得越多,支持假說成立的證據就越多,假說成立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關鍵性檢驗命題被證實,則假說就得到關鍵性或決定性證據的支持。因此,要儘可能多地從假說引申出更多的和更具有關鍵性的命題。其過程如下:
H∧W1??C1??
H∧W2??C2??
H∧W3??C3
……
H∧Wn??Cn
因為C1 C2 C3…… Cn都是正確的,因此,H也就可能是正確的。
根據假言推理規則,檢驗命題為真,假說未必為真。並且概括性命題或普遍性命題(全稱命題)是無法證實的。此外,實踐檢驗是一個不斷深入和不斷發展的認識過程,我們只能在所處時代的條件下進行認識,而且這些條件達到什麼程度,我們便認識到什麼程度。所有檢驗命題對於證實假說的真理性而言,都不具有“終審判決”的意義。也就是說,假說可以被接受但不能最終被證實。

論證

從狹義上說,論證與證明是同義詞,從廣義上說,論證包括證明反駁
人們不論是在日常生活還是在科研工作中,當需要確定某一觀點、某一理論的成立,就需要進行證明。
證明就是引用確認為真的命題為根據,從而得出某一命題為真的推演過程。
證明實質上是推理的運用,任何證明都需要通過推理來進行,這是邏輯證明的根本特徵。
憑感覺可以直接感知其真實性的命題,不需要證明。在確立科學理論的研究過程中,真實性不需要加以證明的只是極少數的原始命題,如數學中的公理。在人類理性的增長過程中,新提出的理論觀點,需要通過證明才能確定其真實性;即使其真實性已被實踐檢驗過的命題,由於其真實性是否明確往往因人而異,也需要證明。可見,邏輯證明廣泛套用於我們日常生活、工作和科研中。
一個科學理論觀點,無論在實踐檢驗之前,還是在實踐檢驗之後,都需要通過邏輯論證的環節。如果不經過邏輯證明,理論的科學性就不能建立。
科學理論的功能之一是作出科學預見。人們利用科學規律進行理論探索與論證,從而對未來社會的發展或科學理論的發展作出預見性的推測,從而指導實踐。無論傳播真理、傳授知識,或是宣傳鼓動、演講辯論,還是反駁謬誤、揭露詭辯,邏輯證明都是人們不可缺少的思想表述與交流的手段。司法工作自始至終都和邏輯論證密切相關。一個司法工作者,如果能熟練地、有效地運用邏輯論證,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於各類案件的正確處理。
從證明的組成來說,凡證明都是由論題論據兩部分組成的;從論據與論題的聯繫來說,凡證明都有一定的論證方式。
1.論題就是真實性需要確定的命題。它回答“證明什麼”的問題。
論題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已經證明為真的命題,如科學定理、定律等。對這類論題的證明,目的在於闡明真理、宣傳真理。另一類是真實性尚待確定的命題,如科學假說。對這類論題的證明,目的在於探索真理、發現真理。
2.論據就是用來確定論題真實性的命題,即在證明中為支持論題所提供的根據、理由。它回答“用何證明”的問題。
可以用來作為論據的命題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已被證明為真的理論命題,如科學原理、公理、定理、定義等。用這類命題作為論據,能使證明深刻、說服力強。另一類是已被確定為真的經驗命題。
