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結售匯

遠期結售匯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確定匯價在前而實際外匯收支發生在後的結售匯業務(即期結售匯中兩者是同時發生的)。客戶與銀行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契約,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人民幣兌外匯幣種、金額、匯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當天,客戶可按照遠期結售匯契約所確定的幣種、金額、匯率向銀行辦理結匯或售匯。

適用客戶

客戶包括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 外商投資企業。

受理原則

(一)客戶如有下列外匯收支可向中國銀行等商業銀行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1.貿易項下的收支;

2.非貿易項下的收支;

3.償還銀行自身的境內外匯貸款;

4.償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的境外借款;

5.經外匯局批准的其他外匯收支。

(二)簽訂書面總協定。客戶在中國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需要與中國銀行(支行及以上機構)簽訂遠期結售匯總協定,並逐筆向中國銀行提交遠期結匯或售匯申請。

(三)遠期結售匯必須依據遠期契約中訂明的外匯收入來源或外匯支出用途辦理,客戶不得以其他外匯收支進行沖抵。

辦理指南

(一)簽訂遠期結匯/售匯總協定書。辦理遠期結售匯的客戶需與中國銀行簽訂《遠期結匯/售匯總協定書》,一式兩份,客戶與銀行各執一份。

(二)委託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時,需填寫《遠期結匯/售匯委託書》,同時向中國銀行提交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所需的有效憑證;中國銀行對照委託書和相關憑證進行審核。客戶委託的遠期結匯或售匯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收付匯金額,交易期限也應該符合實際收付匯期限。

(三)交易成交。中國銀行確認客戶委託有效後,客戶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或扣減相應授信額度;交易成交後,由中國銀行向客戶出具"遠期結匯/售匯交易證實書"。

(四)到期日審核和交割。到期日中國銀行根據結匯、售匯及收付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客戶提交的有效憑證及/或商業單據,與客戶辦理交割。因貿易的複雜性及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遠期結售匯交割日期的不確定性,對於固定交割日類型的遠期結售匯業務,設定交割日後3個工作日為辦理交割的寬限期,寬限期內辦理的交割視同履約交割,擇期交易沒有寬限期。客戶到期無法及時提供全套單證的,可向中國銀行申請展期。遠期結售匯業務原則上不允許提前交割。

(五)展期。客戶因合理原因無法按時交割的可申請展期,但必須在交割日當天向中國銀行提交展期申請書和新的《遠期結匯/售匯委託書》。中國銀行接受客戶展期申請後,按當時市場價格將客戶原有交易反向平倉,然後簽訂新的《遠期結匯/售匯委託書》。原協定價格與平倉價格之間的匯差,若虧損,由客戶全部補足方可予以展期;若盈利,則先存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待展期交易到期時一併付給客戶。

交割

遠期結售匯按照申請書規定的 交割日交割。 銀行在 交割日當天為 客戶辦理結售匯的 轉帳手續,如交割日為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 工作日。 客戶應在交割日前備足賣出貨幣的全部金額。

由於貿易的不確定性, 客戶在 交割日當天交割有困難, 銀行可給予 客戶3個 工作日的交割 寬限期,在此寬限期內辦理的交割仍視同客戶如期交割,並仍然按照原契約規定的 匯率進行交割。

如果客戶做的是 擇期交易,則在擇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終止日之間的任何一個 工作日均可 交割。

展期

如 客戶預期在 寬限期內仍不能辦理 交割,應向 銀行辦理展期,申請時間不得晚於 交割日前的第三個 工作日,具體手續為:

1、 客戶書面提出展期申請,並註明展期理由。

2、 應向 銀行簽署新的遠期結售匯申請書,並簽字蓋章。

客戶在 展期時,需用當日的即期結售匯價 對沖原有的 遠期交易,由此會產生一定的盈虧。如果 客戶有盈利,該盈利將暫存 銀行,待最終交割後一併獲得,如果客戶有虧損,則該 虧損額直接從客戶帳戶中扣除。以前面的例子看,如果6個月到期時, 客戶無法交割,需要展期2個月,假設當天的即期價為8.2600/8.2900,兩個月遠期價為8.2300/8.2700,那么首先 對沖原有的 遠期交易,客戶按8.2600的匯價賣出 美元1000萬,由此將獲得1000X(8.2600-8.2500)=10萬人民幣的收益,同時簽訂兩個月的展期(匯價為8.2700),這樣最終到期時,客戶不僅能按8.2700的水平與 銀行交割,而且還能獲得10萬元人民幣的收益。

每筆業務至多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違約

因 客戶 違約造成的損失,由 客戶承擔。以下情況均屬客戶 違約:

1、 客戶無法在交割日前提交有效憑證。

2、 未事先辦理展期手續,在 寬限期內又不能辦理交割。

3、 雖能 交割,但交割金額不足,不足的部分算 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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