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林芳

姬林芳

現年53歲的姬林芳在2003年4月份至2006年春節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孫某、董某、王某承攬政策卡和完稅證印刷業務,分別收受孫某人民幣35萬元,董某人民幣25萬元,王某美元2萬元、人民幣5萬元。還於2002年底至2003年7月份,在未經市場調查和對承印單位考察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每份0.98元的價格,將政策卡交給三家沒有印刷資質的公司承印,經河南省司法價格認定中心鑑定每份價格0.35元,造成國家直接損失1500餘萬元。

基本信息

河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

姬林芳,男,1956年3月出生於山西省高平縣,大學學歷,1982年1月參加工作後在河南省財政廳工作,歷任副處長、處長、河南省稅改辦副主任等職務。

歷史

2000年,任河南省財政廳農業稅管理局局長。

2004年,任河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兼任河南省稅改辦副主任;

2007年3月,任河南省財政廳副廳長,兼任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08年,經河南省紀律監察部門證實,河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姬林芳。因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1645萬元的經濟損失;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81萬元;收受禮金折合人民幣26萬元。省委省政府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9年11月19日,據中國法院網報導,漯河中院一審審結河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受賄、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被告人姬林芳案發後所退贓款45萬元人民幣、2萬元美元及上海大眾明銳轎車1部,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姬林芳 姬林芳

法院審理查明

漯河中院認為:被告人姬林芳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姬林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能正確行使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基於以上事實認定,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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