在一個複雜的證明過程中,論據往往有基本論據和非基本論據之分。直接支持論題的論據是基本論據,對基本論據再作論證的,稱作非基本論據。
3.論證方式就是論據和論題聯繫的方式,即在證明中採取何種推理形式從論據推出論題。它回答“如何證明”的問題。
根據論證的需要,在一個證明中可以只有一個推理形式,也可以採用一系列的推理形式。只包含一個推理形式的證明,其論證方式就是該推理形式,包含兩個以上推理形式的證明,其論證方式就是所用的各推理形式的總和。
在論證過程中,對於不同內容的論題,可以採用相同的論證方式;對於同一個論題,也可以有幾種不同的論證方式。這就是說,從論據到論題的途徑不是唯一的。在實際思維過程中,我們應當選擇那些簡明有效的論證方式,而捨去冗長的論證方式。
嚴格的邏輯證明一般是指演繹證明,以保證從論據推出論題的必然性、可靠性和嚴密性。非演繹推理是一種或然性推理,不能用於嚴格的邏輯證明。
證明與推理密切相關
首先,推理是證明的工具,證明是推理的套用。只有運用推理,才能由論據推出論題,沒有推理也就談不上邏輯證明。
其次,證明的結構與推理的結構一致。證明中的論題相當於推理中的結論,論據相當於推理中的前提,論證方式相當於推理從前提得出結論的推理形式。其對應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推理:前提————→結論
?????????? ║???????? ║???????? ║
證明:論據————→論題
證明與推理又是相互區別的。
第一,目的與作用不同。
證明的目的是確定某個命題為真,其作用在於確立已知,闡明真理。推理的目的是得出一個新的命題,其作用在於尋求未知,發現真理。
第二、真假要求不同。
證明的有效性不僅要求論據與論題之間有必然的邏輯聯繫,而且還要求論據是真實的。推理的有效性是就其推理形式而言的,與推理內容無關,它僅要求前提與結論之間有邏輯聯繫。
第三、思維進程不同。
證明的過程,總是先有論題,然後為確立論題的真實性尋找理由。論題是已知的,論據也是已知的,由論據得出論題的過程是由已知到已知的過程。推理總是先有前提,然後得出結論。前提是已知的,而結論卻是未知的,前提到結論的過程是由已知到未知的過程。
證明的方法
根據證明過程中論題與論據聯結方式的不同,證明分為直接證明的方法和間接證明的方法兩種。
(一)直接證明
直接證明的方法就是論題的真實性直接由論據推出。
直接證明的特點是論題直接從論據推出,論據蘊涵論題,論據真則論題必真。
(二)間接證明
間接證明的方法是論題的真實性需藉助假設前提推出。
假設的前提中,有的是論題的條件命題,有的是論題的矛盾命題,有的是論題的相關命題(與論題陳述並列的各種可能情況)。根據假設前提的不同,間接證明分為條件證明、反證法和排除法三種。
1.條件證明
條件證明適用於論題是一個假言命題(或假言命題的等值命題)的論證。在條件證明中,論題的真實性是藉助於假設一個與假言命題的前件相同的命題為補充前提而推出的。
如果以符號“P”代表已知為真的論據(或論據集),以A→B代表論題,那么條件證明只適用於如下證明:

