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權

智力成果權

智力成果權即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總稱。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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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和工商業生產經營標記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智力成果權即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總稱。中國《民法通則》專門對公民的智慧財產權作了具體規定。

內容

智慧財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稱。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類型:
1、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誌,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3、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著作權(著作權)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著作權。著作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特點。

著作權: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特點

智力成果權智力成果權

智慧財產權的特點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比如,商標權的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智慧財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智慧財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2、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智慧財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智慧財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智慧財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智慧財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特徵。從法律上講,智慧財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智慧財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於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蘭台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

兒童儘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 “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 同時規定: “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力條件。 ” 有特殊天賦的未成年人已具備了成長的優秀潛質,對他們加以特殊的保護和培養。才能使其天賦得以充分發展。對那些經過努力取得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應加以特殊愛護和珍惜,使他們能夠為國家做出更大貢獻。 如果未成年人智慧財產權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法律保護。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王珊 8 歲,常常自言自語,搞文學創作的爸爸細心地將女兒的話記錄下來,竟然是一首首小詩,以後王珊又多次將自己的詩詞放在校刊上發表,好幾首兒童詩還得過獎呢 ! 不久,爸爸在書店發現一本兒童獲獎詩詞選,其中收錄了女兒四篇獲獎作品,於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樣書,出版社卻答覆: “ 我們出這樣的書根本就不賺錢,只是為鼓勵兒童寫詩創作。再者你女兒才 8 歲,要什麼稿酬 ?!” 王珊的爸爸堅持要為女兒爭個明白,訴至法院。中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均規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權,創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該作品的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王珊作為詩詞的作者,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民族、年齡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經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擅自選用作者王珊的作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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