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專利法

1952年頒布,此後又修改過14次。現行專利法採用的是1984年的修訂本。早在1925年,澳大利亞就加入了巴黎公約,後又成為斯特拉期堡國際專利分類協定和PCT聯盟的成員國。主要內容有:申請人對其發明既可以申請標準專利,也可以申請小專利,並且對改進發明還可申請增補專利。發明人或其受讓人,以及受外國發明人或受讓人委託傳送檔案的人,無論是否為澳大利亞居民,均可成為申請人。外國人向澳大利亞申請專利必須在澳大利亞有通訊地址。申請專利的發明成果必須是新的產品或方法,可以是關於物品、設備、工藝或方法的新的構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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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專利法
1952年頒布,此後又修改過14次。現行專利法採用的是1984年的修訂本。早在1925年,澳大利亞就加入了巴黎公約,後又成為斯特拉期堡國際專利分類協定和PCT聯盟的成員國。主要內容有:申請人對其發明既可以申請標準專利,也可以申請小專利,並且對改進發明還可申請增補專利。發明人或其受讓人,以及受外國發明人或受讓人委託傳送檔案的人,無論是否為澳大利亞居民,均可成為申請人。外國人向澳大利亞申請專利必須在澳大利亞有通訊地址。申請專利的發明成果必須是新的產品或方法,可以是關於物品、設備、工藝或方法的新的構思方案。作用於人體的醫療和外科治療方法、用於控制某一製造過程的檢測方法、用於食品或藥品的單純混合物以及生產此類混合物的方法,均不能獲得專利保護。此外,違反澳大利亞法律的發明以及不屬於澳大利亞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也不受專利保護。但是,整容治療方法、新的藥物、植物和生物方法都可以獲得專利保護。一項發明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沒有在澳大利亞國內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澳大利亞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那么該項發明便符合新穎性條件。然而,外國人按照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原則向澳大利亞申請專利時,如果在澳大利亞能夠獲得公開發表該發明的國外出版物,則這項發明就喪失了新穎性。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可以先提交臨時說明書,在提交臨時說明書後的12個月內再提交完整的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要求優先權的,在提交完整說明書後的3個月內還必須提交原申請檔案的副本。外國申請人既可以要求部分優先權,也可以要求多項優先權。提出申請之後,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不能超出原說明書的內容範圍。在一份申請檔案中,申請人可以同時對設備、方法和產品提出權利要求。對於標準專利申請,專利局不主動進行審查,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完整說明書後的5年之內隨時提出審查的請求,超過期限而未提出審查請求的,該申請失效。對提出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專利局首先要檢索50年以來的澳大利亞專利文獻和申請文檔,以審查新穎性。之後還要審查說明書是否對發明作出充分描述,是否給出了實施的最佳方式以及權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說明書所描述的內容為依據等等。標準專利申請一經專利局蓋章,即視為取得了專利權。專利權保護期限為自提交完整說明書之日起16年,特殊情況下還可再延長10年。專利權授予後滿3年,若該發明沒有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則該專利就可能被實施強制許可,若批准強制許可後滿兩年,公眾的合理需要仍然沒有得到滿足,專利局便可撤銷該項專利。如果專利權人由於疏忽大意而導致其專利失效,只要專利權人及時地提出請求,仍有可能恢復專利權。專利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向澳大利亞的州高級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但請求賠償損失可以追溯到完整說明書公開之日。專利權人進行專利轉讓或許可,必須在專利局登記方能產生效力。對於小專利,專利法規定,在申請手續、發明條件、新穎標準及審查範圍等方面均與標準專利相同,不過小專利說明書只能有一個權利要求。在提交小專利申請後的幾個星期之內,專利局即自行對其進行審查。小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日起1年,可以續展5年。對小專利,專利權人不用繳納年費,專利法中也沒有強制許可和恢復程式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小專利和標準專利可以互相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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