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裕章

文裕章

文裕章,男,深圳人,因其於2009年拔掉妻子身上的呼吸管等醫療設備,致妻死亡而被告上法庭,引發關注。2010年1月,文裕章在法庭上認罪,稱只是不想讓妻子痛苦。2012年3月,此案件二審開庭,文裕章被疑有外遇。2012年9月15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檢察機關抗訴,維持深圳中院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一審判決。

基本信息

介紹

文裕章、胡菁結婚照 文裕章、胡菁結婚照

文裕章2012年40歲,死去的妻子胡菁比他小兩歲。兩人在學校里相戀,畢業後喜結連理,婚後育有一子一女。

殺妻

2009年2月9日晚8時,在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萬科城的家中昏倒的胡菁被送往雪象醫院,後轉院到深圳市二醫院住院部ICU病房。經救治,胡菁深度昏迷,靠呼吸機維持呼吸。2月16日下午3時多,胡菁丈夫文裕章在探望時,不顧醫護人員阻止,拔掉妻子身上的呼吸管等醫療設備,4時許,胡菁被證實死亡。

胡菁的姐姐撥打110報案,2月17日,文裕章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正式逮捕涉嫌故意殺人的文裕章。

經鑑定,胡菁系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而死亡。因涉嫌故意殺人,文裕章被警方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此案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文裕章提起公訴。

屍檢

胡菁母親肖女士對女兒為何會突然昏倒有懷疑,這個謎團在法庭上也慢慢解開。胡菁死後,深圳警方請中山大學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的專家羅斌、劉水平進行屍檢,並出具了屍檢報告,證實胡菁昏迷及顱內出血是由其自身腦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排除了她昏迷前頭部受到外傷的可能。

2009年1月6日,兩名專家作為鑑定人出庭,並提交屍檢時的圖片在法庭上播放,表明其病理學診斷是腦血管畸形,圖片顯示小腦有血管團,其形成有一定的時間,可以斷定是病理性的。看著一張張女兒腦部的解剖圖片,坐在法庭上的肖女士用紙巾不斷地擦眼淚。

公安機關對胡菁死亡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因文裕章拔掉了胡菁搶救儀器的管道,導致其呼吸停止死亡。

一審

律師辯護

文裕章的辯護律師認為,按照法醫專家分析,胡菁的腦死亡是不可逆轉的,即表明文裕章是否拔管對胡菁的死亡都沒有影響。雖然文裕章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基本要件,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主觀上是為了愛妻,不願讓其承受痛苦才作出拔管舉動,因此主觀惡意較小。文裕章還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且其有自首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對文裕章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最後,文裕章說,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會贍養岳母到老,請岳母放心,此外他還請求法庭考慮孩子的處境,讓他早日出去盡父親的責任。

附帶訴訟

在刑事訴訟調查部分完成以後,法庭附帶進行了民事訴訟調查。原告肖女士委託武漢與深圳的兩名律師,向被告方文裕章及其家庭索賠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贍養費和死亡補償費,總計約128.5萬元。被告方對此數額表示不能接受。雙方最終表示可以就賠償數目進行庭外調解。

被告人文裕章的律師認為,目前刑事審判尚未結束,而相關民事賠償只能在刑事定罪成立之後才進行。

庭審焦點

庭審最大焦點在於:胡菁被拔管之前是否已經死亡?這決定了文裕章的拔管行為有沒有故意殺人的事實前提。對此,之前的媒體報導曾多次探討過,而在1月6日的庭審中,文裕章的辯護律師專門請來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作為辯方的專家輔助人出庭。

而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為:被害人胡菁系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常林教授表示,此結論表述不準確,很容易誤導,所以他存在異議。不過他也承認,腦死亡的標準,衛生部並未實施,我國目前也未立法確認。

而檢察官則辯稱,無論從臨床標準、司法實踐還是立法確認,都還未明確腦死亡標準,即便明確了標準,胡菁也沒有進行過相關的檢查確認,因此,以目前的臨床死亡標準,即心跳死、呼吸死來說,胡菁被拔管之前,並未死亡,無論她當時是否瀕臨死亡,文裕章都無權剝奪她的生命。他的拔管行為導致了胡菁的死亡,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庭審特寫

“我認罪,但沒想真的殺死她” 文裕章事發後首次露面,庭上乞求岳母原諒

2010年1月6日,這位漩渦中的主角首次在庭上露面,事發一年後首度親身面對公眾,他流淚堅稱自己是愛妻子的,造成現在的狀況,他非常後悔。

被告席上的文裕章,沉默地聽完了公訴人念的包含了整個詳細經過的起訴書。當法官問他“你是否認罪”時,他用低沉的聲音說了第一句話:“我認罪。”

