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簡稱為PCT)是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之後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該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現有成員60多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轄。

條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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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標準作了國際性統一規定,在成員國的範圍內,申請人只要使用一種規定的語言在一個國家提交一件國際申請,在申請中指定要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各國提交了國家專利申請的效力,條約規定的申請程式簡化了申請人就同樣內容的發明向多國申請專利的手續,也減少了各國專利局的重複勞動。

國際申請程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受理國際申請,國際檢察單位檢索已有技術並提出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要求初步審查的,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審查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並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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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初步審查報告。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要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要求了國際初步審查的,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人”國家階段”,在“國家階段”各國專利局按照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和批准專利。

中國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的,按照條約規定,一個國家在加人條約的同時,這個國家的專利局自動成為受理局。條約還規定了成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條件,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必須符合條件並經條約聯盟大會指定才能作為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目前,中國專利局已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的國際審查單位。中文成為PCT的工作語言,中國加入PCT,加速了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標誌著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向國際標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中國專利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與各國間的科技、經濟貿易往來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基本內容

中國《2012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畫》完成情況總體良好:全年受理髮明、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3種申請205.1萬件,授權125.5萬件,受理《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申請近2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增至3.23件;受理商標註冊申請164.8萬件,商標累計有效註冊量繼續保持世界第一;作品和軟體著作權登記量分別為68.8萬件、13.9萬件,農業、林業植物新品種申請量分別突破1萬件和1000件。顯然,專利在我國的發展良好,而且呈增長的趨勢。所以,作為企業法人,對其知識的了解顯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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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意義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副總幹事弗朗西斯•加利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副總幹事弗朗西斯•加利
目前,全球專利制度正面臨著危機,這種狀況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發明專利日趨複雜、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激增、可授予專利客體增加、專利制度全球化、國際專利申請成本上升、開發中國家相對較少的專利申請和眾多國家專利局面臨的快速增長的專利申請等,都是導致上述危機的重要因素。

審查專利申請是一個複雜且昂貴的過程。世界上最大的專利局——美國專利商標局目前的狀況可以說明這一點。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年度預算為13億美元,需要9,000多員工(包括全職和短期雇員)來提供服務。對許多領域,如生物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審查必須使用高端的計算機,否則無法對申請人的權利要求同含有上百萬數據的DNA序列資料庫進行比較。而且,當事人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的比較工作只能由相關領域具博士水平的專家才能進行。對許多申請的審查,還需要檢索許多其它非專業專利資料庫,而檢索這些資料庫的費用極高。

許多小的專利局根本無法高效地完成許多重要、複雜的專利申請審查工作。因此,這些專利局通行的作法是根據他國大專利局的檢索結果作出審查決定,而不進行獨立的審查。許多國家實行法律審查、事實登記制度。該制度導致的結果是:許多可能產生強大效力的專利申請只經過了很少的審查就被授予了專利權,而這對於其他被法律要求尊重這些權利的人是不公平的。

開發中國家在專利審查能力方面的局限,目前的全球專利制度也存在問題,顯然它並沒有給不已開發國家的發明人提供平等的機會。專利權的關鍵就在於專利權人能夠在全球市場上以最獲利的方式出售專利。來自專利交易不已開發國家的權利人,為就他們的創造性勞動獲得補償,必須獲得一些大國,如美國、歐洲專利條約成員國和日本的專利保護。然而,多數開發中國家國民難以負擔在這些大國進行專利申請的高額費用。這種狀況阻礙了開發中國家有效地參與全球專利市場,同樣,這種障礙也損害了已開發國家的利益,因為他們不能從來自世界大多數地區的專利中受益。

上述狀況無疑會損害開發中國家的利益。為遵守TRIPS協定,開發中國家為來自已開發國家的申請人授予強大的專利權,而這些申請人受到的審查卻比他們在本國受到的審查少。與此同時,開發中國家的發明人卻常常被關在全球專利市場之外。這種不平衡阻止了智慧財產權在世界範圍內的持續增長、嚴重損害了美國為符合TRIPS協定所做的各種努力,也增加了多哈會議上出現的對TRIPS協定相關規定倒退的可能。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一直在強調上述差異,也在努力為全球各國發明人建設一個更高效、低廉的專利制度。建設上述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利用專利合作條約加強條約締約國的獨立審查能力;二是為開發中國家發明人進行國際申請建立一個專門基金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的管理下建立一個“虛擬”專利檢索和審查機關。可以通過組織現有的專利局和非官方組織的力量來提供此類服務。有幾個小的已開發國家的專利局也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這些專利局可以集中在幾個專門技術領域提供服務以避免重複工作。具有科技實力的開發中國家也可以加入這個體系,他們可以在一定領域,如礦業、農業及計算機等領域提供審查服務。在這種合作方式下,不再需要任何單個國家承擔培訓和僱傭大量精通技術的審查員的負擔。各國非官方專利服務組織還可以輔助各國專利局的工作。這些非官方組織的選擇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進行,以確保他們在特定領域提供世界一流的審查服務。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可以出資將世界各國專利及非專利技術資料匯總起來,並使世界各國的審查員都能以電子化方式檢索這些資料庫。電子申請將採用最高效的自動檢索技術,這將大大降低審查員的工作難度。上述方案是根據美國去年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上提出的加強專利合作條約建議基礎上完善起來的。

新建立的檢索和審查機構將與現存的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建立的主管機構並存。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檢索機構作為本國的審查機關,每個申請人也有權決定是否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檢索機構進行檢索。如果新的檢索機構能夠提供高質量、及時的檢索服務,它就有可能被經常使用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系統的國家確定為國際檢索機構。這樣,就可以避免過度重複的專利檢索和審查。專利申請人和各國專利局都可以從該這類節省中受益。專利局可以將這筆省下來的成本用於為國內發明人,特別是為那些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諮詢和服務。

上述更高效、公正的全球專利制度將為那些開發中國家缺乏投資的發明人提供專利申請服務。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可以決定建立一個基金以資助開發中國家內的專利申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可以將一部分專利合作條約的會費收入投入該基金,還可以從各國政府、私人投資和國際發展銀行等處獲得資金,專利權人的部分專利許可使用費也可以補充該基金。

上述改革將從一定程度上減少各國專利局的工作負擔,使他們得以為本國的技術革新群體提供更好的諮詢和服務。此外,還應重視政府投資的實驗室和學術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前景。應當對中小企業進行相關專利制度教育並促進他們的發明創造在全球範圍內得到廣泛套用。利用在新的專利制度下節省出的資源,各國工業產權主管機關能夠在促進專利交易以及如何獲得風險投資和聯營夥伴方面提供更好的培訓和支持。

以上措施將有助於建立一個更高效、公正的全球專利制度體系。它將獲得更多來自世界各國和地區利益群體的支持,也必將贏得對智慧財產權的更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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