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智力成果市場化的快車:入世後的智慧財產權維護

搭上智力成果市場化的快車:入世後的智慧財產權維護

的敬重,在我們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所謂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權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侵犯的是作者署名權。

內容簡介

在現實生活中,漠視權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無忌憚地損害、踐踏他人權利的行為,仍頻繁地發生。那些權利受到侵犯者,卻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在事實上慫恿了侵權行為。對法律的

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常使人們陷入維權困境。
本套叢書出於保護弱勢群體,強化公民維權意識的目的,從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養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現實針對性、新穎性的具體案例說法,剖析問題,為有效解決問題出謀劃策,提供借鑑和建議。是真正方便人們學法、用法,足不出戶便能請到身邊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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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維權指南》叢書從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養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現實針對性、新穎性的具體案例說法,剖析問題,為有效解決問題出謀劃策、提供借鑑和建議。是真正方便人們學法、用法,足不出戶便能請到身邊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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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
法律是什麼?法律是人們日常生活關係以及各種利益的調節器、保護神。可是,過去、現在或者將來,人們往往對法律有著或多或少、或強或弱、或明或暗的陌生感、疏遠感和恐懼感。
傳統中國的儒家文化,塑造了幾千年來中國老百姓“君子喻義,小人趨利”的義利觀、是非觀和訴訟觀。在中國,儒家正統的權利觀念、權利意識的影響,可謂大隱於形、入骨深髓或者根深蒂固。恥於言利,怯於維權,羞於爭訟,造成了整個社會廣泛存在的對“好人不告狀,維權是刁民”這樣說法的認同感或者支持感。
現代法治社會,傳統的文化價值觀受到了來自人們利益衝突方面的強烈質疑,為什麼我們不能理直氣壯地維權?事實上,人們尊重權利、維護權利,以及為了權利而鬥爭,恰恰是從法律開始的。法律給了人們維權的規則,教給人們維權的方法,賦予人們維權的價值觀念。於是,作為各種利益的調節器、權利的分配者的法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到了人們
的敬重,在我們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倡導誠信,發揚民主,維護權利,用法律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已經成為人們不滅的夢想。
但是,僅僅制定了法律,或者寫在紙上的法律,並不能代表我們就在事實上擁有了相應的權利。法律只是界定、確認了權利,在人們有糾紛時保護權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早就這樣說。沒有權利觀念、權利意識,沒有積極維護權利的行為,任何時候,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
1998年的春天,我國在《憲法》中莊嚴地寫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於是,法治就成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在我國,立法者唯恐法律不健全危及社會穩定,於是通過立法給人們提供了全面、系統、龐大而複雜的法律規範體系,以求社會生活井然有序,人民安居樂業。可是,現實生活中,漠視權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無忌憚的損害、踐踏他人權利的行為,仍然頻繁地發生。那些權利受到侵犯者,卻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在事實上慫恿了侵權行為;對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使人們陷入了維權困境。因此,知法、守法和用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一個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更是人們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礎。
作為法律的研究者,以及法律活動的實踐者,不僅要檢討中國法律的歷史,更應當反思究竟如何為中國法治建設儘自己的綿薄之力。於是,給面對紛繁複雜、糾紛難斷,卻不知如何運用法律、法規的人們,提供法律顧問般的幫助,就成了我們編寫這套叢書的動機。
我們深知:任何人法律意識的培養,絕不是學一學法律條文,讀一讀法律理論書籍,或者聽一聽各種案件的審理,就能全部完成或者完善的。但是,這樣一些嘗試。又確確實實是人們熟悉法律,掌握法律,運用法律來解決實際問題必不可少的。
本套叢書,從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養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現實針對性、新穎性的具體案例說法。剖析問題,為有效解決問題出謀劃策、提供借鑑和建議。
為了便於閱讀和理解,本叢書的文字深入淺出,內容簡潔明了,是真正方便人們學法、用法,足不出戶便能請到身邊的一個“法律顧問”。

目錄

第一章 著作權與我們的生活
1.看電視也有著作權嗎?
2.電影的著作權人怎么認定
3.誰完成了作品,誰就是作者嗎?
4.中央電視台的台標設計者是著作權人嗎?
5.版式設計者也會有著作權嗎?
6.背景音樂也應交著作權費
7.《讓我們盪起雙槳》的歌聲也有著作權嗎?
8.魯迅的作品還有著作權嗎?
9.《論語》上能署名孔丘嗎?
10.你是否願意讓別人欣賞你的大作
11.該不該讓別人記住你的名字
12.你是追求完美的人嗎?
13.當心你的作品被肢解
14.複製權,著作權之母
15.給予他人一個從作品中認識你的機會
16.作品出租權,讓更多的人了解你
17.展覽館中的作品利益
18.作品與舞台,一對天生的搭檔
19.作品放映權在何處
20.電波之價值幾何?
21.看看銀幕上的是你的嗎?
22.百變金剛,改編權演繹
23.作品出門別忘了換件語言的新衣裳
24.掐頭去尾可對作品美容,你信不信
25.出版者,你的利益在哪裡
第二章 我們的專利,我們的權利
1.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誰
2.職務發明專利權可不可以約定誰享有專利權
3.職務發明者有哪些權利
4.職務發明者可以轉讓專利發明成果嗎?
5.什麼是許諾銷售
6.職務發明者實施其專利,行不行

