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五服以治罪

古代的“準五服以制罪”自西漢中期以來,由於漢武帝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思想日益影響著法律的進程。魏晉以後,進一步貫徹儒家所倡導的禮義原則、等級秩序及倫理道德標準,立法活動出現了新階段。

簡介

商周時期根據血緣親屬關係遠近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即血緣親屬範圍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表世系,在此範圍內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均為有服親屬,按服制規定為死者服喪。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故稱“五服”。按照規定,親者服重,依次遞減。
“五服制”對後世影響深遠。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稱為“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親屬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見於《戶婚律》,大致規定為同宗同姓不得為婚,其中緦麻親以上為婚以奸罪論。禁止與外親或妻親中不同輩者為婚,其中緦麻以上以奸罪論。凡曾為袒免親之妻者,不論尊卑,均禁止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論。某些五服外之特殊親屬也不得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條件、離婚條件與限制、妻妾名分、居喪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標準。“準五服制罪”的原則貫穿始終。如,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以賤見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沒有母親的地位,更沒家長的地位。《儀禮.喪服.子夏傳》稱,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恭順。
古代的繼承制度也是“立嫡立長不立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有嫡長子則立嫡長子(不論其賢否),嫡長子死立嫡長孫,稱為立嫡;無嫡子則立庶子或庶孫,此稱立子。
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王位爵位。
財產的繼承權屬於諸子,一般為均分原則若遺囑聲明財產權歸女兒,女兒亦可以繼承遺產。《太平御覽》:“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為遺令,雲悉以財屬女。”
繼承第一順序:親生兒子。第二順序:嗣子,首選是親侄,若無親侄,也可選立堂侄族侄遠方侄和同姓侄輩。第三順序:女兒,在無子無嗣子可立的情況下,有親生女兒繼承。
五服制度對人與人的親等關係也深有影響。“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對子孫有生殺權,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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