“但我有不同意見,我沒想真的殺死她!”又回到一年前的爭辯焦點,拔管的動機到底是什麼?他幾乎不假思索就將說了無數次的原因再重複了一遍:“醫生說希望不大,讓我產生了消極想法,我衝動地做出了放棄治療的舉動,我非常後悔。”檢察官說,我只是問你對經過有沒有不同意見。“沒有”。“那么平時關係呢?”。“很好”。

文裕章說,胡菁剛入雪象醫院時,自己和母親都曾一齊向醫生下跪,請求一定要不惜代價將妻子治好。等到了市二醫院的ICU,他隔著玻璃望見妻子,“她全身插滿管子,我十分心痛,我跟她說孩子很想媽媽,想你快點回來,可是她沒有任何反應。”他哽咽了起來。而這,就成了他口中做出偏激舉動的初始原因,再加上醫生的病危通知、父親在逝世前類似的病症,守候到第9天的文裕章按捺不住痛苦,拔除了妻子的呼吸機管,又緊緊抱住她的頭不給任何醫護人員加以援救,最後呆滯地一直送她到太平間。他帶著哭腔顫抖地說:我當時已經無法控制我的情緒,我沒想過家裡人,沒想過結果,我就想讓她有尊嚴地離開這世界。

如果這真的是文裕章的希望,那么他的舉動最終導致的結果則是事與願違。庭上,法醫鑑定專家將胡菁腦部的解剖圖片做成PPT現場演示,不少人捂嘴微感不適,而目睹著昔日愛人的身體部件,文裕章幾次將頭深深埋下。但是,面對文裕章口口聲聲的“愛”,胡菁的母親肖女士憤怒地指責: “我女兒住院時他在幹嘛?還在和她(註:指傳聞中的第三者張某)半夜通話!這樣一個不誠實的人敢說愛我女兒?”!在庭上一直寡言的文裕章主動要求做補充解釋:胡菁住院的時候,我每天都在醫院,除了媽媽和姐姐叫我回去洗個澡,吃點東西,我都陪著老婆。好好一個人變成這樣我不能接受,我有時候會想她要是真的沒了我怎么辦……

被告陳詞

被告總結陳詞前,文裕章想了大概十秒鐘,緩緩作了如下陳詞:“事到如今,我只有三點想說。第一,我太衝動太消極,做錯了事,傷害了我身邊所有的人,造成自己現在的局面,我非常後悔。第二(他望向原告席),我希望岳母能原諒我,如果可能,我還願意像胡菁在的時候一樣,贍養她一輩子”。(肖女士別過頭,文裕章轉向法官,說出了最後一點希望),“我和胡菁還有兩個小孩,他們是我未來的希望,我懇求法庭讓我早日出去,撫養他們,照顧他們,補償我的過失”。 

一審判決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無法救助後,竟無視國法,不顧他人阻攔。強行拔去胡菁身上所附搶救設施,致胡菁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文裕章與胡菁本來是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法院認為,文裕章案後能夠主動投案且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依法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文裕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並已全額給付,應認定為具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本案發生於配偶之間、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能夠自首、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眾多居民聯名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等情節,對文裕章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文裕章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岳母抗訴

一審判決後的2010年12月14日,受害者胡菁的母親肖桂蓮以“該判決確有錯誤,量刑畸輕,且考慮到社會價值,判處緩刑不當”為由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

2010年12月17日,深圳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對此案進行審議。為廣泛聽取意見,還專門邀請五名“三員”(人民監督員、執法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全程旁聽了案件審議過程。市檢察院分管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梁增昌主持了會議。

預防諮詢委委員莊先生從醫學的角度認為,我國並未認可安樂死,被告人文裕章在醫院作出臨床診斷死亡的結論前拔掉氣管插管的行為應受法律的否定評價。執法監督員於先生從法學角度認為,法院對被告人文裕章的動機採信有誤,考慮對社會價值的影響,緩刑判決不當。人民監督員於老師從教育角度認為,緩刑判決會誤導生活中父母對孩子的愛、老師對學生的愛的正確態度,社會效果不佳。受邀人員一致認為,法院判決不當,建議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隨後,與會的10名檢委會委員在充分參考列席會議“三員”的意見後,圍繞本案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根據委員們的表決,檢察委員會在會上做出決議,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量刑畸輕,決定提出抗訴。

2010年12月21日,記者從深圳市檢察院了解到,市檢察院已對文裕章故意殺人案向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書,並將抗訴書抄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二審