所以,A→B①
或者論題形式等值於“A→B”的論證,如“??A∨B”、“??(A∧??B)”等。
論題為假言命題的任一證明的證明方法,就是把假言命題的前件假設為一個補充的前提,然後運用有效的推理序列,推導出假言命題的後件。可表示如下:

假設A
所以,B????????  ②
我們對論證式②的有效性的證明,也就是對論證式①的有效性的證明。因為 ①與②在邏輯上是等值的,即“P→(A→B)”等值於“(P∧A)→B”。這正是條件證明法的邏輯根據所在。
在條件證明法中,假設前提是假言命題結論的前件。當證明的論題是假言命題或它的等值命題,而直接證明又難以進行時,採用此方法就能使問題迎刃而解。
2.反證法
反證法中,論題的真實性是藉助於假設一個與論題相矛盾的命題為補充前提而推出的。
反證法的步驟是:首先,假設一個與原論題相矛盾的反論題;然後,由這個假設前提推出矛盾或者導致荒謬;這樣,推翻反論題,根據排中律,則原論題必真。
反證法的推演過程可表示如下:
(1)求證:P
(2)證明:假設前提??P
由假設前提按照推理規則進行推理,最後推出矛盾或導致荒謬。
即??P→Q∧??Q (或R ( R是明顯荒謬的) )
而??(Q∧??Q)(或??R)
所以,??P為假
那么,P為真
反證法的證明簡潔明了,對論題的證明無可置疑,因此是一種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明方法。當直接證明難以奏效時,反證法是一種比較便捷的方法。
3.排除法
排除法又稱選言證法,其論題的真實性是藉助於假設與論題相關的命題(與論題陳述並列的所有可能情況)為補充前提而推出的。排除法的步驟是:先找出與論題相關的所有可能性,構成一個選言命題;然後證明除原論題外,其他選言支均不成立;最後,根據選言推理否定肯定式,推出原論題真。
排除法的推演過程可表示如下:
(1)求證:P
(2)假設:Q、R、(S……)
(3)已知:Q、R、(S……)與P相關,即構成P∨Q∨R(∨S……),並且這一選言式涵蓋了所有可能情況。
(4)證明:由已知前提證明
??Q
?????????????? ??R(??S……)
?????????????? 所以,P
顯然,由相關的假設命題為假,推出論題為真,其邏輯推演過程是選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運用排除法時應注意,論題與其相關的命題所陳述的情況,必須窮盡事物的所有可能情況。
間接證明的特點是論題的真是藉助於某種假設前提推出的。因此,論題的推演過程比較迂迴,不如直接證明簡潔。
在實際證明中,直接證明和間接證明結合運用,對同一個論題,從多種角度加以證明,會使論證更加具有說服力。
證明的規則
為了保證證明有效、有說服力,必須遵守證明的規則。
(一)論題必須清楚、明確
證明的目的在於確立論題的真實性,因此,論題清楚、明確是證明的首要條件。
違反這條規則的邏輯錯誤稱為“論題含混”。
(二)論題必須保持同一
論題保持同一是指在同一證明過程中只能有一個論題,並且應始終圍繞它進行論證。
違反這條規則的邏輯錯誤是“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三)論據必須是已經確認為真的命題
論據是用來確認論題真實性的命題。證明的過程就是從已知為真的論據推出論題真實性的過程。因此,引用的論據必須是已經確認為真的命題,只有這樣的論據,才具有論證的價值。如果論據虛假,或論據的真實性還有待於證明,就不能確定從該論據推出的論題必真。
如果以虛假的命題作為論據進行論證,就會犯“虛假理由”的錯誤。
如果以真實性尚未證明的命題作論據,就會犯“預期理由”的錯誤。
(四)論據的真實性不能依靠論題來證明
論題的真實性是靠論據為真來確定的。如果論據自身的真實性又靠論題來證明,就等於論題沒有得到證明。
違反這條規則的邏輯錯誤是“循環論證”。
(五)從論據應能推出論題
在證明的過程中,論據與論題之間要有必然的邏輯聯繫,論題能從論據推出。
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推不出”的邏輯錯誤。“推不出”的錯誤常常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
1.論據不充分。
這是指所引用的論據對確定論題的真實性來說,不是充分的理由。從推理的角度來分析,即論據不構成論題成立的充分條件。
2.論據與論題不相干。
這是指論據與論題之間沒有蘊涵關係,從論據的真推不出論題為真。
3.違反推理規則。
證明總要使用推理,這就要求由論據推出論題,必須遵守推理規則。

