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立香

喻立香

喻立香系雲南師宗人。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以喻立香為首的販嬰團伙先後販賣嬰兒49人,其中,喻立香拐賣兒童33名(其中造成1名兒童死亡)。2010年4月16日,喻立香一審被判處死刑。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中文名:喻立香

出生年月:1968年4月5日

喻立香 喻立香

重要事件:2010年4月16日,“6·10”全國特大販嬰案在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販嬰團伙核心人物喻立香一審被判處死刑。

犯罪經歷

喻立香在法庭上等待宣判 喻立香在法庭上等待宣判

喻立香1968年生在雲南省師宗縣的喻立香屬於文盲,20多年前,被人從雲南拐賣到河北涉縣,隨後嫁給河北涉縣人楊剛田為妻。多年後,才與老家的姐妹等家人取得聯繫。 2005年3月,37歲的喻立香和老公楊剛田回了趟雲南老家。期間,喻立香撿了個出生5天的女嬰,將女嬰抱回後,以6000元賣給涉縣一婦女。嘗到甜頭後,喻立香發展妹妹喻小芬及李璐等人,從劉喬關等雲南人手中買嬰兒,回涉縣後通過杜明花、武風林等人找買家,形成買賣嬰兒的黑色利益鏈條。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該販嬰團伙先後販賣嬰兒49人。23人先後從雲南省師宗縣等地購買嬰兒,販賣至河北省涉縣。短短4年間,喻立香作案21起,瘋狂販嬰33名(其中造成1名兒童死亡)。

刑事拘留

2009年6月9日,喻立香被抓獲,2009年6月11日,被武鐵公安處刑事拘留,2009年7月10日,經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批准,被武鐵公安處依法逮捕。

法庭受審

庭審中,公訴人提出有關喻立香的拐賣指控,喻立香表示很多都已經記不清楚了,並不承認公訴人所指控的很多情況。然而,公訴人依據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證言,描述了這個以喻家姐弟為主要核心的團伙的概貌。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立香喻立香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長期積極邀約其他同案人從雲南收買嬰兒,運到河北販賣牟利,無論拐賣兒童的數量,還是個人獲利都是最多,而且還造成一名嬰兒死亡的嚴重後果,主觀惡性極大,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當嚴懲。

一審判決

2010年4月16日,“6·10”全國特大販嬰案在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販嬰團伙核心人物喻立香一審被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喻立香等23人以盈利為目的,收買、拐賣、接送、中轉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中,主犯喻立香拐賣兒童33名,且造成一名兒童死亡。

終審宣判

從雲南販賣49名嬰兒至河北的全國特大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對一審的死刑判決不服,提起抗訴。2011年1月27日,記者從湖北省高院獲悉,終審裁定維持了對喻的死刑判決,喻接到判決書後未再提異議。

出生在雲南師宗縣的喻立香,少女時曾被拐賣至山東。2005年喻立香和丈夫販賣第一個嬰兒,隨後拉攏親戚形成家族式作案團伙,4年內總計販賣嬰幼兒49名。一審法院認定喻為該案主犯,直接和參與介紹販賣的嬰兒共達33名,並於去年4月16日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喻立香死刑,另22名團伙成員也分別獲刑。

一審宣判後,喻立香向湖北省高院提起抗訴。她認為判決認定其拐賣兒童和獲利最多、系主犯有錯誤,並辯稱自己是通過收買方式獲得嬰兒,而非拐騙、偷盜等暴力手段,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湖北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喻立香涉及的販賣嬰兒有33名,拐賣兒童的時間跨度最長,且在共同犯罪中負責與上、下線聯繫,還將親戚拉進組織中來,應依法認定為主犯。此外,喻立香的行為助長了兩地拐賣和收買兒童行為泛濫,造成一名嬰兒死亡,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

湖北省高院主審法官稱,1月25日終審判決書送達喻的手中,她未提出異議,只說“做錯了事要接受懲罰,很掛念家中三個未成年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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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嬰案件近些年接二連三,防不勝防,不能不說與買方市場有關。“兒女雙全”的傳統觀念,導致一些家庭通過買專賣收養子女,“養兒防老”。警方對其中26戶收買嬰兒的家庭分析發現,26戶收養家庭中自己生有兒子的有12戶,甚至有5戶有兩個兒子,但他們還是想買一個女兒,從而給拐賣嬰兒犯罪提供了的“廣闊的市場”。

可悲的是,在一些地方因極度貧困賣親生嬰兒的現象,就一直存在著。人販子除了“拐騙”“掠奪”,大部分則通過交易獲取。喻立香的辯護律師稱,“孩子不是被暴力偷搶騙來的,而是通過買賣交易來的,喻立香等人主要是賺個差價。”參與辦案的警員也介紹,已解救兒童不少被賣時剛滿月,盜賣這種年齡的新生兒可能性很小,可能是親生父母為牟利而主動出售。案犯中有人 “還以為是幫別人忙,做好事。”

這是必須正視的一個令國民羞辱的現實。當一些人越來越來富裕,“全面奔小康”的同時,仍有一部分公民處於極度貧困狀態。這卻並非個體的罪過,而是惡劣的自然環境造成的。那些邊遠的並不適宜人居的地方,依然有“土著族”祖祖輩輩生養休息。喻立香曾與個別被販賣嬰兒的父母接觸過,“窮得油鹽都吃不上,房子都是破的。”她還看到“這些人家的孩子都沒鞋穿,光著腳和肚皮,吃不上飯。”這種窮困早非一天兩天,“我們小時候也是這樣,確實是窮。給他們點錢,就能把孩子抱走。”正因此,一些家庭並不視賣嬰兒是一種恥辱一種罪過,而是指望通過買賣,讓孩子找到一個更好的人家養活。

“生了孩子養不活,賣掉就有錢生活”。對於“只認錢不認人”的父母來說,儘管你可以將之釘在道德的恥辱柱上,乃至有網友用惡毒的語言咒詛他們,但事實上卻難以消解“打拐”帶來的現實悖論。孩子是無辜的,生存權利理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可他們的命運只能掌握在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手中。只有當被賣出後,才會得到警方的關注和解救。有的可能就根本無人理喻,“泥牛入海無訊息”。可解救之後又如何?沒有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政府也無力撫養這么多孩子,只好把孩子還給買家。即使送到孤兒院,同樣會影響到他們未來的成長,造成二次傷害。這正是一個難解的悖論。

刑法規定只有以出賣為目的收買嬰兒才算拐賣,而收買孩子的家庭買回去是撫養,因此不能算拐賣兒童追刑責。同時,對於賣孩子的父母的打擊力度更小,這固然是販賣嬰兒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但將量刑加重以降低犯罪率亦非治本之策。雖說貧困不是犯罪的理由,但一個人無法承受生活的艱難,生不如死,賣了骨肉不僅可以讓孩子活的好一些,自己也暫苟且一時。是故與其加重刑罰,倒不如將他們從深重的貧困中解救出來。或者乾脆將他們遷移到宜居的地方。即使暫不可行,也將健全扶貧救助機制,真正消除“生娃比養豬賺錢”的經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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