2012年3月14日下午,廣東省高院在深圳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並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

下午2時30分,身穿黑色西裝西褲的文裕章由法警帶入法庭。文裕章說,在過去取保候審的一年多,他沒有工作,在家裡照顧兩個小孩的生活和學習。庭審過程中,他幾次重複事發時的經過,想要證明他與妻子感情很好,在妻子住院時一直努力想要將她搶救回來。“事發元宵節那天,我們到沙灘玩,還騎腳踏車,玩得很累、很開心,回來路上妻子叫我開車慢點,她感覺到不舒服……出事送到醫院後,醫生說救活的希望不大,我和媽媽跪在地上,請求醫生無論花多少錢,都要把人搶救過來。”

在述說過程中,文裕章數次哽咽,手中拿著紙巾不時擦拭眼淚,控辯雙方、檢察官幾次停下叫他平復情緒。在最後陳述階段,文裕章說,“在我妻子住院時,我每天守在ICU病房,到探視時間,我就幫妻子按摩,跟她說,你要快點好起來,孩子們在等著你,你答應我要一起去旅遊的……”最後,他再次祈求岳母肖桂蓮的原諒。

通話記錄證其不忠

二審控辯雙方分別向法院提交4份新證據。其中公訴機關提交了一份文裕章與另一女子張某的通話記錄,還有一份在文裕章進入看守所後,張某給文裕章發的簡訊,內容曖昧。公訴人稱,在案發前,文裕章就與該女子頻繁通話,並且通話時間多在三更半夜,時間也較長,逢元旦、情人節等重要節日,雙方都會互發簡訊,內容曖昧。在妻子住院期間,文裕章與張某的電話也未中斷。兩人關係已經超過正常交往的狀態。

文裕章稱,他在負責崗廈拆遷時公司臨時組建一個部門,這時才與張某認識,兩人只是普通的同事和朋友關係。

公訴人認為,文裕章對與曖昧的通話和簡訊內容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由此懷疑他所說的為減少妻子痛苦的作案動機,"文裕章已經背棄夫妻感情,對妻子不忠。我們有理由懷疑他有其他的作案動機,真正的想法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證據,是文裕章在看守所中,寫給哥哥文裕斌的信。公訴人說,信的內容主要是文裕斌叮囑家人要提防胡菁的母親肖桂蓮分割財產。公訴人表示,信的內容表明文裕章在看守所中並沒有悔罪表現。

10年以上不應緩刑

2012年3月14日在辯論階段,文裕章的代理人再次強調,事發時胡菁已經沒有自主呼吸,大腦中樞受到損害,腦死亡已經不可逆轉,文裕章是否拔管都對胡菁的死亡沒有影響,但也存在過錯,考慮到其行為社會危害小,主觀上也不存在惡意的,另外文裕章還有兩個失去了母親的小孩需要撫養,懇請法庭維持原判。代理人還向法院提交由文裕章女兒所寫的諒解書。

公訴人向法院提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三緩三的判決是錯誤的,建議法院對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即使存在小孩的撫養問題,可以在10年的量刑上退一個檔次,但不適用緩刑。 

財產糾紛

岳母要求分1000萬文裕斌在庭審後說,他們與胡菁近親家屬之間,在肖桂蓮抗訴要求加刑和分割財產後,已經不可能再親近。他也認為,胡菁的死於自身病因有關,"氧氣管始終都是要拔的,但不是文裕章,而是醫生,文裕章的行為有錯,但已經被羈押兩年,也向胡菁的近親家屬作出全額賠償,不應該再被加刑"。 

終判

20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廣東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準確,依法維持原判。

二審認定衝動拔管

2012年3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開庭二審此案時,公訴人向法院提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三緩三”有誤,建議法院對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文裕章拔管直接導致胡菁死亡,故意殺人罪成立。考慮到文有自首情節,在胡發病後,積極送胡入院,且在醫院精心照顧胡,在醫院確認胡不可治的情況下才衝動拔管,依法維持原判。

小三說法未予採納

2012年3月14日下午,廣東省高院在深圳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表示,文裕章與一張姓女子關係曖昧,一審“判三緩三”不合理,建議法院對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2012年9月15日二審法庭上,“小三”說未被法庭採納。法庭認為,雖然通過簡訊和通話記錄顯示兩人有超範圍接觸,但從簡訊記錄只能認定“小三”張某傳送大量曖昧簡訊,文未回應,而通話記錄無法證實兩人有曖昧關係。

判決後,胡菁母親在庭上當場放聲痛哭,認為判決不公平,表示一定會申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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