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我國專業學位的一種,是在借鑑美國、歐洲等國家培養高層次套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和教育實際而建立起來的。

簡介

法碩即法律碩士“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我國專業學位的一種,是在借鑑美國、歐洲等國家培養高層次套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和教育實際而建立起來的。
目前我國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類似於美國的J.D(Juris·Doctor),但兩者在內涵和層次上又不同,美國的J.D主要是培養律師的,而且在層次上屬於Doctor(博士);我國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的對象比較寬泛,涉及律師、法官、檢察官以及法律服務、法律監督和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專門人才,在層次上屬於Master(碩士)。
根據這種情況,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國際交流的需要,借鑑MBA的做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對應名稱為Juris·Master,簡稱JM。
●法律碩士不同於法學碩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學位,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經濟管理、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培養套用型法律人才;後者則是法學學位系列的一個層次。我們通常所說的"考法律專業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報考法律碩士。
●教學。法律碩士學制2年。教學內容與法學碩士有很大不同,側重於實務方面。根據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課程設定覆蓋法律二級學科的主要內容,課程結構要體現套用型和複合型的要求,將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作為重要的培養任務和內容。職業能力包括法律職業思維方式和能力、法律職業行動方式和技能。培養的主要內容為:(1)對各種社會現象(包括案例)能夠自覺地運用職業思維和法律原理來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2)較熟練地進行法律推理。(3)熟練地把握各類訴訟程式,進行事實調查與取證。(4)熟練地從事代理與辯護業務,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如法律諮詢、談判、起草契約)以及法律事務的組織與管理。(5)有起草法規的一般經驗。
●報考。2000年起,不再允許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含同等學力)報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力)的非法律專業畢業生。對於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鼓勵報考法學碩士研究生。這項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試的競爭壓力。
●考試。2000年開始試行全國聯考。2003年法碩招生入學考試中的初試科目由5門改為4門,政治理論、外國語、綜合基礎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和專業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其中,政治理論和外國語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綜合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等業務考試科目為全國聯考科目。聯考科目的考試範圍和要求依據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大綱》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法務部法規教育司組織編寫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區別

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的區別
兩者存在一些區別.
一、招生條件是不一樣的,法學碩士必須要求國民教育本科畢業,不招收同等學歷;法律碩士要求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的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
二、考試試題不同。法學碩士專業課試題傾向於理論化試題,以主觀題為主。而法律碩士起源為英美,遵循美國法律人才培養原則,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與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碩士是由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畢業生考錄,題目傾向於實務。
三、錄取比例不一樣。法學碩士的錄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碩士由於引進於英美國家,目前屬於國內考研熱門專業,加上有權招收全日製法律碩士的院校皆為國家重點大學,所以競爭極為激烈,平均達到15:1。
四、培養方式不同。法律碩士基本是自費,如北大的是每學分800元,論文指導和論文答辯費6000;法學碩士有公費也有自費。
五、教學方式不同。法學碩士分專業採取導師制,每個學生一個導師(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讀期間能夠得到導師的不斷輔導,深入學習相關法律理論。所以在專業方向上研究頗深,但在法律條文實際運用上則明顯不足.而法律碩士不分專業,採用"雙導師"制.以經世致用為原則,實務為先,貫徹理論學習與實踐操作的教學理念。
因此可見,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以教學、學術為指向,而法律碩士是以致用、實務為指向。但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在就業及資格考試上,如國家公務員考試及國家司法考試.法律碩士擁有較大的優勢,通過率也遠遠超過法學碩士.

特點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特點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法律”是指職業領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性學位,是培養高層次的法律實踐專門人才的專業學位。它的特點是:
第一,它是一種專業學位。它雖然與法學碩士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同一規格,但類型不同,各有側重。根據培養方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主要培養面向法律實務部門中級以上專業和管理崗位的專門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為職業領域的,或具有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性學位。這使得它不同於工商管理碩士學位(MBA)或公共管理碩士學位(MPA)等其他職業領域的專業學位。
第三,它是一種高層次的學位。這是因為法律專業的特點決定的,這個學位的培養目標就是以能夠勝任法律實務工作為基準。要達到“實踐部門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與管理職務的任職要求”。這就是說,其人才培養目標不同於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而是高層次的、即達到碩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種學位。
法碩培訓輔導很好的有四聯法碩

