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性

確定性這一概念涉及多個領域,本篇主要介紹法律上的確定性,如果你有更全面的資料請繼續協作。

法律的確定性

法律的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後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係,將人類一定行為模式固定化了、法律化了。法律因之有可預見性,人們在行為之前可預料法律對自己行為的態度,從而根據法律趨利避害地設計自己的行為。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設定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方案,就應當儘可能避免對該方案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否則法律將喪失權威性和信用。

正是這種確定性使法律機制具有了客觀性、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從而成為法治的魅力所在。亞里士多德便十分崇尚法律的確定性,並以此為理由主張法治。以孟德斯鳩為代表的啟蒙思想家們更是將法律的確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為反對封建專制的利器。從亞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鳩的法律觀都透露出彰顯理性的概念法學和形式主義法學論,正是這種理性主義法律觀強有力的推動了西方國家法治化進程。

德沃金的權利法學提出了“政策-原則-規則”的法律結構體系,他主張將法律的確定性建立在道德共識的基礎上,從道德共識出發尋找法律的正確答案或最好的解釋,他十分重視法律原則的作用。時代的變遷昭示著我們對法律的確定性的理解不能固守傳統話語而一成不變,筆者試圖尋找關於法律確定性的當代話語。在當代意義上的司法中,實踐理性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需要的是一種“足以對付實際生活的確定性”。而不再是那種終極意義上的實質確定性,因為其已與當代立法司法環境不相適應。這種“足以對付實際生活的確定性”儘管在本質上可能是機率的,但卻仍然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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