反駁

反駁就是引用確認為真的命題為根據,從而得出某一命題為假或某一論證不能成立的推演過程。
與證明的結構相同,反駁也是由被反駁的論題與所引用的論據兩部分構成。從論據與被反駁的論題之間的聯繫來看,反駁也要通過一定的論證方式。
被反駁的論題,即被確定為假的命題。
反駁的論據,即用來作為反駁的根據或理由的命題。
反駁的方式,即在反駁過程中所運用的推理形式的總和。
反駁是確定某一命題為假或某一論證缺乏邏輯性,其目的在於揭露詭辯,批駁謬誤。為了達到反駁的目的,應該從實際出發,或者針對論題,或者針對論據,或者針對論證方式。
反駁論題,就是證明對方的論題是虛假的。
針對論題進行反駁,只要論據充分,論證方式正確,就駁倒了對方的整個論證。
反駁論據,就是證明對方的論據是虛假的。
駁倒了對方的論據,確定了對方論據的虛假性,並不等於駁倒了對方的論題,只表明對方的論題失去了論據的支持。論據假,論題的真假是尚未確定的。
反駁論證方式,就是確定對方的論據與論題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繫,從論據推不出論題。
確定從論據推不出論題,這表明論證不能成立,但不等於駁倒了論題。論題的真假還需重新論證。
駁倒了對方的論據或論證方式,雖然不等於駁倒了論題,但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這說明對方的論題失去了論據的支持,或從論據不能必然推出論題。這樣的證明難以令人信服,其論題難以成立。
關於論題、論據、論證方式,三者的關係總結如下:
論據真,論證方式正確,則論題真;
論據真,論證方式不正確,則論題可真可假;
論據假,論證方式正確,則論題可真可假;
論據假,論證方式不正確,則論題可真可假。
反駁的方法
根據反駁過程中論據與論題聯繫方式的不同,反駁可分為直接反駁、間接反駁和歸謬法。
1.直接反駁
直接反駁就是引用真實性已經確定的命題,直接推出被反駁的論題或論據虛假的反駁方法。
直接反駁的特點在於: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反駁直接、有力。
2.間接反駁
間接反駁是通過證明與被反駁的論題相否定的論題為真,從而推出被反駁的論題為假的反駁方法。又稱獨立證明的反駁方法。
間接反駁的步驟大致是:首先,設定與被反駁的論題相矛盾或相反對的論題;然後,通過有效的推理證明反論題為真。這樣,根據矛盾律,推出被反駁的論題為假。
間接反駁的推演過程可表示如下:
(1)被反駁的論題:P
(2)設反論題:??P ( 或Q (Q與P是反對關係) )
(3)證明:??P為真 ( 或Q為真 )
?????????????? 所以,P假
間接反駁的特點在於:需要通過中間環節,先設立反論題,通過證明反論題的真,進而確定被反駁的論題為假,從而達到反駁的目的。
3.歸謬法
歸謬法就是從被反駁的論題推出錯誤的結論,由否定錯誤的結論,進而推出被反駁的論題虛假的反駁方法。
歸謬法的步驟是:首先,假設被反駁的論題為真;然後,以它為前提推出後件,構成一個充分條件假言命題。而這一命題的後件是錯誤的,或者是明顯荒謬的,或者是邏輯矛盾;因此否定假言命題的後件,進而否定前件,從而達到反駁的目的。
歸謬法的推演過程可表示如下:
(1)被反駁的論題:P
(2)假設:P真
(3)反駁:P→Q (Q是明顯荒謬的)
(或P→R∧??R)
?????????????? ??Q
?? (或 ??(R∧??R))
?????????????? 所以,??P
?????????????? 即P假
歸謬法的特點在於:這是一種以退為進的反駁方法。假定被反駁的命題為真,是為了引出荒謬,引出荒謬是為了反戈一擊,從而加強了反駁的力量。

辯論

辯論就是對某一問題,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為了弄清是非,說服對方,彼此之間所進行的證明與反駁的說理過程。
主要特徵
1.對抗性
2.互制性
3.攻守並重
辯論的意義
(一)明辨是非
(二)活躍思想、增長知識
(三)增強語言表達能力
(四)培養應變能力
辯論推理的特徵
(一)辯論推理是非形式化的推理。
(二)辯論推理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推理。
(三)辯論推理是綜合型推理。
技巧與方法
辯論的過程是證明與反駁的說理過程,所以,證明與反駁的方法是辯論最基本的方法。在這一過程中,還要使用一些具體的辯論技巧與方法:
(一)事例論證法
(二)比喻說理法
(三)類比說理法
(四)反推辯論法
(五)揭露矛盾法
(六)反詰進攻法
(七)以退為進法
(八)難題轉嫁法
(九)二難設辯法