相關信息

2007年招生考試中,可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校共有50所,它們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河北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遼寧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範大學、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範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蘭州大學
2008年30所新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名單
中央民族大學 北方工業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天津師範大學
河北經貿大學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瀋陽師範大學 上海大學
同濟大學 東南大學
寧波大學 浙江工商大學
安徽財經大學 華僑大學
南昌大學 江西師範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青島大學
中南民族大學 中南大學
暨南大學 廣東商學院
深圳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廣西師範大學 重慶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大學
青海民族學院 新疆大學
據悉,以上各高校錄取的考生,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高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2009年全國新增35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
35所新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名單:
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工商大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天津財經大學 山西財經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延邊大學 長春稅務學院 華東理工大學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師範大學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山東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 華南師範大學
廣西大學 廣西民族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西南科技大學
西南民族大學 貴州民族學院 雲南財經大學 雲南民族大學
西北民族大學 揚州大學 甘肅政法學院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中共中央黨校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法律碩士歷年真題參考

法制史部分的簡答題

66、簡述清末領事裁判權制度。(2010年)
66、簡述南京國民政府法律體系的主要構成。(2009年)
66、簡述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的主要特點。(2008年)
66、簡述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2007年)
66、簡述《大清新刑律》的特點。(2006年)
67、簡述南京國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點。(2005年)
66、簡述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2004年)

法制史部分的分析題

(2004年)請對下列文字進行簡要分析: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2005年)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有關知識,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也。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武夫、宦豎之後,良可嘆也。”
(2006年)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理論和知識對下列材料進行分析,並回答問題: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議·名例》
問題:
(1)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麼原則?其;歷史淵源是什麼?
(2)適用這一法律原則時有何例外?為什麼?
(2007年)舊律(指漢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新律)集罪例以為《刑名》,冠於律首。
——《晉書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記述了漢、魏時代法典體例發展演變的概況,請分析材料並結合中國法制史的有關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舊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舊律”在篇目體例上存在什麼問題?
(3)“新律”在篇目體例上有哪些主要變化?這種變化說明了什麼?
(4)漢魏之後,《晉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體例上又是如何演變的?
(2008年)唐《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
唐《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並與女。”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知識和理論,分析上述文字並回答下列問題:
(1)依照唐《戶令》的規定,財產繼承如何進行?
(2)何為“戶絕”?戶絕之家的財產如何繼承?
(3)試結合上述引文的相關內容,總結唐朝繼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2009年)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伯從實審錄。秋審亦原於明之秦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余俱監候處決。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便,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列,未嘗一麗死刑轍棄於市。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此有清言秋、朝審之始。翤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雍正以後,加入留養乘祀,區為五類。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請運用中國法制史的知識和理論,分析上述文字材料並回答下列問題:
(1)何為秋審?其歷史淵源是什麼?
(2)試分別說明秋審案件的五種處理方式。
(3)清朝秋審制度的主要作用體現在那些方面?
(2010年)材料分析:
唐律疏議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1.這條規定體現了唐律的什麼刑法原則。
2.在司法實踐中他怎么運用。
3.他這樣規定有什麼作用和意義。 
法制史的第一次
第一部羅馬歷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個形成憲法的資產階級國家:英國憲法(“近代憲法之母”);
“第一個人權宣言”:《獨立宣言》/美國;
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美國憲法》;
第一部歐洲大陸成文憲法:1791《法國憲法》;
第一部資本主義社會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民法典》);
第一部現代資產階級憲法:1919《魏瑪憲法》(《德意志共和國憲法》);
規模最大(第一)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1900《德國民法典》(“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寶律令》;
第一部日本憲法:《明治憲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子產/“鑄刑書”;
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為律:商鞅/秦;
第一次廢除肉刑:漢文帝;
第一次確立“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
第一次“八議”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當”入律:《北魏律》/《陳律》;
第一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律》;
第一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第一次規定“準五服以治罪”:《晉律》/《北齊律》;
第一次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設立大理寺:北齊;
第一次規定“十惡”:《唐律疏議》;
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宋刑統》;
第一次以六部體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設立大誥:明太祖/朱元璋;
最後一部(倒數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個憲法性檔案:《欽定憲法大綱》;
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檔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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