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條約

專利法條約

《專利法條約》啟動於1983年,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式,使這些程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除申請日要求這一重要例外以外,PLT對締約方主管局可予適用的最大限度的要求作了規定。

基本信息

《專利法條約》

專利法條約專利法條約
(Patent Law Treaty,PLT),2000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同時通過的還有《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以及《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參加這次會議的有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及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根據《專利法條約》規定,該條約應在10個國家向總幹事交存了批准書或加入書後3個月生效。2005年1月28日,羅馬尼亞成為第10個向WIPO遞交加入《專利法條約》文書的國家。為此,《專利法條約》於在2005年4月28日生效。

內容

專利法條約》共27條,其主要內容包括:縮略語;總則;該條約適用的申請和專利;安全例外;申請日;申請;代表;來文;地址;通知;專利的有效性;撤銷;期限上的救濟;在主管局認為已作出應作的努力或認為非故意行為之後的權利恢復;優先權要求的更正或增加;優先權的恢復;實施細則;與《巴黎公約》的關係;《專利合作條約》的修訂、修正和修改的效力;大會;修訂;國際局;成為該條約的締約方;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該條約對現有申請和專利的適用;保留;退出;語文;簽字;保存人;登記。該條約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標準化和簡單化,將降低錯誤率並有利當事人較少喪失權利。此外,由於消除了複雜的程式和簡化了專利流程,專利局可以更有效地操作並降低費用,這些均可能對發明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更為有利。

作用

專利法條約》旨在協調國家專利局和地區專利局的形式要件並簡化取得和維持專利的程式。其規範的主要內容有:1、取得申請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請人因未滿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請日的有關程式;2、適用於國家和地區專利局的一套單一的國際標準化形式要求,該要求與專利合作條約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應接受的標準申請表格;4、簡化的審批程式;5、避免申請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喪失權利的機制;6、適用電子申請的基本規則。同時,還規定了締約方專利局可以適用的最高要求,除了申請日條件是例外外,締約方專利局對本條約規定的事務,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條件。因此,締約方有自由從申請人和權利人的角度規定對他們更有利的要求。

成員

截至2005年1月28日,締約國總數為10個國家。即: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烏克蘭愛沙尼亞共和國、丹麥王國、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和羅馬尼亞

目前,WIPO正在進行《實體專利法條約》(SPLT)的制定工作,協調各國專利法中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標準。經過幾年的協商,現階段首先協調集中在現有技術的定義、新穎性標準、創造性標準、新穎性寬限期、遺傳資源來源的披露、充分公開要求等6項議題上的意向已經逐漸形成。儘管還沒有達成正式的條約,但協調統一的前景已經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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