謬 誤

謬誤是指人們在思維和語言表達中所產生的一切邏輯錯誤。
這些謬誤,有的是人們不自覺產生的,有的是人們有意造成的。如果故意違反邏輯規律、規則,為某種論點進行論證,這就稱為詭辯
常見的各種謬誤
通常可以將謬誤分為形式的和非形式的。
有關形式方面的謬誤指為某種論點進行論證時違反推理規則所犯的錯誤。
有關非形式方面的謬誤是有關內容、實質方面的錯誤。這是由於在論證中使用的語言存在歧義,或者缺乏相關的知識以及認識的片面性等造成的。
非形式方面的謬誤大致可以分為不相干謬誤、歧義謬誤和論據不當謬誤等三個方面。
(一)不相干謬誤
不相干謬誤指在論證中論據與論題的聯繫不是邏輯上的,而是其它諸如心理、人格、社會方面的聯繫。正確的論證應該依靠論據與論題在邏輯上的必然聯繫,而不能依靠其它因素的聯繫來支持自己的論點。
不相干謬誤主要表現在訴諸武力、權威、人身、感情、眾人、私利、無知等方面。
1.訴諸武力
在論證中,論證者藉助自己掌握的武力,威脅、強迫他人接受其論點。
2.訴諸權威
在論證中,不給論題提供確實可靠的論據,而只靠引用書本或引用某權威人士的大名或其言論去說明論題。
3.訴諸人身
在論證中,不是針對立論者的論點進行論證,而是針對立論者的品行、出身、職業、外貌、地位等與論題無關的因素進行評價、攻擊。
4.訴諸感情
在論證中,不是依靠充分的論證和合乎邏輯的推理以理服人,而是藉助感情促使他人同情和相信自己,接受自己的論點。
5.訴諸眾人
在論證中,援引眾人的意見、觀點或信念進行論證。
6.訴諸私利
在論證中,把論題的真假與聽眾的利益混為一談,指出自己的觀點或立場是符合聽眾的利益的,以求得聽眾對自己論題的信任和支持。
7.訴諸無知
在論證中,以某個論題沒有得到證實或證偽為根據,從而斷定其真假。
(二)歧義謬誤
語言是思想表達與交流的工具,語言只有清楚明確,才能達到交際的目的。而語言的含義和結構又是複雜的,常常容易產生歧義,從而構成謬誤。這主要表現為語詞歧義、語句歧義、含義不明確以及複雜問語等。
1.語詞歧義
在思維與表達過程中,要求語詞的含義應該是明確的。語詞歧義的謬誤,是指在同一語境中,語詞的含義不明確,或把不同含義的語詞混淆、偷換。
2.語句歧義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要求語言的表達應含義明確,不能隨意轉換語句本來的含義。這一錯誤在論證中常常表現為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3.含義不明確
有的語句的含義是不確定的,有的語句的含義是模糊不清的,如果在語言表達中使用了這樣的語句,就容易產生歧義。
4.複雜問語
暗含假定的問語,在邏輯上稱為複雜問語。這種謬誤的產生,是在問話中把兩個以上的問題,合併為一個問題,誘使對方作為一個簡單問題來回答。
(三)論據不當
在論證中,論據是用來支持論題的,只有論據真實並且充分,才能有力地支持論題。這一謬誤的產生,是由於在論證中沒能提供恰當的論據。主要表現為以偏概全、預期理由、錯認因果、循環論證、機械類比、強詞奪理等。
1.以偏概全
在論證中,從片面的特例出發,不恰當地概括出一般規律,或者把一整體中局部的特殊性不適當地誇大,當作整體的普遍性。
2.預期理由
在論證中,以未經事實檢驗的主觀之見為論據。
3.錯認因果
在因果問題上任意指認因果關係。這類謬誤主要表現為以先後為因果和因果倒置。
4.循環論證
在論證中,用論據證明論題,反過來又用論題證明論據。
5.機械類比
在論證中,抓住事物表面上的相似,將兩個完全不同的事物進行類比,從而得出論證者所希望得出的結論。
6.強詞奪理
在論證中,不能針對論點進行論證,而是節外生枝、無理強辯。
研究謬誤的意義
真理總是與謬誤相比較而存在、相鬥爭而發展的。因此,我們一方面要研究正確思維的規律、規則,另一方面,也要對錯誤的思維形式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和了解。
謬誤可以說種類繁多、表現變化多端。要想揭示謬誤,避免謬誤,就應對之在理論上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如果我們對每種謬誤都有一個名稱來概括它,並且指出它們的錯誤實質,那么人們一旦遇到這些謬誤,就能清楚地識別它、反駁它。

邏輯方法在法庭運用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

直接推理法

直接推理是由一個前提推導出一個結論的推理。直接推理是法庭辯論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推理方法,適用於那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無疑的案件。公訴人發言時可以根據被告人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具體特徵,運用證據,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結論。

