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審核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負責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支出的售匯審核工作。

售匯審核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負責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支出的售匯審核工作,如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資企業、國內企事業單位等境內機構辦理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貨款以及貿易從屬費用等的售匯審核工作。

主要包括

1.進口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售匯審核。
2.進口托收業務項下的售匯審核。
3.匯出匯款業務項下的售匯審核。
4.保函業務項下的售匯審核。
5.貿易從屬費用的售匯審核。
6.財政預算外因公出國人員用匯的售匯審核。
7.財政預算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的售匯審核。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在辦理進口付匯手續時,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未被列入該名錄的單位,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
境內機構在辦理售匯審核手續時,應填寫“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購買外匯申請書”。

手續

一、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需提供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1.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2.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3.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商業發票、正本運輸單據、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契約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定。
4.進口項下不超過契約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款,持進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若付匯後90天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還應提供外匯管理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上述(1)至(4)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度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契約、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5.出口項下不超過契約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契約或者佣金協定、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契約、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6.進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契約或出口契約、進口付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從保稅區購買商品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品的用匯,持(1)至(8)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契約或者協定。
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定、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檔案,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契約。
二、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銀行憑客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兌付。
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的一伙食、津貼補助。
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三、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的有效憑證到銀行兌付。
1.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片等用匯,持契約、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2.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註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及有關函件。
3.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檔案和經費預算書。
4.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契約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結算通知書。
5.在境外辦理商標、著作權註冊,申請專利和法律諮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契約和發票。
6.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以上(1)至(6)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管理局審核其真實性後,直接到營業部匯出匯款處兌付。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銀行兌付。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銀行兌付。
五、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六、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銀行兌付。
七、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家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和出售憑證到銀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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