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專利法

專利法是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套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信息

起源

“專利”一詞來自拉丁文litteraepatents,含有公開之意,原指蓋有國璽印鑑不必拆封即可打開閱讀的一種檔案。現在,“專利”一詞一般理解為專利證書,或理解為專利權。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製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專利法起源可以追溯到13世紀。
13世紀,英國出現特許令狀,由英王頒布詔書對新近的發明或者新引進英國的技術授予在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即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以製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一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國元老院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記載的專利。威尼斯成為第一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
1624年,英國頒布《壟斷法案》取代特許令狀制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

發展

專利法專利法
1、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國又逐漸建立了專利制度。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家陸續制定了專利法。

1883年,以法國為首的十幾個歐洲國家達成《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保護對象從實體法和程式法等多方面規定了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最低標準。《巴黎公約》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萌芽階段。

2、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已開發國家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開發中國家也都制訂了專利法。以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對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進行改造,蘇聯率先在專利制度之外,創立了一套發明人證書制度。
20世紀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魯、奈及利亞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布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
20世紀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採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取得一定獎勵,但不能拒絕經國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採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絕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家批准的一定報酬。
1967年成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並於1970年生效。1970年簽署《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規定,如同一項發明需要在幾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單一渠道提出申請,由單一的機構進行檢索和審查,而同時可以在幾個國家取得專利權。當然,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批准,還要由各國依據本國的《專利法》決定。這可以說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區性專利合作組織也相繼成立。如1973年簽定、1977生效的《歐洲專利公約》;非洲法語國家1962年簽定的《利伯維爾協定》;英語非洲國家於1976年簽定的《盧薩卡協定》等。
有關專利的國際保護正在形成國際一體化和地區一體化的進展趨勢。1993年12月16日結束的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也將士民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列進談判議題,並就此達成了《和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它標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國際標準的已經形成。

代表性學說

在專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許多學者為了說明專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多種學說,以期對專利制度的合理性和專利立法奠定了科學的基礎。在專利制度的不同發展階段,代表性的學說主要有:
1.發展國家經濟論該理論認為,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是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為國家服務。這是封建社會專利制度初期的一種代表性理論。
2.自然權利論該理論認為,發明人對發明創造的權利是公民或法人不可剝奪的固有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不取決於國家、政府的確認或授權,而直接取決於發明人的發明創造活動,對發明創造者授予專利權僅是證明發明人已有的權利,國家和政府只有保護這種權利的義務,而無許可權制這種權利。自然權利理論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初期,是當時"天賦人權"思想在專利制度中的反映,是近代歐洲多數國家專利立法的理論基礎。
3.非物質論該理論認為,發明創造者的權利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結合,前者指因發明創造可以給發明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後者指因發明創造事實給發明人自身帶來的利益。同時指出,發明人的勞動成果是無形財產,它可能屬於發明人本人,也可能不屬於本人。
4.專利契約論該理論認為,專利權的實質是發明人與以國家為代表的社會公眾之間簽訂的一項特殊契約。根據該契約,發明人公開他的發明內容,國家則對發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內獨立利用其發明的權利。

特徵

一、以法律的手段實現對技術實施的壟斷
1、專利法所授予的具有壟斷性質的權利,其終極目的在於公共利益。
2、專利法不僅包括授予發明人以權利的內容,同時還有兼顧公眾利益的內容。
3、專利法所規定的壟斷僅限定在對技術的營利性實施方面,並不限制技術信息的傳播,還鼓勵或有助於技術信息的廣泛傳播,也不禁止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即使研究開發中需要實施專利技術。
4、專利權的壟斷不同於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壟斷。
二、以書面的方式實現對技術信息的公開
1、公開欲申請專利的技術信息,這是專利申請人的義務。
2、採用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公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劃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專利法必須平衡在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和促進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之間存在的矛盾。

中國專利法

近代中國有關專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

1、中國古代早有“專利”一詞,其意義等同於專營或專賣。古代中國有關重義輕利等思想阻礙了經濟、技術的發展。
2、太平天國洪仁玕在《資政新篇》里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將專利制度的輪廓予以表述。
3、1898年,光緒皇帝頒布《振興工業給獎章程》。