假言推理法

假言推理是至少由一個假言判斷作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斷,小前提和結論是直言判斷。
運用假言推理,必須保證大小前提的真實和推理形式正確,否則容易出現錯誤。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可以針對被告人的狡辯,運用假言推理進行駁斥。例如一搶劫案被告人辯解:只有親手從他人身上搶東西,才構成搶劫罪,我並沒有親手搶他的東西,是他主動給我的,因此我不構成搶劫罪。公訴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規則指出其錯誤所在,即被告人闡述的觀點大前提不真實,“親手從他人身上搶東西”並不是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採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選言推理法

選言推理是至少有一個選言判斷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則的選言判斷,小前提和結論是關於個別情況的直言判斷。
正確的適用選言推理,必須使選言選項窮盡一切可能。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往往有意無意地利用錯誤的選言推理進行誤推,得出似乎正確的結論。如個體醫生甲以治婦科疾病為名,多次姦淫女青年乙,乙醒悟後,控告甲強姦。庭審階段辯護人提出甲不構成強姦罪,理由是甲與乙發生性關係是乙自願的,甲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並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甲的行為只能視為通姦。從表面上看,辯護人的發言似乎有道理:甲與乙間的性行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要么是女方自願發生的,違背婦女意志的為強姦,女方自願發生的為通姦,本案中甲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女方自願發生的,所以甲不構成強姦罪,是通姦。根據邏輯規則分析,辯護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選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選言推理的規則,但其錯誤在於推理的大前提的選言選項沒有窮盡一切可能,公訴人如果熟練掌握邏輯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辯護人的錯誤: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行為除辯護人提到的“暴力、脅迫手段”外,還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婦女無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幫助其治病驅邪等方法。這些方法看似自願,實質上卻是被害人被矇騙而沒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實真相後是不會同意的。本案中乙正是出於治病的目的受甲矇騙而被強姦,甲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二難推理法

二難推理是由假言判斷和選言判斷作前提的推理。運用二難推理時,應注意假言判斷的前後件之間要有必然的聯繫,並且選言判斷的選言選項必須窮盡,否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二難推理在辯論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來批駁荒謬觀點,使其進退維谷,左右為難,達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某被告人在一天晚上盜竊某單位車庫內的汽油時,由於點火照亮引起火災,造成直接損失35萬餘元,法庭上被告人辯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經賠償損失,不應負法律責任。於是公訴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據法律規定,構成放火罪,應負刑事責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失火罪,也應負法律責任。
二難推理在運用過程中難度較大,往往容易掩藏錯誤,稍有不慎就會變成詭辯。在法庭辯論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人往往出現二難誤推的錯誤,用貌似正確的二難推理,致公訴人於兩難境地。公訴人應及時運用邏輯知識指出其錯誤之處。因為二難推理是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的結合,只要判斷其假言前提的前後件有無正確的邏輯關係以及選言前提的選言選項是否窮盡就可以指出其錯誤所在。

反駁法

反駁法就是用已知為真的判斷來證明另一種判斷的虛假性。在法庭辯論中,反駁是一種常使用的方法,在反駁過程中,公訴人可以針對辯方的論題、論據、論證,選擇重點突破口進行有力反駁。反駁時主要可以運用三種方法,一種是直接反駁法,就是通過事實、證據直接證明辯方觀點虛假。第二種是間接反駁法,就是通過證明本方真實證據與辯方觀點矛盾,從而得出辯方觀點錯誤的結論。第三種是歸謬法。歸謬法就是暫時假定辯方論題真實,然後以此進行推理,從而推導出荒謬的結論。歸謬法如果使用得當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甲系一公司勤雜工,利用經常出入經理辦公室打掃衛生之機,盜竊經理乙人民幣20餘萬元,後經偵查,該20萬元中大部分是乙貪污受賄所得。甲的辯護人在庭審時提出甲盜竊的是乙的非法財產,應從輕處罰。針對這種情況,公訴人可用歸謬法加以反駁,指出:如果盜竊他人非法所得的財產可以從輕處罰,那么放火燒掉甲盜竊的財產也就不必處罰了,同樣,不經法定程式,殺死一個殺過人的人也不必追究法律責任了。這樣反駁會使對方啞口無言。綜上可以看出,掌握和正確運用法律邏輯能使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從容不迫,應答自如,不會被對方的無理狡辯及虛假觀點所蒙蔽,使自己始終立於不敗之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