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敵罪

資敵罪

概念及其構成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簡介

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犯罪構成

資敵罪資敵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布進人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宣布國家進人戰爭狀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如果國家在非戰爭狀態下,與鄰國發生局部邊界衝突時,該地區的部隊受領作戰任務的,該地區也應屬於處在“戰時”。

這裡所說的敵人,是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飛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於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認定標準

1、構成本罪有時間上的限制,即只能發生在戰時。根據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遭到敵方的突然襲擊,以及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
2、客觀上須有資敵行為。這裡的敵人,是指戰爭時我國的敵對方,可以是外國的政府、武裝力量和其他勢力、組織、個人,也可以是國內的反動軍事力量。資敵的內容限於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武器裝備,指具有殺傷性的武器和軍事裝備,如槍、炮、坦克、飛機、化學武器、軍用機械;軍用物資指供軍事使用的器材、糧食、油料、藥品及其他軍需物資。資敵的方式包括:有償供給或無償贈予;秘密供給或公開供給;直接或者間接供給。
3、本罪的主體為自然人一般主體,任何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處罰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本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客觀上實施了在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敵人”不是指個別的敵對分子,而是指敵對菅壘或敵對的武裝力量;資助的時間僅限於戰時(參見刑法第451條);資助的方法僅限於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供給其他物資、情報,以其他方法資助敵人,或者在乎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不成立本罪,視性質與情節成立間諜罪或其他犯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通常是中國公民;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處於戰時,明知對象為敵人,而故意供給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予以資助。

立法缺陷

第112條資敵罪在罪狀和法定刑上也存在兩個缺陷:

(1)第112條規定,在“戰時”實施資敵行為才構成資敵罪,如果在和平時期實施資敵行為,那么,應按行為人所幫助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罪處罰,按共犯處理。這時,將會出現量刑不公。例如,在“戰時”向背叛國家的犯罪提供武器裝備的,按資敵罪定罪處罰,其法定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在和平時期向背叛國家的犯罪提供武器裝備的,按背叛國家罪定罪處罰,其法定最低刑為十年。對於同一資敵行為,在和平時期受到的處罰可能重於非常時期(即戰時),這顯然是立法上的不公平。

(2)由於第112條的資敵罪與第102條的背叛國家罪,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而第112條(資敵罪)屬於特別法條,所以,在“戰時”向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人提供武器裝備、用物資的情況下,即使資敵者起到主要作用,也只能按第107條(特別法條)資敵罪定罪量刑,由於資敵罪法定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背叛國家罪法定最低刑為十年有期徒刑,這就可能出現量刑不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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