民國時期的專利制度

1、1912年,中華民國工商部制定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23年還對其進行了修訂。
2、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獎勵工業品暫行條例》,並廢除之前的有關獎勵章程。後又於1932年頒布《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並作了兩次修訂。
3、1944年,國民政府公布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專利法。

新中國專利制度

1950年,政務院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
1980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籌建專利制度,後又成立了中國專利局。
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隨後公布並實施。
從1984年專利獲得通過至今,我國專利法已經過了三次修改。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要點:
1、專利授權條件方面,本次修改《專利法》一個重要特點即是在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新穎性標準上,引進了很多國家採用的絕對新穎性標準,取消了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地域限制。絕對性標準的採用,表明了我國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質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於提高我國專利授權的質量,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
2、2008年《專利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2000年《專利法》的規定相比,修改之處是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關於許諾銷售權,中國《專利法》在2000年修改時考慮到TRIPs協定第28條規定了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他人不得擅自進行許諾銷售行為的規定,而相應增加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許諾銷售權的內容。
3、2008年《專利法》將2000年《專利法》第58條、第59條合併為第63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整合了對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處罰,並提高了行政處罰標準。
4、2008年《專利法》增加一條,作為第64條賦予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職權,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5、2008年《專利法》將第60條改為第65條,分兩款,明確了在界定損害賠償額是,先要考慮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只有在該損失難以確定時,才考慮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並明確建立了專利侵權損害的法定賠償制度,保障專利權人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必要的、起碼的賠償。

專利範圍  

專利法專利法

1、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套用是與國家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2、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上直接套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家都依專門法律給予獎勵(見發現權)。

3、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家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已開發國家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4、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家不給專利,少數國家規定授予專利。

5、診斷醫療方法和藥品,也是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6、電腦程式(軟體),極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實行發明專利制度的國家,有些還採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形式。實用新型指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作出的革新設計,亦稱“小發明”、“小專利”。其特點是,對發明要求較低,申請和審批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少,保護期限較短。採用實用新型保護的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如聯邦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蘭菲律賓烏拉圭等。外觀設計也稱工業品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外形、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富於美感而適用工業上套用的設計。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76年的統計,採用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家有61個。有的國家規定在專利法中(如美國、泰國),有的國家則在專利法以外另訂單行法規(如聯邦德國、日本)。中國的《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授予條件  

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中國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範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範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製造和使用。

審批制度

專利法專利法
目前各國專利法大體規定有 3種不同的辦法:

1、登記制,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檔案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採用登記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

2、實質審查制,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3、延期審查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布,給予臨時保護;在公布後一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採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採用延期審查制。

保護期限

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內瑞拉等。大部分國家規定在10~20年之間,如英國為16年,美國為17年,聯邦德國為18年,法國為20年。還有的國家規定了幾個期限,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開始的時間,有的國家規定從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有的國家規定從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算。中國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都自申請日起計算。

實施

有些國家(如美國)專利法並不要求專利必須實施,但多數國家,特別是許多開發中國家,法律上要求專利權人有義務在該國實施其發明。實施通常理解為,產品專利指製造該項發明產品,方法專利則指在生產製造上使用該項發明方法。專利只有通過實施才能對該國工業與技術的發展起切實的積極作用。一般認為,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發明的也算是實施,但進口不算實施。許多國家的專利法規定,取得專利權的發明自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滿3年,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的,主管機構可以根據申請給予實施該項發明的強制許可,即被許可人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後實施該項專利。如果兩項發明互相依存,一項發明的實施有賴於另一項發明的實施,而又不能得到該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同意時,有些國家專利法規定可以根據一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另一項發明的強制許可。如果專利發明與國家的國防、國民經濟公共衛生有重大關係,還可以規定準許其他人有償使用其發明,甚至由國家付給一定報酬予以徵用。中國的《專利法》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專章規定。
專利法一般對專利方面的侵權、訴訟等問題也都有規定。對專利法的實施,許多國家還制定有實施細則。為避免在國際上發生對專利權的侵權行為,19世紀以來還制訂了一些國際公約(見專利權的國際保護)。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專利權實行保護,侵權人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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