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頭稅

明代也對船隻徵稅,名曰“船料”規定按船隻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徵稅。後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隻梁頭的廣狹為計稅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稅,又叫“梁頭稅”。

車船使用稅是以車、船為課稅對象,按其種類、大小和使用性質,實行定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對車船徵稅由來已久。漢代“算緡錢”的課徵對象,就包括車船在內。 《史記·平準書》記載“西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車;無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緡錢。”當時規定:“平民車一輛,徵稅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算”是單位稅額,每“算”二十錢。

明代也對船隻徵稅,名曰“船料”規定按船隻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徵稅。後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隻梁頭的廣狹為計稅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稅,又叫“梁頭稅”。

鴉片戰爭以後,我國沿海港口,常有外國船隻出入。對這些外船,按噸位徵稅,稱為“噸稅”,對內地船隻仍征“船料”。但此後一度停徵,至民國31年,才改徵“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也徵收此稅,後因在執行中往往被誤認為是對牌照徵稅,故刪去牌照二字,叫做“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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