文摘

書摘
發表權在行使上因其自身特點有其特殊性,其一,發表權一般只能行使一次。當一個作品完成以後,不管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著作權人只要以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方式,將作品向大眾公開以後,就是發表了。作者就不能就同一作品再行使第二次發表權了。其二,發表權一般不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一起行使。比如在本案中,著作權人有在文章發表時,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其三,發表權專屬於作者,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轉移的,只有在作者麥世以後,而且其生前並未明確表示不得發表其作品的情況下,發表權才可以由其繼承人行使。其四,發表權如果涉及其他人,發表權的行使還會受到其他人的制約。
發表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人身權,在我國《法》中採取的是列舉式的方式來規定著作
權人有哪些權利,其中發表權排在首位。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將發表權表述為:“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該不該讓別人記住你的名字
胡守雲的丈夫劉西林先生於1943年完成了《解放區的天》這一歌曲的創作,該曲被廣為傳
唱,成為家喻戶曉的經典革命歌曲。1998年7月30日劉西林先生到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處購書時,發現由寧波出版社於1996年4月出版的《“七一”金曲》一書中《解放區的天》的署名為“佚名詞,陳志昂曲”。胡守雲認為該書使用《解放區的天》未徵得劉西林的同意,寧波出版社出版發行該作品的行為及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行行為侵犯了劉西林先生的著作權,並對劉西林先生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侵害。由於劉西林先生已於1998年12月4日去世,自己作為劉西林先生著作權的唯一繼承人,要求寧波出版社支付賠償費2718元,並與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賠償費400元,並與寧波出版社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與寧波出版社向自己賠禮道歉並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
寧波出版社認為自己在出版《“七一”金曲》時參考的各種版本的歌曲集,對《解放區的天》不是未署名,就是署“佚名詞,陳志昂曲”,出版社當時確實不知道作詞者為誰,談不上知其名而不署,故不構成對劉西林先生署名權的侵害。其 次.出版社沒有侵害劉西林先生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該曲被公開使用50餘年,從未見作者有未經同意不得使用的聲明。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在作者未作特別聲明的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是允許的,但應向作者支付報酬。出版社在《“七一”金曲》後面附了一個編後語,其中說明:“希望詞曲作者見到此書後,主動與寧波出版社聯繫,以便寄樣書和報酬。”在我們不知道詞曲作者的聯繫地址,無法與他們聯繫的情況下,這種處理辦法應該是得當的。而且,當時我們根本不知道劉西林先生和《解放區的天》的關係,怎么談得上侵害其獲得報酬權呢?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找不到一個對《解放區的天》署名為劉西林的版本,這說明劉西林先生的作者身份並不為很多人所知。所以,即使劉西林先生為《解放區的天》的著作權人的事實隨時間推移廣為人知,出版社也因沒有知情不改、繼續出版的事實,而未構成對劉西林先生著作權的侵害。
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自己是銷售商,所銷售的圖書都是從有圖書批發權的國家承認的正式渠道進貨,《“七一”金曲》一書是否有侵權行為自己不清楚。
人民法院在經過庭審後認定:《解放區的天》是1943年由當時在120師戰鬥劇社工作的劉西林同志創作的小秧歌劇《逃難》的主題歌。作者根據冀魯民歌《十二月》曲調填詞而成,對原曲調未作任何加工和修改。《解放區的天》原名為《邊區的天是明朗的天》,全國解放後,這首歌傳向全國,並將歌名及歌詞中的“邊區的天是明朗的天”改為“解放區的天是明朗的天”,曲調除增加了幾個相同音符外,其他概無變動。許多年來,諸多音樂刊物,包括一些著名刊物在刊載《解放區的天》時都將作者誤署名為“佚名詞,陳志昂曲”。對此,陳志昂先生早在1985年就已公開否定他是《解放區的天》的作者,而肯定了劉西林是該曲作者的事實,對其後由音樂著作權協會轉交來的有關《解放區的天》的使用費退回並附了說明。
人民法院認為,劉西林系《解放區的天》的作者(記譜作詞),劉西林對《解放區的天》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寧波出版社在其出版發行的《“七一”金曲》中使用了《解放區的天》,且誤署名為“佚名詞,陳志昂曲”,對劉西林的著作權造成了客觀侵害。被告因自身原因致使署名錯誤的情況一直沒有得到改正。故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被告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圖書銷售商,其在主觀上沒有共同過錯,不應與出版商被告寧波出版社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第45條第1款第(六)項及第(八)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和第20條之第1款、《繼承法》第10條和第25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寧波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未對《解放區的天》予以正確署名的《“七一”金曲》一書;第二,被告北京新華圖書有限公司停止銷售未對《解放區的天》予以正確署名的《“七一”金曲》一書;第三,被告寧波出版社向原告胡守雲書面致歉;第四,被告寧波出版社賠償原告胡守雲350元。
本案中涉及作者的署名權問題。作者於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既是自己成果的確認,也
是權利主張的依據。署名權所起到的就是確認作者的作用,一般情況下,它對於作者的其他權利有著一個先決作用。因此,署名權是作者的一個很重要的著作人身權。
所謂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權利。署名權還隱含的包括了作者可以不在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作者不在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這種行為將導致以下一個後果出現:第一,作者的匿名並不代表作者放棄了其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個時候一般需要承認代表制,即由出版或發表他作品的出版者代作者行使權利。第二,出版者不得侵犯作者這一匿名權利,不能透露其真實身份。第三,作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公開自己的身份,在他公開自己的身份後,又可以充分而完全地行使其著作權。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侵犯的是作者署名權。是作者要表明身份的權利。對未給作者署名的事實,被告並無異議,只是認為在其在主觀上並無過錯,沒有加害的故意,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認為在其出版《“七一”金曲》時參考的各種版本的歌曲集,對《解放區的天》不是未署名,就是署“佚名詞,陳志昂曲”,當時確實不知道作詞者為誰,談不上知其名而不署或錯誤署名。但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是要支付報酬的,被告寧波出版社即使編書時不知劉西林是《解放區的天》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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